『壹』 买房的时候贷款银行会有紧急联系人吗
贷款买房子的时候有个紧急联系人的作用是:当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能帮助联系借款人,催债人员就会拨打紧急联系人的电话,紧急联系人只需向银行提供贷款人的联系电话,紧做轿急联系人不是保证人并不需要承担贷款责任。
【法律依据】者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纯嫌肆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贰』 贷款紧急联系人是什么意思
一般情况下贷款对紧急联系人是没有什么要求的,只需要提供电话号码就行了。
不过也有个别贷款平台会授权运营商以查看借款人的通讯录,会要求紧急联系人得在借款人的通讯录里,并且每个月联系要比较频繁,甚至会打紧急联系人电话确认号码是否属实,如果电话打不通的,可能会拒绝借款人的申请。
贷款做紧急联系人有什么风险?
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涉及到提供身份证、征信报告,和借款人一起去现场签字的是没有什么风险的。当然不排除可能会接到贷款机构的电话,不用理会就行了,要是在电话里被辱骂、言语上进行人身攻击的,这属于典型的暴力催收,马上录音收集证据去投诉。
如果有签字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的,这样的紧急联系人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担保人,尤其是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则借款人的债务也会成为自己的隐形债务,不但会上征信逾期还会被催收等,严重者甚至会和借款人逾期被起诉。
以上即是“贷款对紧急联系人有什么要求”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叁』 贷款的紧急联系人有什么作用
法律分析:贷款买房子的时候有个紧急联系人的作用是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催债人员就会拨打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并不承担贷款责任。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肆』 银行贷款紧急联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银行贷款紧急联系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因为紧急联系人并不是担保人,只有担保人和借款人本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资料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按各种标准划分出的贷款类型也是有差异的。
如美国的工商贷款主要有普通贷款限额、营运资本贷款、备用贷款承诺、项目贷款等几种类型,而英国的工商业贷款多采用票据贴现、信贷账户和透支账户等形式。
银行贷款(Bank Loans)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银行贷款具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如:
按偿还期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按偿还方式不同,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
按贷款用途或对象不同,可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者贷款、有价证券经纪人贷款等;
按贷款担保条件不同,可分为票据贴现贷款、票据抵押贷款、商品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
按贷款金额大小不同,可分为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
按利率约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等等。
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短期贷款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可兑换货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在六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一年;短期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根据贷款性质、币种、用途、方式、期限、风险等的不同来确定,其中外汇贷款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
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中注明,客户可在申请贷款时查询。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
短期贷款的优点是利率比较低,资金供给和偿还比较稳定。缺点是不能满足企业长久资金的需要,同时,由于短期贷款采用固定利率,企业的利益,可能会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伍』 贷款时紧急联系人有啥责任
法律分析: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担保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贷款紧急联系人也不同于贷款担保人,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