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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办不了贷款退房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5-09 14:11:34

① 二手房首付交了,银行贷款批不下来,可以退房吗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② 二手房过完户退房成功的案例有哪些

二手房过完户退房成功的案例:

张某某,在2017年12月份买了数陆一套120平的新房,交了20几万首付款,因为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还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对房子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造成了一定影响,于是要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无条件的把首付款退还给了张某某。

(2)二手房办不了贷款退房案例扩展阅读

1、正握需要和开发商进行协商退房,一般情况需要跟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不想要房子了要求退首付款的话,是自己违约了,需要给到违约金和开发商协商合同终止。

2、购买房子时需要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就是首付款,一般不能超出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双方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后,首付就抵为房价。

3、买房者在交完首付款之后,就需要签订购房合同,如果中途要求退房的话,开放可以从首付款中扣部分违薯清顷约金,因为缴纳定金之后,该房子的买卖行为已经成立了。

③ 二手房银行不批贷款能退房吗

法律分析:能退房。不过房贷办不下来是买方的问题,那买方向卖方申请退房的行为属于违约,也就碰掘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可能不会把首付款全部退还回来,估计会扣收一部分充当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笑手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散吵

④ 买二手房签了合同贷款没批下来怎么办

一、签了购房合同贷款办不下来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一次性付清剩余的房款。
换名字和贷款资料,重签购房合同。
二、如果以上两种都不能解决就只能选择退房了。
1,如果是买方主动违反和约相关内容的,买方就要按照合同内容的相关赔付比例支付开发商违约金,如无详细约定比例,是可以参考我国合同法里指定的比例。
2,如果卖方违约的话,就要依照所签订的购房协议的相关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
3,如果购房合同已经在房管局做备案了,需要开发商跟购房者去房管局申请撤销购房合同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⑤ 付了定金买二手房因贷款失败可以退房吗

法律分析:付了定金买二手房因贷款失败不可以退房:买受人应为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办法履行,不可以自己主张解除合同,除非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出卖人可以不予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⑥ 我买二手房首付给了房主,可是贷款办不下来了怎么办啊

二手房首付给了房主,贷款办不下来可以跟房主协商退款,如合约里规定违约条款,则对方可以根据违约条款要求赔偿。如果在合同中标明因房贷未审批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免责条款,则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6)二手房办不了贷款退房案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手房贷款交易,银行迟迟不放款,是否可以要求买家赔偿或者退房

如果是银行贷款买卖二手房,约定以银行贷款发放时间为准,那就意味着买家支付房款的时间由银行的实际放款时间决定,而不是买家自己能左右的。

如果买家因为房屋过户后房款迟迟不发放而要求买家退房,恐怕理由不充足;如果因此要求买家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充分的依据。

房屋已经过户,要看合同中是否还有其他条款对此进行了约定,才可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理由起诉买方。仅凭银行不发放贷款为由起诉,事实上不太可行。

卖方在此情况下对买方的约束,理应通过事先的约定加以实现,由于你签的合同本身没有约定相应的约束条款,事后再想约束对方,事实上已经变得相当被动。

由于买方已过户且装修了房子,不能证明交易已经结束,房款没付仍旧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你面临的问题是,你们合同已经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不确定,要由银行实际发放时间来确定,这样,买方事实上并没有过错,也不应由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银行是否有责任,也得要看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没有,那么你想告银行也不太可能;如果有,那么你可以依据约定告银行。 至于是否还有其他的条款可以约束买方,那就要你自己仔细看合同了。

留下卖方的账号是因为银行批贷后会直接将所批贷款金额打入到此帐号中。你所说的评估公司应该是不准确的,评估公司只是和银行合作,对于要交易办理贷款的房产受银行委托进行市场评估,银行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价格来参考审批贷款,一般常说的七成或者四成大多都是在评估值的基础上计算的。基本上批贷的贷款额也是在评估值上计算的!你们去的这个所谓的评估机构可能是一个担保公司吧!

大概的贷款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会让卖方办理一个本行的借记卡,并留下卡号(放款用);
2:银行合作评估公司根据银行提供的卖方联系方式联系卖方,去实地看房后并向银行出具评估报告;
3:银行收到评估报告后,会同买卖双方的贷款资料及其他资料整理卷宗上报本行信审部门;
4:银行审核贷款合格,批准贷款时间及数额;
5:已批贷后银行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6:过户后将新产权证交于银行,银行拿新产权证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完毕,收到他项权利证后一般三个工作日内会将所审批贷款额支付到卖方账户。

⑧ 二手房买家贷款迟迟办不下来

第一招:补救贷款首先,可以找银行业务员沟通,了解自己贷款迟迟批不下来的原因。如果问题出在购房者本人的信用、流水、负债等情况,建议增加首付款数额,减少贷款的申请金额,将资料准备齐全后再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招:换家银行不同的银行对于贷款条件的规定和审核不同,因此如果购房者申请了第一家银行却迟迟没有回馈,不妨换个银行。第三招:找担保公司当然一部分购房者确实本身的资质不好,但又特别想买这套房子,这个时候就可以找担保公司贷款。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的费用会比直接到银行贷款费用高。因为担保公司除了需要借款人支付手续费外,还需要支付担保费、利息费等费用。如果上述三招你都尝试过,房贷还是下不来,那就只能找开发商协商退房了。需要明确一点,按揭贷款办理不下来时可以退房,但要根据原因追究买卖双方不同的责任。上面的是一个正常的二手房按揭的流程,可是你的这个是顺序错了,只有在银行贷款预审批通过之后,才会去进行过户,我感觉你十有八九是被中介带偏了,或者是中介被客户方要求先过户才给中介费。无论是哪里的问题,中介的责任不可避免,发生这样的失误是非常不专业的表现,这个已经不能叫失误了,确切的说应该是负有主要责任。结合上面的情况分析,我们知道正常银行审批通过之后,双方才会去过户。理论上过完户,买房拿新的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银行放款。但是在这个环节有两种可能银行会拒绝放款:一:银行在放款环节时发现买家当初提供贷款审批的资料存在作假情况,且情况较为严重,比如全套虚假的银行流水,比如虚假婚姻情况(假离婚骗作首套房多贷款),比如税务票据作假等等,这些严重的作假情况都可导致银行不放款;二:在放款环节时,买方在他行出现逾期欠息的情况或者存在大额民间借贷诉讼情况,此时买方的还款能力较贷款申请时发生严重的变化,为了控制信贷风险,银行就可能会拒绝本笔放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规定。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