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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骗取住房和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 2023-05-14 04:00:48

㈠ 公积金骗贷

法律分析:属于贷款诈骗罪。除了公积金,很多银行也会凭借缴税、社保、保险等信息发放信用贷款,凡是能通过政务信息补缴的,都可能通过类似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㈡ 套取公积金是什么罪

套取公积金涉嫌诈骗罪,具体处罚如下: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套取公积金是什么罪
1、套取公积金涉嫌诈骗罪,具体处罚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套取公积金的后果有哪些
套取公积金的后果如下: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㈢ 天津规定骗取公积金贷款可构成犯罪是怎么回事

天津市2日立法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日举行的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

㈣ 用真实材料讲诉如何骗提公积金

用真实材料讲诉如何骗提公积金

篇一:骗取住房公积金触犯刑法

很多职工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自己的钱,应该想提取就提取,但现在却受各种条件所限,看着房价天天上涨,却望房兴叹,所以有些人动了歪脑筋,提供个人信息给所谓“中介”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骗领住房公积金,殊不知等到的可能不是住房公积金,而是无情的铁窗。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部分从职工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另一部分国家强制单位每月为职工缴纳,而缴纳的公积金最后归属于个人所有,并在特定情况下可由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指定银行提取,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实质上是对职工住房的一种货币化补助。住房公积金并非一般居民储蓄,而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不管个人和单位是否愿意都必须强制性地缴纳,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带有互助性,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社会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而筹集的专项资金,通过控制资金的流动及使用途径,平衡社会各阶层购房能力的有力工具。市民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先去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网站查阅领取公积金需具备的相关条件及提取流程,符合相关规定才能领取住房公积金。切莫轻信社会上一些不需要任何条件便可领取公积金的谣言,更不能通过办理假证件、假材料等非法手段提取公积金,以免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居民身份证及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实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因此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改进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日趋密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逐年扩大,缴存职工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逐年大幅度提高。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数据2010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为6329.74亿元。面对如此大的资金量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作,使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沉淀资金管理现状

所谓沉淀资金就是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余额。即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当年支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额等)的银行专户存储余额。

一是沉淀资金管理分散,存在安全隐患。部分管理部的定期存款利息、委贷手续费的计提、支付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增值收益核算不准确。所以在决策和管理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严重影响公积金的安全运行。

二是沉淀资金使用途径较少,效益不高。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投资渠道只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所以投资渠道狭窄且方式单一。

三是沉淀资金管理不善,导致大量资金闲置效益低下。

四是沉淀资金内部调配功能低下,管理效率低。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缴存差距大,为了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全中心就要统筹兼顾为资金量不足的管理部调配资金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这样就形成了各管理部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各管理部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核对不及时,发生差异较大,管理出现了漏洞,滋生了风险。

成立资金结算中心是一个好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的,办理内部各管理部之间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调拨、运筹,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是借鉴银行机制对中心下设各管理部实行统一结算、集中融资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第一,有利于实现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资金的全面监控,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特别是信息化程度比较高的,在资金结算中心实施中实现银企直联,结算中心可以随时全面掌握各管理部的整体资金状况。同时由于管理部的资金已集中到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结算中心可以根据相应的资金预算、计划等加以审查,以监控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资金结算中心的这种资金集中管理、中心统一筹资、中心统一安排资金投向的管理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对防范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实践中,资金结算中心简化了内部各县区管理部间资金结算的程序,把内部结算过程中占用的资金留在结算中心内部循环,减少了内部结算资金的在途,节约了流动资金的占用,从而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有效运用整体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另外,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调配资金,统一结算记账。需要资金的单位,相互调剂余缺,平衡内部资金供求,避免了全市整体资金充足、局部资金短缺。结算中心统一掌握全中心的资金结构和所需的流动资金量,做好资金使用测算,调整资金存量结构,尽量减少账面活期资金,使资金的使用更加安全资金运行效益最高。

第三,有利于提高全中心的融资能力。资金结算中心通过集中各县区管理部的资金,使结算中心有了很大的资金流量和存量,提高了中心的资金实力全市各管理部的资金需求都通过结算中心实现,而结算中心可以凭借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提高了整体的融资能力。可以以较高的存款利率而获得利率优惠,从而提高了公积金使用效益。

第四,有利于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行,提高管理水平。在全面预算管理中,资金预算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资金预算落实的程度直接关系着全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由于各管理部的资金使用要通过资金结算中心的审核,资金结算中心在对资金下拨时,可根据各管理部上报的年度资金预算分解成的月或周的资金预算额度进行审核下拨,对于超过预算额度的资金需求,可以拒付。这样就提高了资金预算的执行程度,从而加强了全面预算管理,提高了中心的管理水平。

广州违法提取公积金案宣判两名被告人被拘役

为了从自己的公积金账户里取钱,轻信“中介”协助做假证件,最终取不出来结果还被判了刑,世上最悲催的取钱经历莫过于此。

昨日,广州越秀[简介 最新动态]区人民法院就作出这样一个判决,公务员陆某及其女友想在没有房子的情况下取出公积金,向“中介公司”提供照片造了假身份证和假结婚证,结果被判决数罪并罚,双双被判处拘役。

据了解,这是广州地区首例因违法提取公积金而判刑的案件。

网上联系“中介”取钱不成反被擒

被告人陆某,男,1981年出生,广州天河区城管执法局在职事业编制。被告人高某,女,1986年出生,无业。两人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

20xx年初,陆某想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但是他没有房子也不符合其他提取条件。有一天他在网上网络关键词“公积金提取”,结果看到有人宣称是公积金中介公司,可以违规提取公积金,于是陆某信以为真。

陆某先是在网上与QQ号1844096919、自称姓罗的男子联系,将自己的身份证扫描件和照片传给对方。后来又按照罗姓男子的要求,把自己女友高某的照片也传了过去。

随后在2013年2月25日,陆某接到“中介”电话,对方声称提取公积金的证件材料都准备好了,两人相约去到越秀区东风东路某银行去办手续。

两人接头时,中介递给陆某一张移花接木的假身份证,照片是陆某的女友高某,但是姓名资料是广州的何小姐。原来,“中介”不知如何取得了何小姐的房产信息和身份信息,将何小姐的真实房产作为这次骗领公积金的凭证。中介同时还用陆某和高某的照片伪造了一张署名为陆某和何小姐的假结婚证,用以制造陆某结婚并且已经购房的假象。

随后,陆某拿着中介给的这些资料走进银行,“中介”男子则不肯进去,在门外等候。两人约定事成后以公积金提取金额的15%进行交易。结果陆某去了两家银行,都被银行职员识破女方身份证造假和结婚证造假。

陆某取钱不成离开了银行,本来以为没什么大不了。但由于有责任心的银行职员按照假证上面的房产信息联系了真正的房主何小姐,事情起了变化。

何小姐听说自己多了一个“老公”出来,随即赶到银行,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和房产信息被冒用,于是报警。

现场情侣双双后悔落泪

昨日10时,原本是广州天河城管执法队员的陆某及其女友戴着手铐、脚链缓步走入法庭,旁听席上两人的母亲都立刻哭了起来。

“就是轻信对方说不购房也可提取公积金”庭审中,陆某连称后悔,他说本来就是想取10万元钱急用,约好了给“中介”1.5万元,在中介一再保证下,自己又不懂法,所以落得如此下场,还连累了女友。

陆某称自己在此事中“鬼迷心窍”,因为在2月23日骗领的过程中,他已经被银行员工识破了。但是在中介一番“误会”的言辞欺骗下,又同意中介继续造新的假证,再去碰碰运气。结果去另一家银行后,被警方抓获。

记者看到,庭审中陆某的女友高某一直默默落泪。整个案件中,也属她最是无辜。 “我们有结婚的打算,男友说取点钱做结婚用,办婚礼,购房什么的。我们双方家庭情况都不太好。”高某在法庭上哭着说,以为从自己的账户里取钱,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经过1个半小时审理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法官释法公积金具有政策性

休庭片刻,越秀区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两名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最终判决陆某执行拘役五个月;判决高某执行拘役四个月十五天。

该案的主审法官庭后介绍,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规定各单位及公司提供给员工的一项福利,住房公积金具有政策性、义务性、互助性与社会保障性。被告人主动向中介提供了自己的照片,身份证号码,他们不提供这些,假证是做不出来的。参与了这些关键事实,即有犯罪的主观意图,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国家立法机关把伪造身份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在刑法上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非常有必要的。

据了解,这是广州地区首例因违法提取公积金而判刑的案件。

律师观点扫除“公积金中介”才叫破案

广州市律协一位看了庭审直播的律师提出个人观点认为,本案被告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其行为具有连贯性,目的只有一个,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结合犯,只认定为一罪。

本案中两人根本没有能力造出一张假证,其目的也只是从自己账户里取钱,这种情形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极其有限。两人虽然没有聘请律师,但是应当不影响法院以刑法的谦抑性来判决此案,即尽量用轻的处罚来对待可以抑制的轻微犯罪,而缩小对社会生活的介入范围。

律师同时认为,公安机关扫除“公积金中介”才叫破案,那些才是真正应当从重处罚的犯罪分子。

篇二:如何应对住房公积金套取的问题

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不法分子制假套取公积金最直接的动因。对缴存职工来说,自己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无法取出,则处于贬值状态。现行公积金的提取规定和其他相关行业存在的某些漏洞,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以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提出了针对套取行为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1-0222-01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在推行住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为了缓解购房压力而为职工所储存的一种保障性资金。经过20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被广大群众所熟悉,受益人群也逐渐扩大,很大一部分人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了居住条件。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群众生活质量逐步提高,购房需求也随之提高。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要换房、农民工进城要购房、新参加工作的大学生要购房、年轻人结婚要购房。随着归集扩面工作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队伍逐渐壮大,使用人群越来越多,非法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亦愈演愈烈。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不法分子制假套取公积金最直接的动因。对缴存职工来说,自己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无法取出,则处于贬值状态。现行公积金的提取规定和其他相关行业存在的某些漏洞,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随着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加强对提取材料的审核管理,不法分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也在不断地“升级换代”。下面就以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例,谈一谈住房公积金套取的形式及应对措施。

一、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形式

1.利用虚假证件材料套取.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非法套取的方式也花样百出,假产权证、假合同、假发票、假结婚证、假身份证层出不穷。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异地购房提取时,发现有一单位职工集中来办理异地购房提取,购房地址也都在同一地市同一小区。开始管理中心人员以为单位为职工谋福利,集体团购住房,后来发现提取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和本市的不太一样。因有些地市县区网站信息不健全,查询不到房产信息,工作人员就把产权证和发票拿到本市房产部门和税务局进行咨询,经鉴定房产证和发票都属伪造。

2.利用小产权房频繁过户套取。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有部分提取人的提取金额与购房金额相差无几,且提取人对所购房产信息含糊其辞,不甚了解,故怀疑提取人可能是通过中介买卖小产权房套提公积金。经查询并与房产局核实发现,某提取人某年3月14

篇三: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对策

随着人们对住房需求的逐渐增强,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数量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带来的优惠政 策。同时,也有一些人,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 缺陷,采取虚假手段,违规支取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 款,损害缴存职工利益,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怎样有效构建 住房公积金安全防范体系,严防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是住房公 积金管理工作的难点。

一、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主要形式

1.利用虚假的宅基地证骗取住房公积金。有些人利用农村宅基地证防伪技术欠缺的空子制作虚假证件和开具建房证明和 建房预算来骗提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虚假的借款合同和还款记录骗取住 房公积金。有些人根本没有真实的购房事实,与社会上造假的 骗子勾结伪造购房合同、发票,还有与开发商及银行内部人员参 与作假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记录,骗提住房公积金。

3.伪造个人大病相关手续骗提住房公枳金。现行住房公积 金政策规定因大病造成生活凼难的职工本人及亲属可以提取住 房公积金,有些人钻政策的空子,伪造虚假手续骗提住房公积金。

4.开发商与借款人联合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别规模较大的开发商管理不善,内部职工参与伪造购房合同、 发票,虚假住房买卖交易,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5.采取假离婚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些购房者采取办理 假离婚证明、假单身证明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6.家族内买卖二手住房,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些人勾结 中介机构采取父房子购或子房父购并采取制作虚假证件的方式, 只缴纳少盘的过户费用就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造成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主要原因

1.诚信缺失,严重助长了不讲信用行为的发生,加之我国信 用信息的采集相对单一,信用法制建设的滞后及失信惩罚机制 的缺位,为骗提骗贷行为提供了环境和土壤。

2.防伪措施落后。造假手法越来越高明,先进的鉴别手段相 对滞后,也成为防止骗提骗贷的障碍。

3.房地产部门管理手段相对薄弱。购房合同、预售合同、发票等文本五花八门:备案章等无防伪,无法判断真假,也是产生 骗提骗贷的根源。

4.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容易让人钻空子,引发资料 造假、骗提骗贷公积金的不法行为。

5.信息系统沟通不畅,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和 住房公积金部门信息不能共享,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没有统一 的联网系统,也容易造成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行为。

6.个别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自律意识较差,风险防范意识溥 弱,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识别能力不强,容易造成管理漏洞。

三、防止骗提骗贷行为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大惩处力度

将“骗贷骗提”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作为对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参考指标;对骗取、骗贷往房公积佥 的职工个人,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 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对协助、参与资料造假的房地产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通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因把 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骗提骗贷的,监察机关耍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通过加强诚信建设,增强公众的 信用意识。

(二)联网信息平台,达到信息共享

加强公积金管理中心、房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可以对接房产交易信息平台,尽快将职工个人信息以及开发商、楼盘等信息数字化规范化网络化。有条 件的,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联网公 安身份识别系统、税务发票杳询系统、房产销语备案系统等,在 各责任部门间建立起反应迅速沟通及时的联动机制,从源头上 杜绝假证件、假发票、假证明,有效防范骗提骗贷行为。

(三)完善内控管理,规范业务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贯彻学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 在工作中加以完善。①人员素质控制,实行竞聘制、实行考评 制度、建立关键人员轮岗制度等,开展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增 强自我约束能力和责任感,尽职尽责,从源头上把住关口。② 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各岗位按照职责权限,分工明 确,各司其职,避免舞弊、作假行为的发生。③强化内部相互 牵制、相互监齐,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将操作失误降到最低,减少人为 操作风险。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防控技能

公积金符理部门要在整章建制的同时,有计划、分层 次的开展全员培训,使职工不断增强履职尽责的能力,不断提 升业务索质和防控技能。①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住房 公积金各方面业务知识,增强识别风险能力,对出现的虚假资 料,能快速、准确的做出甄别与判断。②积极利用各种媒体, 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揭示各类非法骗提、骗 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及其危害。③进行业务交流,坚持走出 去、请进来,借鉴其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 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整体素质的提升,规避操作风险,保障 资金安全。

总之,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防控管理工作,足一项长期而 又紧迫的工作。这就要求各级管理部门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缴存、使用政策,加强监督管理,重点 査处骗提骗贷等违规违纪行为,堵塞监管漏洞,从实际出发,切 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社 会公信力和诚信度,保护资金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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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骗取公积金构成什么罪

骗取公积金构成诈骗罪。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住房贷款有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职工,在贷款结清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贷款结清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骗取公积金的后果
1、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相关单位证明、印章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误导、参与、协助职工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查实情况,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3、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虚基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
(2)通报当事迟誉轿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
(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
(4)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工作人员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套提的,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仅供参考,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二、常见的骗提公积金行为
1、伪造合同。
2、出具虚假证明。包括:虚假婚姻关系、虚假户籍证明、虚假票据、虚假鉴定报告、虚假无房证明等。
3、编造虚假租赁等方式。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码肆规定。

㈥ 我有正式工作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我想用虚假购房合同和首付发票骗取公积金贷款可行吗我应急用,如果能办

不可行!
这是不可能的。
购房合同需要网上备案,假的有用吗?
发票税务部门一看就知道真假!
这是违法的,还是别干!
真的临时需要钱,如果有抵押的话,可以向银行借钱、贷款公司借钱。或者向P2P平台借钱,就是利率略高。

㈦ 公积金缴存基数太高骗贷怎么办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措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及省有关信用建设政策法规的规定,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9〕1号)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条修改为“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码咐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第六条修改为“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责令限期退款;

(二)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

(三)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

(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五、第十七条序号改为第十六条。

六、第十九条序号改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序号合并改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相关信用信息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并依据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八、增加一条为第十九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公积金中心对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缴存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九、第二十二条序号改为第二十条。

十、第二十三条序号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单位或其员工,公积金中心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三)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四)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现将修订后的《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迟蠢纯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主要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档猛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设备材料发票等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转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主要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条 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缴存职工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暂停时限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立案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缴存职工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缴存职工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

第九条 调查终结,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予撤销立案并立即通知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缴存职工。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向缴存职工下达处理决定书。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行政救济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第十一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缴存职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缴存职工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书后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听取缴存职工的陈述、申辩,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处理决定告知书、处理决定书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如通过其所在单位转达或者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责令限期退款;

(二)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

(三)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

(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令限期退款是指公积金中心责令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已骗取的资金。

第十七条 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相关信用信息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并依据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公积金中心对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缴存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条 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是指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公积金中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单位或其员工,公积金中心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三)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四)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公积金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㈧ 骗取公积金贷款如何定性

通过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购房合同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是属于贷款诈骗行为,数额达到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㈨ 骗取公积金构成什么罪

骗取公积金构成什么罪
骗取公积金构成诈骗罪。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住房贷款有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职工,在贷款结清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贷款结清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
(2)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
(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
(4)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工作人员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套提的,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仅供参考,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㈩ 找中介提取公积金被骗

法律主观:

想必大家都知道,现在的社会无奇不有,更别说人了,怎样的人都有。大家可要仔细看哦!
住房公积金提取中介钻空子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中介钻了空子。根据国务院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产权性质是“个人缴存,单位资助,所有权归个人”,它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然而,这些支出条件,让很多买不起房的人无法动用本应属于自己的这笔钱,使得大量资金沉樱简淀,并伴随着通胀而贬值,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近年来国家逐渐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有如下六种情形之一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各地又自行规定了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对该条例进行了细化,同时也增加了更多提取的条款。按照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租房者提交购房合同和租房完税发票就能提取公积金。虽然北京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这样的限制条件,但不需要租房者提供收入证明,因为在北京房租高涨的脊逗裤情况下,5%是一个极易达到的数额,同时北京也没有规定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限额。
中介之所以能顺利为不符合条件者办理提取公积金的业务,就是钻了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空子,即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沉睡在银行的那笔公积金并不是一个小数目,既然有中介能够“协助”提取,即使是一些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人也动起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想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中介伪造材料
提取公积金必须要有法定事由,而虚构事实套取则涉嫌诈骗。住房公积金提取中介公司提供的租房合同等材料大多数是“没有租房事实的伪造材料”,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是否真的租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会去核实,很容易蒙混过关。
对于中介公司来说,双方私下交易,即使对方没有通过提现审核,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对于提现者来说,只要能提出现金,他们不介意花费一定的服务费,也不惜铤而走险。这最终就导致双方无视法律法规,肆意通过造假材料套取公积金。
对于骗取公积金提现的行为个人在非法套现公积金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伪造契约完税证等必需材料的行为,这类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0条有关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住房公积金享有人如果使用了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所伪造的各种证件,也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找住房公积金提取中介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公积金提取就是提取公积金,只不过就是因为没有法定的事由,但还是想把公积金提取出来指缓,住房公积金提取中介做一套看上去比较合法的或者符合规范的一些资料,就这么一个过程。找住房公积金提取中介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