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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个人住房贷款新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9-03 02:06:34

㈠ 昆明二套房首付新政策2022

1、昆明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30%。缴存公积金双职工家庭,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缴存公积金单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父母或同户未婚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2、昆明二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为45%,2022年3月2日起执行。据了解,昆明相关部分下发了《昆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的通知》,要求所有的成员单位提高住宅二套房首付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到45%,并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昆明贷款买二套房要注意什么
1、要量力而行,我们在申请贷款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经济能力,切勿以降低生活质量为代价而选择一步到位或者缩短贷款年限。

2、要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在申请贷款时,银行会要求我们提供一些证明资料,比如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很多朋友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贷款审核,会在证明资料上面做手脚,可一旦被银行发现有造假的行为,不仅会拒绝向你发放贷款,而且还会影响个人的征信。

3、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目前的还款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等本息,另一种是等额本金,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本质上还是有很多不同,等本息每个月的还款数额相同,前期还款压力小,而等本金每月的还款数额是逐渐减少的,前期还款压力较大,这类还款方式对贷款人的银行流水有一定的要求,比如适用于经济能力较强的购房者,不过具体应该如何选择,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做决定。

㈡ 昆明2022年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哪些房子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拟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不动产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一、新建商品房7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的、可以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斗悔并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二、存量二手房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土地信息完整、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并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后投资建造的自住住房。
四、出现以下情形不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2、购房合同(协议)上存在除配偶或同户的父母(借款申请人未婚)或同户的未婚子女(丧偶、离异未再婚除外)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3、拟购住房被列入政府改造拆迁的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位于企业、学校等单位工作区域内的不宜实现变现处置的住房。
申请条件(借款人)
一、贷款对象
1、借款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必须是购房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2、昆明市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必须是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异地住房公积金
在云南省内昆明市行政区域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二、缴存期限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从贷款之日起往前推算),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公积金是正常缴存状态;
三、贷款年龄及还款期限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
空判正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女高职专技人员)未满60 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女高职专技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3、还款期限
借款申请人的还贷年限调整至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女高职专技人员未满65周岁)。
首付比例及房贷利率
一、首付比例政策
1、首套房贷款政策: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宅的,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二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3、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利率政策
1、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即年限1-5年,利率为2.75%;年限6-30年,利率为3.25%;
2二套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即年限1-5年,利率为3.025%;年限6-30年,利率为3.575%;
三、贷款额度
双职工家庭最高可贷80万,单职工家庭最高可贷50万
1、缴存住房公积金双职工家庭,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为80万一方正常缴存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
2、缴存住房公积金单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
3、借款人父母或同户冲庆未婚子女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
一、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1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11,460.00元,月平均工资为9,288.33元。
2022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27,865.00 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按照《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2022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
一类区为1,670.00元,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类区为1,500.00元,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或自愿缴存者自行选择,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三、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高于市税务局纳税的上限。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贷款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资料
1、身份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不含过期、临近3个月到期和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婚姻状况相关资料
结婚的:结婚证
离婚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
无配偶的:应提供《婚姻状况申明书》
3、个人信用资料
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保证担保人应提交查询授权书,声明同意贷款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保证担保人征信必须良好,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将贷不了住房公积金:
(1)、有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逾期未还,或有担保人代偿记录的;
(2)、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记录合并计算后达到连续6期,累计10期的,即:贷款存在逾期记录;
贷记卡近5年内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含卡费、年费);
准贷记卡5年内存在透支9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5年的期限从申请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
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信用查询范围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保证担保人等。凡单个个人累计违约记录超过标准的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于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或组合贷款形成的同一期违约记录,提供佐证资料后按同一期计算。
(3)、存在涉诉记录的;
(4)、存在呆账、冻结、止付记录的;
(5)、存在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记录的;
(6)、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7)、存在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申请贷款时,无需提交公积金缴存资料;
昆明市行政区域外的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由贷款经办部门进行核实。
5、收入相关资料
(1)、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若组合贷款应按受委托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
(a)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6个月的平均月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b)共同借款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以近6个月的个人工资收入流水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缴纳所得税资料等作为佐证;
(c)共同借款申请人为自由职业者的,月收入按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缴纳所得税资料等取低值确定;
(d)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农业人口的,月收入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收入水平认定。
(2)、其他合法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包括房租收入、股权分红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个人缴纳所得税证明、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劳务合同等相关合法合规资料佐证认定。
(3)、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加其他负债及支出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60%,且家庭月收入的40%不得低于申请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其他负债及支出: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除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债务及支出。
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按照本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家庭供养人数×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6、贷款还款账户资料: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银行账户。
7、《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二、贷款房屋信息材料
提供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完税凭证、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三、首付款相关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提供首付款发票(收据),并提供刷卡POS单、现金收款单等佐证资料;
2、存量二手房
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首付款收据,并提供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资金监管凭证等佐证资料;
四、二手房(售房方)资料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方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2、售房方有效身份证件。
3、收款账户: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方账户。
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㈢ 昆明公积金贷款政策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市政府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要求,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对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宴键羡款相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昆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新规定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2022年昆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新规定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亮桐(昆政办【2018】23号)文件精神,促进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全体委员2018年3月2日审议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单职工缴存家庭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80万元”下调为“单晌拍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
二、设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轮候期为两年(即缴存人上一笔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两年内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调整公积金首付款比例。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宅的,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宅的(含原有一套住房贷款已结清),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上述政策调整自2018年3月5日实施。

㈣ 昆明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根据昆明市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昆明商品住房按揭贷款认贷不认房,最长只能贷款30年,购买首套商品住宅商业按揭贷款,最低首付不低2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商业按揭贷款,主城区五区最低首付不低于45%,嵩明、晋宁、安宁等首付不低于30%;暂停第三套商品住宅按揭贷款。
昆明公积金贷款规定
一、贷款对象
1、昆明市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必须是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异地住房公积金
在云南省内昆明市行政区域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帆晌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二、贷款额度及计算公式
(一)贷款额度卜轿好
1、不高于备案合同(协议)的合同价款或计税金额的规定比例,并按二者的低值计算;
2、不高于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职工贷款额度按购房实际需求和家庭还贷能力综合确定,最终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
昆明市缴存公积金双职工家庭,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3、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贷款额度及计算公式
单职工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双职工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型铅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1、缴存时间系数认定标准: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从开户时间开始计算,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含),缴存时间系数为0.5;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倍数乘数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使用情况(即个贷率)进行调整,个贷率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1)、个贷率为85%(含)以下时,倍数为15倍;
(2)、个贷率为85%-90%(含)时,倍数为14倍;
(3)、个贷率为90%-95%(含)时,倍数为13倍;
(4)、个贷率超过95%时,倍数为10倍。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办理过提取业务的,经公积金中心认定,提取用途为购买本次申请贷款所购住房的,提取金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

㈤ 昆明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3

法律主观:

昆明 公积金贷款 利息是如果缴存职工申请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 贷款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即年限1-5年,利率为2.75%;年限6-30年,利率为3.25%。关于昆明 公积金 贷款利息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一侍耐、昆明公积金贷款利息多少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即年限1-5年,利率为2.75%;年限6-30年,利率为3.25%。 二、昆明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已发生购、建住房行为 三、昆明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 身份证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资料(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婚姻状况资料: 结婚证 离婚证 未婚申明) 3. 购房合同 4.首付款资料(首付款发票或 收据 已支付凭证) 5.偿还贷款储蓄卡(一类卡)或活期存折 6. 不动产登记 申请书 7.不动产权属证书 8.抵押合同 9.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四、昆明公积金贷款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我们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是比较低的,但是如果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话,那么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会有所提高的,但是利息还是相对答档于商业银行的利息会低一些。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网进行咨询。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老举春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㈥ 昆明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2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配偶未缴满6个月但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外籍缴存职工不能以配偶名义参与计算可贷额度,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可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一、公积金补缴的流程为:
1、可以由银行网点直接办理的补缴业务;
2、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补缴业务;
3、核准程序,属银行网点直接办理补缴业务的,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由管理机构职能科室负责受理。核准程序为:科室经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报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公积金补缴谨埋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以下简称《补缴书》。
2、单握则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等情况通过补缴的方式完成。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段晌棚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