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公积金政策放宽 烟台可公积金异地贷款
8月3日,最新的山东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炉,多方面政策均有所放宽,需要买房的或者想买房的快来看啦!
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向前再迈一大步。
根据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二是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贷款额与账户余额将“解锁” 商贷可转公积金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公积金提取政策再放宽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给予了充分的放宽。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范围方面,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异地公积金贷款全面取消户籍限制
《意见》在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也有大突破。如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出台的山东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无论从公积金提取、异地贷款等众多方面都予以放宽,对于有买房需求的同学无疑是个好消息,打算买房的赶快行动吧!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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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烟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政策规定
烟台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年限
购买新建装配式住房的贷款额54万、购买其他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最高贷款额4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借款时年龄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二手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扩展阅读:
部敬茄分贷款审批受理标准
1、在离婚六个月(含)内申请贷款逗清的,不予受理。
2、异地贷款职工,应拥有烟台辖区户籍且落户一年以上。
3、住房共有人含未成年人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申请贷款不予受理。
4、购买新建商品房应在6个月(含)内申请住亮指察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应在3个月(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5、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受理。
3. 山东烟台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山东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16日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受理标准的通知》进行解读。其中明确,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时,享有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另外,对已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调整后,烟台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
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没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3)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
(2)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4)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为同一套住房。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4)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
(5)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
(6)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非同一套住房。(完)
4. 可以跨省用公积金贷款吗我在烟台上班,可以在老家,梅河口市贷款吗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进行异地贷 款使用的。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 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二、办 理流程
(一)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 款业 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 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 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 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 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 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 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 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 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 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 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 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 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 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 款合同可扣划贷 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 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 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 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 行办 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 款或者不准贷 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 款的,由受委托银 行办 理贷 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 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5. 山东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能用吗
山东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是可以提取的,但是是不可以异地贷款的。
根据烟台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第二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 贷款申请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职工向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区内职工购买六区内二手房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
二、贷款流程
1、借款人将贷款材料准备齐全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审批;
2、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通过的贷款,市中心由借款人持“委托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借款合同等),分支机构由银行通知借款人前去办理相关手续;
3、委托银行整理材料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手续(提示: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借款人需要先备案;购买现房的,需要房产证办出来;购买二手房的,需要借款人配合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
4、抵押质押证件出来以后,银行整理借款人材料送交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放款。
(5)烟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