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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

发布时间: 2025-01-22 13:19:37

Ⅰ 2019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有什么变化

现在不少购房者在买房时会选择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但使用公积金贷款需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就需要大家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解,那么2019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有什么变化呢?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2019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有什么变化

国管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优化,把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改为认房又认贷,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不得低于六个月,且本人公积金账户不得处于停缴状态,同时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求申请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确定自己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且自身征信记录良好,在办理房贷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不得低于规定时间。

2、申请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贷款人必须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产权人,所购房屋属于本市存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及大修、新建自住住房等,

3、申请人已支付的首付款需不能低于规定的比例,且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同时要求申请人还清或未发生公积金贷款,售房单位还需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总结:2019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有什么变化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之前,必须对公积金额度及条件进行了解,这样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才会更加顺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装修知识,可以关注齐家网相关资讯。

Ⅱ 国管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明确对二套房贷款实行“认房又认贷”,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低六成且多贷60万元。新政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以网签日期为准。

变化一:账户连续缴存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的调整,是新政的第一个变化。

根据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同时,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变化二:二套房认定“认房又认贷”

和此前北京市属公积金一样,此次国管公积金中心也将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调整为“认房又认贷”。

新政规定,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名下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以及在本市仅有1套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换句话说,曾经贷款买过房,无论是商贷还是公积金贷,现在卖小买大,从4月15日起按二套房认定。

被认定为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变化三:二套房多贷60万

新政此次也同时调整了首付款比例。

首付款方面,根据规定,借款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外的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60%。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购房总价以房屋评估值和购房合同总价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贷款额度方面,首套住房贷款高额度为120万元,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二套住房贷款高额度为60万元,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此外根据借款申请人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

同时,贷款期限不得过25年,长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高不得过65周岁。


Ⅲ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

为了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引导缴存职工理性住房消费,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并正式实施住房公积金新政,优先保障刚需群体,保障缴存职工合理自住需求。我们一起看看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吧。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从2019年2月1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时限由原先的6个月以上改为12个月以上”。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情况,若征信记录中有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中的任一情形,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提取公积金政策方面,也有些变动,比如说职工家庭在非户籍地缴存,需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将不予支持,并暂停长沙市行政区域外就医的重大疾病提取和发生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的重大灾害提取。

二、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参照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n倍数算,倍数n在12-20倍数之间浮动。若个贷率少于75%时,可贷额度是职工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20倍;若个贷率高于95%时,可贷额度为职工夫妻双方余额的12倍。

文章结语: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政策出台,主要实行分类管理,定向划拨,防止资金挪作他用,确保贷款回归真实用途,极大限度确保了资金安全。如需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继续关注齐家网资讯平台。

Ⅳ 2019年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条件新政策解读

根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度第一次工作会议决议,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新建县撤县改区后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按市城区标准执行,即: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执行时间从5月16日(含)起,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二、从5月16日(含)起暂停受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至85%以下后,视情恢复。

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度第一次工作会议决议,我市度租房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维持不变,具体为:南昌市城区每月1000元;南昌县、湾里区每月800元;进贤县、安义县每月600元;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提取额度按照实际租房标准执行。

二、新建县撤县改区后租房提取最高限额按市城区标准执行,即:新建区每月1000元。

三、为规范提取,对未婚职工申请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减半执行,同时职工须向管理中心作出书面婚姻状况声明。

以上通告从5月16日开始执行。

2017年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1、职工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全部贷款本息结清前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上年度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四)因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定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职工、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职工偿还贷款的,以还款起始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时间为年度对应月当月。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可在结清贷款当月至年度对应月期间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同时申请提取。按年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和。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对应月至结清时累计还款本息和。

职工偿还外地住房贷款且符合两地原则

即购房所在地为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南昌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的有效日起,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每年在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尚未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办理柜台提取时须补签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未补签的提取时,留存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

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有逾期

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提取流程

南昌住房公积金非离、退休提取流程

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支付

南昌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流程

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中国银行指定网点核定→中国银行支付

提取材料

购买自住房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按购房类型,分别需要提供不同购房类型的提取证明材料。

5、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5、按照修、建房情况,分别需要提供不同修建房情况的提取证明材料。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按还贷类型,分别需要提供不同还贷类型的提取证明材料;

5、偿还外地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离、退休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境定居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5、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无房职工租住普通住房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市无自住住房证明原件;

5、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8、婚姻状况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未婚或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证明);

9、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患九种重大疾病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5、医院出具的发票或相关费用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与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委托提取协议。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有效日起,管理中心分三年按协议约定的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三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二、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自建或购买农房的,可在三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偿还贷款的,以还款起始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时间为年度对应月当月。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和。当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提取后账户应留存百元以内余额。

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可在结清贷款当月至年度对应月期间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对应月至结清时累计还款本息和。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的有效日起,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每年在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

尚未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时,均须留存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和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提取额度分别为:

1、职工与配偶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提取额度按照《南昌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若干规定》执行;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后账户应留存十元以内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存储本息,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1、离、退休的;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5、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时间

材料真实、齐全的当日办结;有疑异的,三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Ⅳ 2019年11月16日起实施国管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的中央单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使用贷款。

二、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在异地购房,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出申请。资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其缴存贷款情况后,对在资金中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式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详见附件)。

三、《证明》应由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配偶代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办人应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四、经核实后开具的《证明》,由资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并接受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核验。

五、职工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的,可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三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咨询办理相关业务。缴存银行为其他银行的,可前往资金中心二层贷款管理处208室咨询办理。

六、职工应将《证明》回执按办理渠道交回。职工以异地贷款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单位填制)、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和《证明》回执(复印件1份),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同时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经办银行网点见证)。

七、本通知自11月16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Ⅵ 2019公积金的新政策是什么

新政一:租房提取公积金 无需租金发票和完税证明

2019年1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新规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而此前,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还需要提交租金发票、完税证明等。

新政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 降至两成

2019年8月31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再次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北上广深4城市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自主决定最低首付款比例。此条新规9月1日起执行。


(6)2019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扩展阅读:

公司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Ⅶ 成都公积金贷款3月15日起实施新政

成都公积金贷款3月15日起实施新政
二套房认定 认房又认贷敲黑板,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要调整啦!
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政最大变化在哪里?哪些调控要调整?1月30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邀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规进行了解读。包括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等七大变化具体都是啥?快来看一看。
变化1
异地贷款职工
不再需要成都户籍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部委关于异地贷款的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也不再仅限于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异地缴存的职工。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的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变化2
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
不得超过两次
为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修改后的《细则》增加了借款申请人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的规定。
变化3
二套房认定“认房又认贷”
关于二套房认定的细则变化是本次新政调整中对购房者可能影响最大的一项。修改后的《细则》对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住房、未结清住房贷款,及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一并纳入住房套数计算,即“认房认贷”,严格界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具体来看,新政后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变化4
征信出问题可能被拒贷
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修改后的《细则》调整了逾期记录的应用,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最低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变化5
贷款年限计算有放宽
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申请人在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前,贷款期限均按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计算。同时,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有利于职工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贷款期限,合理安排月供支出。
变化6
月还款额
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按照住建部相关政策规定及住建厅的工作要求,修改后的《细则》将收入还贷比调整为50%,即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变化7
贷款结清前要继续缴纳公积金
为保障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
行 业 看 法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影响面有限
本次公积金贷款细则变化将对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成都贝壳研究院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不过在成都刚需购房占据市场主流的情况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影响面有限。
数据显示,2018年年末成都市场中超7成为刚需购房,多套置业需求占比不足3成,因此绝大多数购房者并未进入此次调整的影响范围内,影响的客群数量较少。而改善客群使用公积金贷款付款率不足3成,商贷仍是主要付款方式。因此此次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主要在于“稳预期”,一定程度上抚平刚需恐慌性购房情绪,有利于市场需求的有序释放和后市的平稳发展。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赵雅儒
新 政 问 答
征信逾期记录如何防范?
《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另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细则》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细则》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解读: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所购再交易房不予贷款
如何细化?
《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解读: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