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有15万元,购买首套住房能货款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上如果有15万的话,至少可以带个200万没得问题。因为2万的时候都可以贷30万。
2.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不超过70万: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综合计算才可以确定的。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3. 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看当地政策的,我们这前几年个人到顶40万,夫妻到顶50万,最近没关注,不知道政策是否变化
4. 青岛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1
青岛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青岛2021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青岛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青岛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青岛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分为两类情况来看,一种是个人申请,一种是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其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不同的。
1、个人申请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1、首套房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2、二次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3、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借款人以及配偶均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首套房的贷款额度: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3、二次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青岛2021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年青岛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新建住房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30%以上的自筹资金,二手房为40%以上的自筹资金(有房龄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2021年6月1日起,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次申贷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的期限限制,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贷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在青岛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与是否首套房等因素有关,具体首付比例情况如下:
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4、青岛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男65岁,女60岁; 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5. 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解读
8月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向前再迈一大步。
二套房最低首付仅三成
《意见》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根据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二是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贷款额与账户余额将“解锁”
青岛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即职工账户有1万元公积金余额,只能贷到15万元,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意见》的一大创新之处,就是放宽贷款条件,提高了可贷额度。《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公积金提取政策再放宽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给予了充分的放宽。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意见》还突破了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异地公积金贷款取消户籍限制
《意见》在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也有大突破。如职工在青岛市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青岛市个贷率已达93%,资金使用较为紧张,可以结合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目前暂时不提高贷款限额。
青岛公积金使用率超93%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根据省里的有关要求,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开展调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省里的指导意见主要围绕进一步释放节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也要求资金使用率高于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紧有关政策,确保资金安全。近两年来,我市的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省住建厅也特别指出,像青岛市这样资金使用紧张的城市,可以结合当地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所以我市目前暂时不提高贷款限额。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我市公积金资金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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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岛地区的单身,首套住房公积金可以贷款到60万吗,需要缴存多少才能贷款到这最高额度呢
你好,关于这个公积金贷款额度60万并不是针对结婚家庭的,只要你的情况符合也是可以的贷款60万的。
但是你的情况你没有说明白,要注意这个贷款额度并不是只由缴纳的公积金来决定的,一般有以下影响因素: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比例,另外房屋信息需要问
所辖区域;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房屋类型; 商品房 二手房 经济适用房
购房金额;
首付金额;
房屋建成年份;
这些综合起来考虑的,但是吧按照我们这经常办事的经验来说,一般一个月你缴纳700以上,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各5%,差不多就可以贷款60万,我们这有个客户他是一个月缴纳400,贷款额度办理下来是57万。
祝你好运
7. 青岛:公积金贷款购首套房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4月8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对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作出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不低于40%。《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对于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通知》规定,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停止受理。
对于贷款额度及首付比例,《通知》要求,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房龄10年以上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对于最高贷款额度,《通知》明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解读,此项取消了原有的“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规定。
《通知》还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在二套房贷款利率上,《通知》提出,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利率的1.1倍执行。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解读,此项取消了原有的“按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规定。
以下是《通知》全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5.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6.军队转业干部从部队转业至地方单位工作满12个月,按规定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时不欠缴(自转业至地方工作当月起至申贷当月不欠缴),且安置单位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的,可予受理。
军队转业干部申贷时,除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业安置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
7.退役军人在我市就业安置并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将退役时部队公积金余额全部存入我市缴存账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根据部队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申贷情形办理。
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二)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应提供与缴存关系一致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
四、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正常缴存标准参照本通知“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执行。非正常缴存的,缴存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符合本通知“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出现按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情形的,因调高缴存基数增加的缴存额差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三)职工存在少缴补缴情形的,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缴存情况相符的,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四)以转账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转账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申贷时应执行我市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六)军队转业干部,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地方工作之日起至申贷时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
六、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七、贷款利率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八、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以下情形不认定贷款次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
(二)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或调解退房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三)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
九、再交易住房房屋价格的认定标准
(一)办理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签署书面承诺。
(二)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单纯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确定。
(三)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和组合贷款银行提供的住房评估价格就低确定。
(四)对上述二、三项房屋总价款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计价。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贷能力核定标准
(一)核定对象。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
(二)核定范围。
1.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进行核定。
2.组合贷款:对本次申请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不含本次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进行核定。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部分偿贷能力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核定。
(三)核定标准。
核定的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合计月收入的60%。
(四)对个人征信报告中的贷款(住房贷款、车贷、消费贷等)和担保贷款涉及的还贷能力核定。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自有资产证明(房产、存单、理财等),且提供资产价值为其贷款余额和担保贷款金额的两倍及以上的,可予认定。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根据实际金额认定。
十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10号)、《关于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住金规〔2019〕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
8. 青岛公积金贷款36万条件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合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房屋保险或有价证券质押;
6.办理住房抵押的申请人必须出具保证人及保证住所的有关证明;
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发展: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9. 目前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不超过70万: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综合计算才可以确定的。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