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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购房贷款要求

发布时间: 2022-06-07 15:57:40

Ⅰ 申请房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4、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6、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Ⅱ 贷款买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贷款买房满足的条件是: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后防务评估价50%的首期付款,并同意以所购房屋或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同时还应具有购房合同、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等。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住房贷款买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贷款买房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贷款买房需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稳定的权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4、必须支付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所购住房的首期购房款;5、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Ⅳ 咸阳公积金贷款额度

1、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且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80%(二套为60%)。
2、公积金贷款试算月供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其它种类贷款月平均还款金额与贷记卡最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100%。
3、在符合上述两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据借款人(若已婚则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最终贷款额度,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余额5000元以内(含):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余额5000元-1万元(含):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余额1万元-2万元(含):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余额2万元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余额的18倍。
4、具体承办信贷业务的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可依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消费习惯等综合情况酌情调整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拓展资料:
咸阳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能贷多久
1、咸阳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三十年,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贷款,是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3、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Ⅳ 购房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购房贷款需要的条件。购房贷款条件,根据贷款银行的不同有所区别。大致条件如下:1、购房贷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条件。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Ⅵ 买房子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个人申请住房贷款的,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民贷款买房子需要的手续有:1、在办理贷款前,查明所购楼宇是否有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2、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资料;3、办理抵押登记的持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4、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签订授权书;5、银行发放贷款,借贷人每月还款和还清本息后的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Ⅶ 贷款买房需要哪些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 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 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 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 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 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的,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 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Ⅷ 贷款买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

3、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且借款人支付符合规定的首付款;

4、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经办理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6、在办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办理贷款支用和偿还等结算业务;

7、该办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Ⅸ 购房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申请前,申请入应根据所购房产价格和自己的收入状况,计算一下自己的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按照规定,申请人的贷款额不能超过房产价格的70%,且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

贷款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房子贷款注意事项

1、贷款金额应根据个人能力而定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应正确判断其目前的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并对其未来的收入和支出做出正确客观的预测。

2、提供给银行的信息应该是真实的

银行在申请商品房贷款时,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对于个人,他们应该提供个人职业、职位和最近经济收入的真实证明。因为如果你的收入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而且你没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贷款,但是夸大了你的收入水平,很有可能你会在还款的早期就违约,而银行的调查证明你提供了虚假的证明,这将大大降低银行对你的信任,从而影响你的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