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梅州五华用公积金贷款要多久矽贷
一般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在一个月左右放款,但是需要根据员工办理手续的时间来定。
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初审与评估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Ⅱ 梅州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梅县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方不得超过15万元,夫妻双方不得超过25万元。
Ⅲ 梅州市买房子用公积金贷款,能贷款多少
个人50万,夫妻双方75万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7.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8.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9.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10.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Ⅳ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9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
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Ⅳ 公积金贷款最新条例是什么
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
Ⅵ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
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的规定
导语:购买个人住房对许多人来讲是一项刚性需求,但是这项需求却需要一大笔资金,普通人难以一次性拿出全额资金来买房,因此,许多人想到了贷款买房,目前贷款买房的人群已经占到买房人群的一个非常大的比重,为了规范贷款买房的各个流程,我们国家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项文件对贷款买房的各项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办法中对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的规定。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利益,帮助城镇居民狗密个人住房,办法一共分为十章,对贷款的各个程序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的要求。
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要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具有有效的居留身份。
2、申请人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3、申请人要有购买住房时的购房合同或是购房协议。
4、对于享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来说,需要至少以购房全部价款的30%交付首付款,而对于不享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来说,需要以自己承担的购房款的30%交付首付款。
5、申请人要有可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有效资产,或者能够以能够偿还贷款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
6、对于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申请人也要满足。
对个人住房贷款程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1、申请人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贷款人收到申请和相关资料以后,要在三周之内正式答复申请人。如果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均符合要求,经贷款人审核通过,那么贷款人就可以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贷款了。
2、需要房产评估机构对拟购买住房的价值进行评估,以购房评估价值为标准,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数额不得高于这个标准。
3、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购房的申请人来说,如果他的贷款申请得到批准,那么,贷款人就会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贷款以转账的方式划入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中,贷款的总数额不得高于申请人家庭成员在退休年龄以内缴纳额公积金总额的两倍。
以上就是办法中对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饿规定,希望对大家申请住房贷款有所帮助。
Ⅷ 广东梅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二成
据梅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明确,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二成。
《措施》从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调整公积金贷款比例、加强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优化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加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六方面着手。
在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方面,《措施》提出加快现有存量按揭贷款未发放部分的审批手续,增加信贷额度,确保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及时发放。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5%;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普通住房再次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积极推动房贷利率加点下调。
在调整公积金贷款比例方面,《措施》提出,降低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三成降至二成。参照《梅州市申请人才公寓人才层次与类别标准》,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同层次人才贷款额度上浮20%到1倍不等,同时,贷款金额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
在加强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方面,《措施》提出,可适当增加1到2次预售款提取次数,最长允许延期六个月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并引导房地产企业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如出台面向高层次人才、参与抗疫人员、三胎家庭等特定社会群体的购房优惠政策等。
在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方面,《措施》提出,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土地供应保持合理有序平衡状态。
在优化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方面,《措施》提出,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市场准入标准等要求的房地产项目,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1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同时做好房地产项目节能审查服务,结合审批权限按规定、按程序受理并加快办理。
在加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措施》提出要加快城市扩容提质,抓好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落地实施,加强土地利用、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市功能配套建设规划,并认真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优化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接入服务等有关规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