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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实行的原则不包括

发布时间: 2022-06-14 11:52:57

住房贷款的规则

2 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我行(河北省中国银行河北分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我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

2.2.1 业务定义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2.2.2 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3 贷款条件
1、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

4、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5、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2.4 贷款币种
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2.2.5 贷款限额
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或评估价值的80%。

2.2.6 贷款期限
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2.2.7 贷款利率
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五年(含五年)以下年利率4.77%(月利率3.975‰),超过五年年利率5.04%(月利率4.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2.2.8 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支付所购住房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帐单、银行储蓄薄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6、借款担保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7、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8、开发商证明借款人所购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房屋的建设和销售文件资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2.2.9 贷款的担保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贷款人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相关法律事宜,以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主要法律事宜包括:验证房产的合法性、借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他法律事宜等。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借贷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选择担保方式。原则上个人住房贷款只能选择一种担保方式。如接受两种担保方式,贷款人应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并明确表示放弃其抗辩权。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抵押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抵押物首先应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有效财产。

(一)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期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现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二)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所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以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等,均由抵押权人执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权人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四)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五)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它有效资产抵押,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押方式可以是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采取权利质押的,质物一般为银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等,股票暂不接受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和生效日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一)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贷款人应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贷款人执管。质押期间,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物,如造成质物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移、或重复质押已被质押的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2、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替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以其它房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其它有价证券质押(暂不接受股票质押)的,质押率需视质物价值从严确定质押率。

三、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一)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签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办理变更担保手续,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存款帐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银行存有一定的保证金,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三)保证期应延续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之后两年。借款合同变更时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借款人以购买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申请贷款的,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由贷款人执管保险合同。购买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四、贷款人可与选定的保险公司商议代理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保险事宜,并签订代理保险协议。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房屋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房屋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同时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作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2.2.10 贷款的发放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帐户。

2.2.11 贷款的偿还
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采取企事业单位代扣现金还贷的,可以签订委托代扣协议。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或按季偿付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目前,未收取)。

2.2.12 贷款重整
贷款重整处理。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重整后的贷款金额应小于原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日至重整后的贷款到期日的同档次期限利率。

2.2.13 展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⑵ 住房贷款问题

个人商业住房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目前,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仅限于商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贷款,暂不对办公用房发放贷款。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中国银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中国银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贷款限额: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限额一般不超过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价值的60%。

贷款期限: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含十年)。

贷款利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不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一、为帮助您顺利办理贷款,中国银行提醒您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或个人家庭收入证明;

4、已支付所购或所租商业用房价款规定比例首付款的证明;

5、中国银行认可的经济收入或偿还贷款计划;

6、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7、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8、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资信证明;

9、借款人或开发商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商业用房手续齐全、项目合法的资料;

10、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贷款担保:

如果您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贷款的保险:

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客户应根据中国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还款责任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中国银行应为保险单注明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中国银行执管。

在保险有效期内,您不应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中国银行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您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并落实其它担保。否则,中国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四、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银行将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您指定的购买住房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由中国银行监管使用。

五、贷款的偿还:

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15年的(含15年),您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如果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如提前部分还款,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或其整数倍。提前还款必须提前15天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

六、相关费用:

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印花税、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和评估费等由借款客户负担。

七、展期贷款:

如果您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中国银行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八、贷款重整:

如果您因种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月均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您应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适用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年龄在18-60岁之间;

2、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贷款人认可人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贷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自己家庭使用;

5、信用良好,且有诚意做分期或一次性还款;并在中国银行开立长城信用卡专户或中国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请您接洽中行相关网点。

⑶ 商业性住房贷款可选择的贷款方式不包括

我选 c 单位信用担保 这个选择比较难

要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必须正确把握抵押贷款中的法律依据和操作原则。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抵押贷款,根据抵押品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⑷ 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参加住房公积金制一年以上的职工,购、建住房和大修自住房的专项贷款。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第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办理(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建住房或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住房贷款。第六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
(一)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购买现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自建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大修自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修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三)借款人同意用自有、共有、第三方自然人的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担保。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实际贷款数额取以下三种计算方式的最低值。
(一)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总额之和×A×12(月)×贷款年限
A为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还贷能力系数按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不同贷款期限,分别确定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的30%、35%、40%。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购买现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50%;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为房价的70%;大修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所需费用的50%。
(三)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第八条 购买现住房、危改还迁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购买安居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购买商品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自建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大修自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一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第十二条 以房产抵押时,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房产或拥有产权证的第三人房产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贷款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借款人在告知受让人房产已抵押的情况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房产、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转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贷款银行约定的第三者提存。住房抵押后,住房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十三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的全部权益抵押。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贷款银行在处理抵押房产时,共有产权人及第三人有优先认购抵押物的权利。

⑸ 临汾住房贷款政策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受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文件执行,严格控制发放,确保贷款安全使用。

第六条 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办法办理并报市中心审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3、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需获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部门批准或证明;

4、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20%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用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作质押;

7、有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担保;

8、同意办理有关保险;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3、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

4、首付款的有效证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为原件。(存档资料可留复印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且年龄加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且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月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一般采取单位集体办理、并保证代扣代缴,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办法。选择住房抵押、质押(有价证券)、保证人担保的方式。

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单位应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会同受托银行在十五日内进行联合贷前调查并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中心”批准,由受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就每笔贷款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资金由受托银行直接以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借款人直接提取现金的须经中心批准。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取得贷款后,其公积金存款帐户停止支取,存款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每月到受托银行偿还一次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对提前归还贷款的,受托银行按实际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在三个月内由受托银行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息。超过三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单位协助扣还;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除签订借贷合同外,应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借贷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 办理房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抵押权灭失止。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应持签订的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贷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4、已经作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六条 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购建住房的价值为准。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以共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有共有人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产抵押的。抵押人可依所拥有的份额为限。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对作为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中心”及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灭失、损毁或其他原因有明显贬值的,借款人应在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时设定新的抵押物或担保。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三十条 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3、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受托银行应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的年限和险种,及时办理抵押投保,保险金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额,保险单由受托银行负责保管。在贷款清偿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有中断,受托银行应代为投保,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或第一受益人承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⑹ 个人住房贷款的房贷政策

随着经济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开始追求生活上的质量。买房将成为人们的首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家庭添置一套房,让自己的住宿条件得以提升。但是当金钱不是相当充裕,又想要购房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个人住房贷款来进行买房,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指的是借款人发放的钱用于个人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问题。


一、介绍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他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注意事项

1、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不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3、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不与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时,借款人要按贷款银行的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个人住房贷款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偿还人的能力不足都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害。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问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有朋友正准备购买房屋,有意向进行个人房屋贷款的朋友,不妨可以看看小编上述为大家介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知识,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

⑺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随着经济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开始追求生活上的质量。买房将成为人们的首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家庭添置一套房,让自己的住宿条件得以提升。但是当金钱不是相当充裕,又想要购房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个人住房贷款来进行买房,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指的是借款人发放的钱用于个人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问题。


一、介绍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他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注意事项

1、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不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3、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不与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时,借款人要按贷款银行的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个人住房贷款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偿还人的能力不足都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害。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问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有朋友正准备购买房屋,有意向进行个人房屋贷款的朋友,不妨可以看看小编上述为大家介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知识,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

⑻ 什么是住房储蓄贷款 三种房贷模式哪种最省钱

目前世界上的住房信贷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美国式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二是新加坡式的强制性住房资金积累制度(即公积金贷款),三是欧洲式的合约化住房储蓄制度(即住房储蓄贷款)。三种贷款模式各有千秋,然而哪一种最适合你,现在就让我们来仔细剖析一下这三种贷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来说,贷款购房时,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还是比较划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性质,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但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大,对于刚参加工作不久或者单位缴纳公积金额度较低的市民来说,公积金就显得有点鸡肋了。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即通常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也是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市民通常所选择的贷款。只要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就可申请使用银行按揭贷款。但该类贷款的市场利率较高,并且大部分商业银行执行个人二套房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住房储蓄贷款


住房储蓄是指为了获得住房消费贷款而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的专项储蓄。住房储蓄贷款较低的利率是住房储蓄客户和住房储蓄银行签订合同的时候确定下来的,不受资本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


住房储蓄实行“先存后贷”“利率恒定不变”的原则。客户需与银行签订一份住房储蓄合同,约定存款额、贷款额、存款期限、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利率。客户住房储蓄存款期满达到贷款条件后,可以支取存款用于交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获得相应额度的低利率贷款用于交付购房款,或者支付装修费用,置换其它贷款,甚至包括偿还因住房项目所欠债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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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个人住房贷款问题

随着经济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开始追求生活上的质量。买房将成为人们的首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家庭添置一套房,让自己的住宿条件得以提升。但是当金钱不是相当充裕,又想要购房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个人住房贷款来进行买房,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指的是借款人发放的钱用于个人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问题。


一、介绍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他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注意事项

1、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不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3、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不与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时,借款人要按贷款银行的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个人住房贷款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偿还人的能力不足都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害。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问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有朋友正准备购买房屋,有意向进行个人房屋贷款的朋友,不妨可以看看小编上述为大家介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知识,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