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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贷款买二手房交易流程

发布时间: 2022-06-21 19:11:53

㈠ 在宁波中介买二手房流程

在宁波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分买方按揭贷款付款和买方全款购房两种情况,具体流程如下:
一、买方按揭贷款购房流程:
1、第三方中介机构陪同或买方单独前往人民银行,征信调查(去人民银行查买方的征信情况,每年3次免费查询)
2、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陪同卖方去房管局,房屋产权调查(调查房产是否抵押,查封,析产,继承,共有权人情况)
3、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在场,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向卖方支付定金并预留房屋尾款;
4、第三方中介机构去办理房屋过户,同时银行审查贷款条件
5、第三方中介机构陪同双方到银行发放贷款到卖方账户;
6、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带交易双方共同去做物业交割(水、电、气、暖、物业费,原房主户口必须迁出)
7、向卖方支付尾款;
二、买方全款购房:
1、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陪同房屋产权调查(调查房产是否抵押,查封,析产,继承,共有权人情况)
2、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在场,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并预留房屋尾款;3、第三方中介机构去做房屋过户
4、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带交易双方共同去做物业交割(水、电、气、暖、物业费,原房主户口必须迁出)
5、向卖方支付尾款

㈡ 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流程是什么

二手房买卖流程:
一、寻找中介信息登记。
二、入市资格审批 卖方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上市批准通知书”,办理上市审批手续。
以下产权性质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
1.中央直属机关的公房;
2.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的;
3.使用权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的;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所持乡产权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8.所有权有纠纷的;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10.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11.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
12.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三、评估及考察房源详情

四、签协议 验证核实房屋后,交易中介分别与售房人和买房人签订委托出售、购房协议。
为减少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下条款必不可少:
1.基本情况要列出: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联系方法;
2.要求出售方或中介方明确写清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有无抵押、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
3.涉及价款的问题:在合同中,写明总房价,注明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还是申请贷款,写清付款的时间,约定付款条件;
4.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及费用;
5.违约责任:明确出现何种情况时即视为违约,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如何解决争议(仲裁、诉讼等);
6.写明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7.在合同中约定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另外,补充一些条款时,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要求中介方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

五、居间中保提交房款

六、过户结算

二手房贷款过户流程和手续

第一,买卖双方互相了解,如果都比较满意,可以就房屋买卖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二,缴纳何种税费,如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费用,如登记费。第三,办理过户手续。交易双方进行变更登记之后,将相关材料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第四,办理贷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五,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发票、当事人身份证件、转让合同文本、产权登记审核图纸等有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办理交易手续的申请,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在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予以受理的,自同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手续;(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当事人持房屋转让契约和前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当事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国土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㈣ 宁波二手房按揭手续办理怎么过户

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以及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㈤ 买二手房贷款流程和步骤

贷款买二手房过户流程和步骤如下:
1、买方要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3、找评估公司做评估。这个过程一般来说要5~7个工作日。
4、贷款的房子要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
这是整个二手房自行交易过程中最耗时间的阶段,通常要40个工作日左右。
5、按揭办理下来后,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6、将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相关办事窗口,拿受理单。
7、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8、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
9、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拓展资料:
房贷,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房贷,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委托贷款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公积金贷款。
自营贷款
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银行的贷款名称也不一样,建设银行称为个人住房贷款,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称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房贷还款方式: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双周供等;
贷款额度:在通过银行审核后,可以贷款房产值的8成。
房贷首付:首套房按揭贷款需要首付3成,二套房需要首付5成。
贷款年限:一手房贷款年限为30年,二手房是20年,同时贷款年限加上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贷款利率:首套房贷款基准利率5年期以上是6.55%,二套房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1.1倍,即7.26%。

㈥ 贷款买二手房过户需要什么流程

贷款买二手房过户流程是:
(一)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去房产局办理过产;
(二)备案网签,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出具税务收据;
(三)递交收据和双方过户所需证件,填写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
(四)去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确认信息,过户完毕。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