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青海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和公司
房公积金作为民生“大礼包”,让众多市民圆了“安居梦”。为了让这块民生“蛋糕”散发出更加幸福的味道,更好地惠及群众,近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发文,出台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以满足群众期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个人住房消费。
贷款门槛低了
新政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贷款标准放宽了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为了满足州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西宁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适时调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
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建立
根据新政,职工信用记录今后将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有住房需求的职工,各地可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适度下浮贷款额度,下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异地及二手房贷款业务推进
积极开办异地贷款业务,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缴存职工可在购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二手住房的缴存职工,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和所购二手房房龄相加最多可延长到30年。
贷款中间费用取消了
新政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明确要求不得收取代办费和复印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住房公积金提取改进了
新政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办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可支付房租了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商品住房的,定期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给付房屋产权人;租赁公租房的,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拨给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
实行“一条龙”服务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服务规范,积极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创造条件实行公积金业务“一条龙”服务。
;⑵ 青海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时间多久有没有限制
有限制。具体如下:
1、贷款申请当日完成。
2、银行进行贷前审查,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进行审核,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核通过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2工作日内完成。
5、选择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办理反担保抵押手续,6个工作日内完成;选择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应办理抵押保险手续,7个工作日内完成;选择质押担保的,由银行办理质押手续。
6、贷款银行将借款人资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2个工作日内完成。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材料进行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
8、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1个工作日内完成。
⑶ 2019年青海省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消息根据新规,申请公积金贷款门槛调低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下调至20%,子女可使用职工父母的公积金购房等。
青海媒体3月2日报道,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近日联合发文,出台青海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根据新规,申请公积金贷款门槛调低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下调至20%,子女可使用职工父母的公积金购房等。
此次出台的新规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标准方面,新规规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调到20%。
同时,青岛省将给允许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具体而言,对信用状况良好、有住房需求的职工,可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适度下浮贷款额度10%以内。
此外,新规还明确,缴存职工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时可使用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据了解,进入3月以来,除了青海以外的北京也推出了公积金新规。其中3月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即日起调整该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根据通知,北京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当年缴存年利率维持在0.35%不变,上年结转年利率由2.35%下调至2.10%。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也进行相应调整。其中1-5年(含5年)的年利率将有3.75%下调至3.5%;5-30年(含30年)的年利率将由4.25%下调至4.00%。
⑷ 青海省西宁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能用一个人名义贷吗
如果是2020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用一个人的名义贷款,只要你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缴纳了公积金,同时征信良好,那么买房子就可以贷款。
⑸ 青海辅警的住房公积金能贷款吗2022年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看当地政府政策,一般是可以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公积金买房的具体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借款人按照要求向公积金管理核心提交贷款申请,并且提供贷款所需的资料。
2、核心初审。公积金管理核心受理了借款人的申请之后,会对借款人的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资料等信息进行审核,并给出意见。
3、资信调查。公积金管理核心的初审结束之后,公积金贷款的承办银行会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调查完毕后,贷款银行会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
4、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若通过了审核,便会接到贷款承办银行的通知。此时,借款人只需按照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薄、银行账号等资料,前往承办银行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
5、办理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借款人需按照要求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6、贷款划拨。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抵押登记已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给借款人。
⑹ 青海海东地区商业贷款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吗
您好,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
申请条件:
1、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出具由原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2、申请办理“商转公”的房产,必须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且该房产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3、办理“商转公”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4、借款人申请“商转公”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合法的房产权属证明。
申请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因夫妻离婚等其他原因申请“商转公”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和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且其中必须对该房屋产权的归属作出明确说明;
3、房屋所有产权证复印件;
4、申请“商转公”的,须提供办理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
⑺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安置房能用公积金贷款吗
安置房是不能按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但是员工在满足其他使用条件之后申请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
但是员工需要满足以下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⑻ 青海省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您好!
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死亡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或户口为外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外地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结清贷款的一次性提取
提取的时间:
购房提取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必须自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取的手续: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将款项划转入您名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
提取的材料:
1、单位出具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希望对您有用,望采纳,谢谢
⑼ 2019年青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青建房〔2015〕52号)精神,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做以下调整:
一、放宽提取条件
1、购房提取。缴存职工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可以提取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所需要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职工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同一户口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委托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2)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提取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2、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所需要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职工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如委托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租赁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屋产权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按租赁合同载明的月租金额和租赁期限,每年可提取一次。月支取金额不得高于本人月缴存额,每年提取金额上限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确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租赁公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开户银行及账号。根据租赁合同载明的月租金额和租赁期限,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时限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定期支付给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
3、还贷提取。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偿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要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职工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同一户口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委托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偿还省级、西宁市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和湟源县管理部)公积金贷款,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2)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
(3)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公积金中心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
二、调整贷款政策
1、降低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我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放宽贷款标准。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放款到25年;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购买二手房,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和所购二手房房龄相加最长不超过30年。
3、浮动贷款额度。对信用状况良好、有贷款需求的职工,可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由发放商业贷款经办银行或信用卡中心出具欠款非恶意逾期(透支)证明后,可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下浮10%。
4、开展异地贷款。在本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户籍所在地为西宁地区,在省外就业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开展逐月提取还贷业务试点
凡在我中心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委托我中心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见《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暂行规定》。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⑽ 2020年青海公积金缴纳比例新变化 青海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的内容为准。
(二)行政、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为12%。
(三)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青海省统计局发布的 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9134元确定;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60%即3827元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
(一)请各缴存单位务必认真核对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如前述信息有误,请本人持身份证到我中心归集提取科修改相关信息;若因本人无法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到我中心归集提取科修改相关信息。
(二)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网上办理
请各缴存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登录青海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http:// www.qhgjj.gov.cn ),点击“网上业务大厅”,登录后进行单位基数调整;若缴存单位尚未办理网上业务大厅备案手续,请先到“下载中心”下载填写《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我中心备案后,进行相应基数调整。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8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还需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偿还其他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加盖印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及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4.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及贷款银行加盖印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温馨提示: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时,一定要注意,贷款银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必须要显示贷款余额。切勿打印个人还款银行卡的流水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