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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21年公积金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1-07 03:55:58

❶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住建、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不少于2/3。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第八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第九条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中心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并实行一厅式办公。第十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四)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中心的内部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建立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市财政部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

(十五)承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❷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12个月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法律依据:《Xi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Xi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Xi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该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原则。

❸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意:本通知自2022年5月28日起实施,以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录入系统时间为准。

5月28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以下方面: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不超过65万元

2、双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5万元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1、首次申请

住房面积144㎡及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

住房面积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

2、二次申请

住房面积144㎡及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

住房面积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3、购买精装修房首付比例同上,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三、取消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倍数及缴存时间系数挂钩的计算方式。具体可贷款额度根据所购住房的转状况、价格、还贷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❹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西安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5%。1. 在西安市已拥有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居民家庭

(1)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2)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2. 在西安市已拥有住房面积在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之间的居民家庭:

(1)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2)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3. 在西安市已拥有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家庭:

(1)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2)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70%。

4. 在符合以上首付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居民家庭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时,再次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❺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额度

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8倍)×缴存时间系数。----缴存时间不足三年的,时间系数为1;缴存时间超过3年的,时间系数为1.2。
二、对于账户额度较少的,设置了最高贷款额度,具体如下:
(1)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公积金贷款额度,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
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其计算方法: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一般来说,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20倍。
具体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额度的政策文件:

❻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如下:
1、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金额,西安公积金需连续满12个月;
2、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3、公积金申请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连续满12个月以上(距前次贷款申请12个月),且存款账户状态正常。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❼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法律分析:2021年西安市购买第一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首次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宅最低首付款为25%,购买非普通住宅最低首付款为30%。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贷款,购买普通住宅最低首付款为30%,购买非普通住宅最低首付款为35%。用公积金购买第3套住房的,不予支持。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自住普通住房额度不超合同总价款的70%;精装房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60%;第二套利率按照1。1倍执行。本次所变化的是,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贷款买房,面积在144㎡(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5%。这有两个意思:一是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没结清的话,不能再次使用;二是首次使用结清后,再次使用首付比例都上调了,但上调幅度比商贷低,还是有鼓励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意味。

法律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