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顺序,提取证明资料分别指: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不享受此政策):
(1)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按政府房产交易的规定,需提供已签订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售房方的收款账号办理转账;首次转账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
(2)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的(包括外地购房),需提供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武汉购房),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2、职工建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4、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其它类提取
第八条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顺序,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属外地在汉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迁出武汉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办理账户集中托管并凭托管凭证到期办理提取手续;
(七)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八)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需提供正规录取通知书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期间,如职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所列的提取事由,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托管账户内的全部金额。
二、武汉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以及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十一)款情形提取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批后办理。
B. 武汉提取公积金
注意啦,最新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来了,包括武汉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提取类型、各类情形办理指南、注意事项等,具体详见正文。
最新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办理材料
1、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二)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2、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请注意:所有办理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二、购房类提取分类
1、首套房
·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
· 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2、二套房
·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 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首套自住房提取指南
1、定义
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2、提取方式
【方式一:支付购房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提示:
(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36个月之后可凭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3)职工购买存量房,通过联网核验职工购房计税价格,若联网核验失败或非本市自住房,需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2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加盖业务专用章);
3《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
4 房查证明。
(4)购买存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自住房规划用途必须为70年产权住宅类(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6)购买非本市自住房申请提取的须到分中心办理。
【方式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提示: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住房公积金官网下载);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须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方式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首次办理时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政策提示:
首次办理时,须到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信息采集,再次办理时无需提供专项资料。
注:职工同时满足支付购房款、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的多种情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办理,且无法更改。
C. 组合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还商贷吗公积金贷款条件
组合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还商贷吗?
组合贷款公积金是可以提取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但是公积金冲还商贷的前提的条件是必须先冲还公积金贷款,冲还公积金贷款之后还还有余额,那么就可以用于冲还商业贷款的。但是不同地区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规则有所不同,详情可以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武汉为例,偿还住房组合贷款(首套房)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具体条件如下: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含)以上;
(3)职工当前公积金贷款部分无逾期;
(4)职工及配偶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的时间间隔需满36个月。
D.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住房消费类提取和其他类提取两大类,具体提取条件如下: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须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2、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资料,每3年办理1次提取。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二)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公积金贷款部分累计逾期期数在3期以内(不含),提取人未签订委托扣划还贷协议的,可每年提取1次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商业贷款本金。
(三)改善性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四)租赁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的,正常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支付房租。
(五)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
未婚职工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含1900元),或已婚职工家庭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含3800元)的,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用于住房类消费,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一半。
(六)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
二、其他类提取
(一)销户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家庭在本市自住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E.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一、条件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
6、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
7、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流程
本人携带对应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区县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或相关提取银行网点办理申请。
武汉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一、住房类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办理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②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④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⑤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⑥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④《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住房类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④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④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第六条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F. 组合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可以进行组合贷。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前,应当到受托银行咨询组合贷款具体办理事宜,在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前,应当向受托银行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受托银行确认可发放商业贷款额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G. 组合贷款买的房,能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吗
办理了组合贷款之后,想要提取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有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从来没有办理过公积金委托划扣;
2、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
3、商业贷款尚未结清;
4、公积金贷款部分累计逾期期数在3期以内(不含3期);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您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
办理组合贷款后提取公积金余额需要的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申请证明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还款储蓄存折或卡(首次提取应附不少于6个月及以上的还款流水明细,以后提取应附提取日前12个月的还款流水明细)。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如果您提取公积金余额归还贷款本金,那么借款人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商业贷款本金。如果是按年提取公积金余额还商贷本息,那么借款人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此前一年(12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但不包括在此期间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的商业贷款本金,且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商业贷款本金。
H.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2022
【购房转账支付房款】
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无委托扣划记录的;
3、2010年3月8日(含)以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4、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已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申请材料:
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购房合同、身份证、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申明
【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无委托扣划记录的;
3、2010年3月8日(含)以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4、武汉市《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且此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5、职工距上次本人办理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
6、职工及配偶未用本套住房办理过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申请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契税发票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二手房《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或《税费缴款通知单》或《房产交易申报单》、《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身份证、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申明
【首套纯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无委托扣划记录的;
3、2010年3月8日(含)以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4、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5、本套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且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 个月以上;
6、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申请材料:
还款储蓄存折(卡)、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身份证、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申明
【提取公积金归还首套房组合贷款商贷部分】
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
2、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含)以上
4、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未结清;
5、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次(不含)以内;
7、职工及配偶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的时间间隔需满1年;
8、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组合贷款商贷的,提取人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进行异地贷款冻结。
申请材料:
商贷还款卡、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身份证、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申明
I. 组合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还商贷吗提取公积金还商贷的条件
组合贷款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相结合的一种贷款,它可以解决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买房的问题,当然由于商贷利率比公积金贷款要高,很多购房者想要用公积金优先还商贷,那么组合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还商贷吗?
组合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还商贷吗?
组合贷款公积金是可以提取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但是公积金冲还商贷的前提的条件是必须先冲还公积金贷款,冲还公积金贷款之后还还有余额,那么就可以用于冲还商业贷款的。但是不同地区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规则有所不同,详情可以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武汉为例,偿还住房组合贷款(首套房)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具体条件如下: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含)以上;
(3)职工当前公积金贷款部分无逾期;
(4)职工及配偶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的时间间隔需满36个月。
J. 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除了可以用来进行房屋贷款之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是可以提取出来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用途有很多种,可以用来装修房屋、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那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要怎么提取?一起来了解一下。
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1】首先由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进行核实之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前往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审核通过之后准予提取,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职工持审核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前往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最后前往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提取公积金的用途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
2、《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且此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3、职工距上次本人办理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
4、职工及配偶未使用本套住房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归还住房商业贷款业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的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距本人上次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时间间隔1年以上;
4、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5、提取时,借款人需到分中心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6、商贷抵押合同登记的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为提取人及配偶的方可办理;
7、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三、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提取条件
1、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组合贷款(即职工及配偶仅有唯一一次贷款记录,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2、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
3、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含);
4、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未结清;
5、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发生最长连续逾期在3期以内(不含);
6、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的时间间隔需满1年;
7、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本金;
8、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10)武汉市组合贷款提取公积金吗扩展阅读
武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的所需资料
一、首次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储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次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