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房子,婚前男方父母拿钱首付,婚后男方自己还贷款,离婚时如何分配
婚前男方父母拿钱首付,婚后男方自己还贷款,离婚时归男方所有。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B. 父母付首付自己还贷房子归谁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首付款可认定为是出资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房价上涨等情况导致这部分财产所增值的部分也归锋迹出资父母的子女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带基渗》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蠢脊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C. 父母出钱付的首付,子女自己还贷买房,房屋的产权归谁
父母签订买房协议并支出首付款,其产权归父母所有,如果子女想变更房产所有权,一是要父母同意,二要各方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变更产权人,并签字。经审核同意,才重新签发房产证。
D. 父母和我各出一部分首付购买的房子,贷款由我偿还。请问这个房子是谁的是父母的还是我的不谈离婚问题
一,清官难断家务事,别人说的不一定正确,因为家庭不是一个完全讲理的地方,是一个讲情的地方,家庭情大于理。
二,抛开家庭来讲理讲法:①房子依法依理属于儿子的。依理父亲肯定是协助儿子买房,产权证应该是儿子名字,如房产证名字是儿子,依法房子是儿子的。②父母出了部分钱,房子归儿子,儿子应当连本带息偿还给父母,按父母所出钱占房子总价钱的比例把房子增值部分分给父母(假如房子当时总价100万,父母当时出了20万,父母的钱占了百分之二十,现在房子市值150万了,增值了50万,这50万的百分之二十应付给父母,就是10万,你把20万本金加利息加10万元增值都付给父母,房子是你的,房子与你父母就毫无关系了),房子是你的了。这是抛开家庭讲理讲法的算法。如果儿子像儿子媳妇像媳妇,家庭里通常是不会这么算的,儿子儿媳孝顺,父母通通都是给了,遇到父子这么算,很多话就不想说了,说了,网络就会删除这答案了。
E. 婚前父母付首付自己还贷房子归谁
法律主观:困枯
父母付首自己还贷的房子,如房子属于父母指定赠与一人,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房贷由该一人承担的,可以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如果父母付首付,房子的贷款由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该房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竖旦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余尺扰理。
F. 父母付首付自己还贷房子归谁
父母首付父母还贷的,房子的权属一般以父母的意愿为准。
首先,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其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G. 父母付首付自己还贷房子归谁
父母付首付自己还贷房子归谁,视情况而定:
1、父母付首付自己还房贷,如果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并且在婚前将房贷偿还完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2、如果父母付首付,房子的贷款由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申请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
2、具有购买商铺房的合同或协议;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不低于所购商铺全部价款的50%的购房首付款;
5、同意以所购商铺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人保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