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苏公积金贷款额度
江苏公积金贷款额度:
1、个人最高可贷50万元,家庭最高可贷100万元;
2、如若购买第二套房则按原先规定执行,个人最高可贷30万元,家庭最高可贷60万元;
3、如果购买第三套房,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4、江苏省公积金贷款规定只要申请人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都可按个人较高50万元申请公积金贷款。
江苏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1、申请人在行政区域内缴纳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的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4、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5、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低于首付款的20%;
6、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纳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应视作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纳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苏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贷人到银行的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须知”。
2、借贷人凭《商品房买卖契约》原件、付款收据等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3、借款人填写住房贷款文本,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4、借款人将填写的文本拿去盖担保章,并付清剩余尾款。
5、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后,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公证、抵押手续。
6、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用于还款的账户。
7、贷款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转入守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
8、申请人每月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还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Ⅱ 扬州突发新政!公积金贷款最低2成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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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突发新政!公积金贷款最低2成首付
风财讯 2022-05-07 22:57
5月7日,扬州出台公积金新政,重点如下:
1、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在扬来扬人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至20%.
2、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额度:生育二孩、二孩以上(不含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市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
扬州新政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6月26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着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政策意见》(扬发〔2017〕3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积极支持人才、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提高居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在扬来扬人才
1.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有关人才、省级人才、市级人才等三类在扬来扬人才。
2.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应学位、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应学位、取得本科学历或相应学位、取得大专学历的四类在扬来扬人才。
(二)二孩及以上家庭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政策内容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在扬来扬人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至20%。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额度。
1.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有关人才、省级人才、市级人才,取得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或相应学位的六类在扬来扬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人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不超过我市单职工最高贷款限额的4倍、3.5倍、3倍、2倍、1.5倍、1.2倍;
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对照人才层次较高的一方,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我市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的对应倍数。该项人才支持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2.生育二孩、二孩以上(不含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市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
3.双职工申请贷款的,每人单独计算贷款额度。
4.上述支持对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贷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具体贷款额度。
三、其他
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优秀人才实现住房保障的意见》(扬金管委﹝2012﹞2号)及《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优秀人才实现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扬金管﹝2012﹞76号)同时废止。
Ⅲ 徐州: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20%
6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调整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手房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该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高层住宅项目工程进度由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建筑的三分之二,调整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该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此外,《通知》提到,开办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允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该条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自6月6日起,将进一步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增加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
同日,徐州还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6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按发生金额据实提取,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金额由800元提高至1200元,年度提取金额不超过14400元。
在此之前,徐州市住建局、市资规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于今年4月28日在徐州市住建局召开房地产行业复工复产及纾困解难工作会,会上提出,徐州市将根据市场变化精准投放住宅用地,对去化周期较长的区域控制供地规模;挂牌出让地块竞买保证金按土地挂牌起始价由原来的100%调整为50%缴纳,剩余出让金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时,徐州市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利率,积极开展“公积金 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有效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
为满足各类消费者的需求,徐州市也明确,新购商品住宅144平方米以上的不限制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
Ⅳ 江苏公积金新政策2023
江苏公积金新政策2023如下: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厅培芹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扮毕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中咐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6、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Ⅳ 江苏泰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这是对哪些方面的考虑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当然是为了鼓励大家买房,同时也为了进一步解决购房者的刚性住房需求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很多省市相继作出相应的房地产措施的调整之后,越来越多的城市会逐渐放开买房的各种限制措施,同时也会推出各种鼓励买房的优惠措施。之所以会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很多地方的房地产行情已经到了需要拯救的程度,有些地方的房地产交易量甚至已经出现了断崖下降的趋势了。对那些房地产企业来讲,如果不能有效提振当地的房地产交易量的话,这个现象不仅会导致当地出现一系列的烂尾楼,更会导致房地产企业资不抵债,所以很多城市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鼓励大家买房。
与此同时,这个措施也可以进一步解决当地的刚性住房问题,特别是对于年轻人来讲,年轻人确实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勉强买房。
Ⅵ 江苏公积金贷款额度
9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主要涉及10个方面。
认房又认贷。《意见》将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由“认贷不认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房”是指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括江阴、宜兴)登记的住房;“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降低贷款额度,个人最高额度由50万降至30万,家庭最高额度由80万降至60万。
在此之前,无锡执行的公积金政策为2018年6月公布的,当时的文件规定,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在无锡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第二套,首付比例不低于40%;在江阴、宜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
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将缴存年限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分别为缴存余额的5倍、7倍、10倍。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时,按时、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方可累计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缴存年限计算范围,但计算缴存余额时可一并纳入计算。
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挂钩。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60%,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月收入的界定则是,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
《意见》同时完善了救济性条款,
(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的限制。
(2)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缴存年限同样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的50%、70%、100%。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四项规定,并取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1)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3)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4)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参照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等全国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
1.个别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与其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一致,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其社会保险(养老金)缴费基数基本一致,存在明显差异的,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本意见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3.同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后12个月内,如再次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再次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
4.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限其中一方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意见所称“首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情况下所购买的自住住房。
本意见所称“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在下列三种情形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1)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
(2)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该笔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与本市仅有的一套住房为同一套住房。
本意见所称“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规定
职工家庭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40%;在江阴、宜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
四、调整现行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
1.调整现行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本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
2.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
(1)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未满24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5倍计算;
(2)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7倍计算;
(3)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
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放宽至前述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2倍计算。
3.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挂钩
加强对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在保证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贷款额度、年限计算得出的每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月收入的60%。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月收入可放宽至借款申请人缴存基数的2倍计算。
4.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并取以下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1)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3)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4)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5.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上述第4点第
(3)款的限制,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限额标准。
6.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满足下列条件的,贷款额度可不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关联,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限额标准。
(1)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未满24个月的,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额度的50%计算;
(2)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额度的70%计算;
(3)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
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乘以各自公积金缴存年限对应的比例之和。
五、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意见施行之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锡房金〔2017〕35号)废止。原缴存、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Ⅶ 江苏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调整至20%
观点网讯:9月13日消息,据“泰州发布”发布,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人行泰州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中心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持续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观点新媒体获悉,《通知》明确,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调整为20%、30%。
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100万元、80万元;单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50万元、40万元。对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双职工、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100万元、50万元。
同时,对生育二孩、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以及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实际缴纳契税金额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
此外,对符合《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泰政办发〔2021〕22号)第2条购房补贴条件的人才,再增发2万元购房券。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潜在动能,采取试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方式、优化土地供应节奏和出让条件、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等举措。
泰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自9月9日起施行。
Ⅷ 江苏镇江:首次购买普通住宅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
5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镇江调整三项购房政策,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方面,新政提及,降低普通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镇江市将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确定为20%。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镇江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确定为30%。
公积金政策方面,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
商品住房购房契税补贴政策方面,镇江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人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于4月29日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支持房地产市场更好地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通知》明确,三年内,个人在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范围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给予契税缴纳份额80%的一次性购房契税补贴。
镇江市住建局等四部门于5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镇江市区商品住房购房契税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进一步落实4月底出台的镇江市区购房给予80%契税补贴政策。其中规定,申请人所购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其认定标准为“购置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时,在市区范围内购房人(购房补贴申请人)名下无单独拥有产权的住房;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2022年4月29日(含当日)至2025年4月28日(含当日);房屋位于市区范围(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中须有申请人。
同时,《操作细则》明确,此项购房契税补贴政策一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6〕1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人才安居政策的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4〕152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镇政发〔2017〕14号)、《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镇办发〔2018〕59号)、《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等其他文件中有关购房契税补贴政策重复享受。申请人应在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交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Ⅸ 江苏兴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10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调整为20%、30%。
《通知》显示,兴化市还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隐首,双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100万元、80万元;单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50万元、40万元。
对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双职工、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100万元、50万元。
《通知》还明确,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拍粗购买预售商品房、现房、拆迁安置房的,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分别调袭携镇整为房屋总价的80%、70%。购买二手房、房改房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修、建工程造价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