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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新变化2021

发布时间: 2023-04-23 06:11:41

『壹』 年内20余地出台公积金新政:这几地租房可多提

年内,已有郑州、深圳、佛山、上海、成都等20余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地明显收紧。

年内20余地出台公积金新政

资料图 中新经纬 张澍楠摄

中新经纬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以来,北京、广州、郑州、深圳、佛山、上海、成都等20余地发布公积金新政,对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贷款申请条件和贷款额度都进行了规定,多地明显收紧。

例如,3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其中最大的变化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降为30万,即夫妻最高只能贷60万。

对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原因,上述政策解读中提到,2017年至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本金回收流入平稳增长,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一直处于高位,致使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虽然已实行贷款轮候发放,但仍未能解决贷款资金缺口逐渐增大的问题。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

不到一个月,闭辩4月20日,佛山再发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收紧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6月9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厅宽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主要是落实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有“职工实际贷款额度需考虑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且不应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的有关要求。对低缴存高贷款的“蹭贷”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起到抑制作用。

对于海南公积金新政,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海南有其特殊性,一是海南多次强调不依赖房地产,调控压力较大;二是自贸港政策发布以来,人口集聚效应明显,新市民落户人数大增,但因为新市民的公积金已缴存额度不多,对全省公积金贡献率较低,导致公积金贷出比收取的增幅更大,必须提前预警。

此外,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缴存未满1年员工将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50%,此前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

严跃进在接受中新经纬记者采访时提到,就目前看,收紧是大趋势,从监管部门角度看,直接针对公积金的政策不多,更多的还是各地公积金中心主动的调整做法。

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收紧

二套房方面,如,4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提到,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调整,按照原标准的50%执行,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人。

8月初,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将对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8月11日,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提出,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扮态亮于4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严跃进认为,公积金收紧的政策,从直接原因看,和公积金的额度偏紧有关系。“联想到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表现,购房需求明显大增,这也会使得公积金略有透支。所以其和商业银行贷款是类似的,收紧主要是会对二套住房‘开刀’,进而率先会对改善型购房有影响。”

需要一提的是,今年以来已有洛阳、鹤壁、贵阳等地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

严跃进称,类似政策说明公积金过去贷款的发放过多,导致公积金可贷额度出现压力。通过此类管控,防范公积金贷款无序发放,对于一些购房者尤其是二套购房者而言是有约束的。从房地产市场角度看,有助于促进购房者理性购房,对一些炒房需求有抑制作用。对于刚需购房者而言,相关政策影响不大。

支持租赁市场发展

中新经纬记者梳理发现,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调整完善租赁提取政策,提高市场性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积极支持租赁市场发展。

如,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2月2日发布《关于提高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的通知》称,允许承租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

天津规定,无房无公积金贷款职工租房可提取。天津提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天津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就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是要求职工本人及配偶不能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8月5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按照上海关于公租房、廉租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承租公租房、廉租房的职工,可按照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设提取限额。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自今年8月6日起,每户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2500元。

严跃进认为,要缓解收紧压力,目前能做的就是限制贷款。但未来也还是需要在公积金的缴纳等方面完善,尽可能做大资金池。尤其是租房可以用公积金等政策,客观上使得公积金的“开销”更大,更是需要解决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等关系。

原题:《年内20余地出台公积金新政:这几地租房可多提》

来源:中新经纬

『贰』 郑州公积金新政策2021提取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应满足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等条件,月还贷额将调整为不超过缴存基数的50%,并新增个人征信查询,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将不予办理贷款。

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主要对部分贷款申请条件、还贷能力认定标准、开展个人征信查询和部分提取政策四方面作出调整。将原政策规定的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调整为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有所提高,可有效调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集中度,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缴存时间未满1年的职工,将暂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通知》提出,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实行了相同的还贷能力认定标准,有助于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风险。该项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不会带来大的影响,但还款能力偏低家庭的最高贷款金额会稍有减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积金使用政策还新增加了个人征信查询,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实行个人征信查询后,个人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通知》要求,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目的在于适度抑制提取,开源节流,更好地保障贷款发放对资金的需求。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还就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家庭月收入和缴存账户余额认定、异地贷款申请材料核实以及组合贷款如何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事项重新进行了更加规范的表述。

新政策执行后是否会影响正在购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的内容中,除提取政策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外,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设有1个月的新老政策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签订过购房合同(以房管部门备案为准)或已完成预审(存量房贷款或组合贷)的,可继续按原政策办理对应贷款业务。因此,不会影响正在购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影响?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内容执行后,拟以购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购房时间未超过2年,可继续以购房为由办理提取业务,购房时间超过2年的,则不能再以购买该套房为由办理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夫妻双方只能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为由办理提取业务或办理委托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还贷)业务,不能以其他理由办理提取业务。

新政策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了哪些变化?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内容执行后,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需暂缓(待缴满12个月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还款能力偏低的家庭获得批准的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会有所减小;三是个人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叁』 郑州公积金新政策2021

郑州公积金新政策2021:
1、调整了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2、调整了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3、新增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4、调整了部分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肆』 郑州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法律分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除适当延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以外,调整内容还包括,结合郑州不同区域的住房价格,按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非市区分别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通知还提出,按照缴存和购房情况设定最高贷款比例(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比例)。首
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头豕廷自套仕方的,收高贷款比例设定为70%;开地页队从员1l况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40%。
住房公积金的意思是由城镇用人单位与在职的职工共同进行缴存的一种住房储蓄金。该公积金是按照国家要求强制缴存的,虽然住房公积金也属于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但是该部分是需要被存入到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伍』 郑州公积金新政策2021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除适当延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以外,调整内容还包括,结合郑州不同区域的住房价格,按市区和非市区,分别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通知还提出,按照缴存和购房情况,设定最高贷款比例(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70%;异地贷款及其他情况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40%。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陆』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法律分析:郑公积金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执行日期向后顺延一个月,执行时间由原定的2021年8月16日调整为2021年9月16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柒』 郑州二手房贷款新政策2021

1、公积金贷款的,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二手房时,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为15年;贷款年限可覆盖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有高级职称的可在最长贷款期限内再延长5年)。2、二手房交易变难,随着贷款利率提高,放款周期加长,二手房市场业务将会受到一定抑制。其次,银行将会挑选客户,比如有的银行规定,客户预审资质三星及以上的才会优先予以审批,这对购房者贷款资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捌』 郑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法律分析:贷款条件

1、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3、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且房款未付清;

4、借款人开立缴存账户后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近期未缴不超过4个月;

5、家庭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7、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

法律依据:《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按照“房住不炒保障刚需”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征求广大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一、申请条件。适当延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

二、贷款额度。结合郑州不同区域的住房价格,按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非市区分别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三、贷款比例。按照缴存和购房情况设定最高贷款比例(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70%;异地贷款及其他情况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40%。

四、还贷能力。参照其他地市和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审批要求,按照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认定借款人的还贷能力。

五、征信查询。限制个人征信严重不良的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办理贷款时申请人应向公积金贷款受理部门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或授权有查询条件的受理部门自行查询。

『玖』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内容解读

为落实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5次会议决策,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郑公积金〔2021〕41号),调整了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就调整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和目的
2020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大幅增长,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快速上升,资金流动性趋向紧张。为了调节资金供需矛盾,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调整继续坚持了房住不炒的理念,适度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进一步细化了提取和贷款业务的部分审批标准,旨在调节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的集中度,更好地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二、政策调整内容解读
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内容主要有四方面:
(一)调整了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原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
新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有所提高,可有效调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集中度,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缴存时间未满1年的职工,将暂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调整了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原政策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新政策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实行了相同的还贷能力认定标准,有助于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风险。该项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不会带来大的影响,但还款能力偏低家庭的最高贷款金额会稍有减小。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新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 “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政策为新增加内容,以往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只对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黑名单”中的缴存人进行限制,本次增加了查询个人征信的要求,旨在引导人们树立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个人征信查询后,个人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了部分提取政策
原政策规定:因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5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新政策规定:因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原购房提取政策是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0号)实行的临时性政策,鉴于该文件已被宣布失效,本次根据当前资金现状,重新调整了购房提取的购房时间规定,同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进行了提取限制。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目的在于适度抑制提取,开源节流,更好地保障贷款发放对资金的需求。
此外,为了更好地延续执行原有贷款政策的其他内容,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还就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家庭月收入和缴存账户余额认定、异地贷款申请材料核实以及组合贷款如何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事项重新进行了更加规范的表述。
三、其他有关问题解答
(一)新政策执行后是否会影响正在购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的内容中,除提取政策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外,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设有1个月的新老政策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签订过购房合同(以房管部门备案为准)或已完成预审(存量房贷款或组合贷)的,可继续按原政策办理对应贷款业务。因此,不会影响正在购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新政策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影响?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内容执行后,拟以购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购房时间未超过2年,可继续以购房为由办理提取业务,购房时间超过2年的,则不能再以购买该套房为由办理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夫妻双方只能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为由办理提取业务或办理委托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还贷)业务,不能以其他理由办理提取业务。
(三)新政策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了哪些变化?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内容执行后,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需暂缓(待缴满12个月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还款能力偏低的家庭获得批准的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会有所减小;三是个人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6日

『拾』 2021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开展个人征信查询,调整有关提取政策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