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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2025-01-25 06:53:04

公积金贷款的买房合同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23-04-26 09:22:45

公积金贷款后购房合同在哪里

法律分析:贷款购房合同,涉及到购房者、银行双方法律关系,一般会一式二份,原件在银行和购房者手里。按揭购房合同一般是一式4份,在合同最后一页写的,房产局1份,卖方1份,买方1份,银行1份。公积金要的是合同原件,也就是说他需要你的合同,有些公积金走的是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要的也是合同原件,也就是说上述4份中的买方1份和银行1份。当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需要你去开发公司拿房产局的那一份合同。

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购房贷款合同在哪里拿

法律分析:房贷贷款合同在银行就可以拿。不管是商贷、公积金贷款或者是组合贷款,都是由银行来放款的,因此借款人主要是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是一式四份,合同签订好以后,用户当场就可以拿到自己的那一份,并不需要等放款才能拿到。如果在签订了房贷合同以后,银行工作人员忘记将合同给予用户,用户可以提醒工作人员。拿到房贷合同之后,请用户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㈢ 房贷合同在哪里可以查到

房子贷款合同编号在哪里查询

房子贷款合同编号,其实就是说购房者贷款买房所签的贷款合同都会有一个编号,也是唯一的一个编号,通常也能根据这个编号查询合同的信息。
1、在贷款合同上查询,购房贷款合同中第一页右上方那一串字母+数字的组合就是贷款合同编号;

2、在网上查询,当地房管局官网上有收录相关房子贷款信息,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等信息就能查询到贷款合同编号;

3、在贷款银行查询,直接带上本人身份证、房产证等去房贷所在银行柜台就能查询到贷款合同编号。

房子贷款合同遗失了怎么办

1、去贷款银行索要复印件

房子是个人商业贷款的话,申贷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等材料到相关的商业贷款银行,申请遗失,银行会有一份留底的原贷款合同,只要将其复印一份即可。

2、去公积金中心查档

购买房子选择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话,再贷款合同遗失后,申贷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等材料,到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进行查档即可。

3、去房屋管理中心查档

申贷人还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地的房屋管理中心房产抵押部门进行查档,但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才行。

㈣ 公积金贷款的话购房合同正本在银行还是公积金中心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属于银行放贷,并非公积金管理中心,但是需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㈤ 购房贷款合同是在个人手里吗

您好贷款合同,一般情况下最少有三份,一份是客户的,一份是银行的,一份是担保公司的(或者是抵押办),有的还有公证处。贷款完毕后,会给个人一套资料包括贷款合同。

㈥ 公积金贷款购房合同原件在哪里

法律分析: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要留购房合同原件的,他们要作为审核资料,要留底。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