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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买房贷款政策2015

发布时间: 2023-04-28 08:01:44

⑴ 扬州公积金个人能贷款多少

法律分析:一、扬州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50万。1、借款人夫妇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调至50万、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1万调至30万。二、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年利率4.00%,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职工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也可提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或批量还贷(一年两次划扣)手续后,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采用柜面转账方式,一年还贷一次。职工及其配偶申请组合贷款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可按照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⑵ 扬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法律主观:

扬州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最高21万,夫妻双方最高可贷35万。二次贷款,额度减半,目前夫妻双人为17.5万。
按照扬州市最新修订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州市住房公积敏慎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目前的20%统一上调为30%;
2、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减半发放;
3、暂停向购买第三套住房或第三次申请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取公积金还贷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转账还贷,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剩余金额;二是现金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法律客观: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市 公积金 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桥掘敬 (二)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 住房公积金 缴存时间和缴散消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 拆迁 安置房 贷款的,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 拆迁补偿 后计算; (五)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六)职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⑶ 扬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最新的政策梳理和整合缴存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补充制定网上缴存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分支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⑷ 扬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 经济适用房 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7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5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 。 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 购房 屋价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市 公积金 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 住房公积金 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 拆迁 安置房 贷款的,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 拆迁补偿 后计算; (五)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六)职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