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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取消异地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 2023-07-07 09:10:56

1. 辽宁丹东:取消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要求

1月9日,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称,决定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政策进行调整,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贷款业务政策方面,为满足职工购房申请贷款需求,更好地促进现阶段丹东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条件中取消:“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政策要求。
即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没有时间间隔要求了。
归集业务政策方面,为对应单位对职工工资的调整时间,方便缴存单位进行公积金基数调整,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调整基数执行年度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规定,调整为“调整基数执行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提取业务政策方面。为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减少业务要件,缩短业务办理时间,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以下业务要件。
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业务要件“社保缴费证明”。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业务要件“全款发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支持丹东市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助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范围中增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四部委的相关要求,结合丹东市实际,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范围中增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或托管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政策内容。
为方便职工使用公积金,有效维护职工权益,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时间中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应在贷款发放一年后,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以后每次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已还贷款本息总额”修改为:“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应在贷款首次还款后,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再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前次提取之日起至申请提取时已还贷款本息总额”。
即偿还贷款提取在贷款首次还款后,再次提取没有时间限制了,但公积金中心建议职工尽量延长提销扰取期限,减少提供提取要件的次数。
为方便职工家属提取死亡或宣告死亡职工的公积金,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死嫌肆亡或宣告死亡的销户提取需提供的材料中:将“单位亏者旦同意死亡职工配偶、子女或父母代取的,需在《提取人变更申请表》上签署书面意见;单位不出具书面意见或他人代取的,需出具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代取人身份证”调整为“提取申请人为死亡职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
即提取申请人为死亡职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关系证明即可办理提取业务,其他人申请提取则需要遗产继承公证书。
根据国家三部委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外市中心和商业银行相关要求,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不予审批贷款情况中将:“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过户至借款人名下时间间隔超过3个月的”修改为:“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至借款人名下的”。
即不受理过完户的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2. 山东济南:今年元旦起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1月5日,澎湃新闻从山东省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自2022年1月1日起,济南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这也意味着,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在济南购房时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济南放松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体现当前公积金贷款申请过程中的便民和低门槛导向。
严跃进称,从这两年各地公积金政策改革看,无论是城市群、都市圈的建设,还是公积金一体化的建设,都客观上推动公积金异地贷款市场需求的增加。取消户籍限制,使得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难度降低,更大程度上便利了群众购房。

3. 2020年取消异地公积金贷款

取消异地公积金贷款主要原因是因为资金不充足、缴存的不够,回流慢所导致的,异地买房就意味着购房者的买房城市和公积金缴存的城市不在一起。虽然在部分城市实行了公积金贷款的互通政策,但是大部分城市仍旧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房者向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先应该向公积金公司进行核实,看自己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法律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4. 2021年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吗

2021年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
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 2021年湖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年湖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如下:
1、调整放开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长江中游城市群中签订合作公约的城市,其缴存职工可至长沙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而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由省直分中心统一受理;2、贷款期限可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延长至65岁,女性延长至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员和初级以上女干部贷款期限延长至65岁);
3、还统一了贷款条件、最低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等20项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特点如下: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6. 2021公积金能跨省贷款吗有些地方已经可以实现跨省通办了!

相信很多在外工作的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时,都会遇见一个问题,那就是自己缴纳公积金的城市跟自己户口上的并不一致。于是就有很多购房者咨询,2021公积金能跨省贷款吗?有些地方已经可以实现跨省通办了!

2021公积金能跨省贷款吗?
首先大家要明确的是,公积金是可以实现跨省贷款买房的,但如果购房者缴纳公积金的城市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需要互认互贷。如果购房者所在的城市没有签订相关条约的话,购房者就很有可能无法进行跨省贷款。
在2021年,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了不小的调整。比如在辽宁地区,只要贷款人在网上登录业务所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络小程序、手机APP等,就可以直接查询或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在网上,用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都可以在2021年年底之前实现。
有很多用户并不清楚互认互贷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指职工在一个城市缴存公积金,然后该职工后续去外地买房,那么职工之前缴存的公积金,也会分毫不差的跟随职工去到工作地或新的购房地。
以上就是对于“2021公积金能跨省贷款吗”的相关内容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7. 2021年湖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1、实施同城同策意味着长沙中心与省直分中心因业务政策不一致导致的“同城不同策”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调整放开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长江中游城市群中签订合作公约的城市,其缴存职工可至长沙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而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由省直分中心统一受理。3、职工家庭已注销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但离婚两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无论是否分配给借款人,只要尚未注销,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4、贷款期限可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延长至65岁,女性延长至60岁。5、取消了湖南省内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还贷提取的户籍及工作地限制。6、对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应在产权过户满一年后,且提取时产权未注销,方可申请购房提取。7、还统一了贷款条件、最低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等20项政策8、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统一到长沙公积金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9、职工家庭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的, 只能选择公积金贷款。10、职工家庭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可以与长沙公积金中心或省直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约定每年固定日期将上一年度还贷额提取至约定账户。

8.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暂停申请异地贷款,暂停商转公

凤凰网房产讯 1月29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从1月30日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

从2021年1月30日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

从2021年2月1日起,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将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提取调整为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停止办理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非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提取。

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为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现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桂公积发〔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调整政策的必要性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和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桂公积发〔2021〕1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直单位实际,因地制宜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最大限度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首套房的刚性需求。

二、调整政策内容

(一)截至2021年1月29日,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8.77%,启动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解读内容

1.个贷率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2.根据《应急预案》,中心及时发布个贷率情况和启动预警等级,中心个贷率在85%(含)—88%时,启动一级预警响应;个贷率在88%(含)-90%时,在实施一级预警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二级预警响应。

(二)从2021年1月30日起,我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

解读内容:

1.为优先保障本地缴存职工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自2021年1月30日起,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和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上述2项业务待中心个贷率下降至一定区间且稳定运行后恢复。

2.当中心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5%时解除二级预警响应,中心恢复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当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2%时解除一级预警响应,中心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即恢复外中心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2021年1月29日前受理的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放款时间按原政策执行。

(三)从2021年2月1日起,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将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提取调整为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停止办理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非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提取。

解读内容:

1.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的刚性需求,实施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从2021年2月1日起,缴存职工属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五年及五年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上浮1.1倍后的年利率分别为3.025%、3.575%。

2.“自住住房”是指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3.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自住购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南宁外)申请购房提取的,购房地须为本人或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缴存职工在工作地购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社保参保材料,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说明;在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南宁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或二手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21年2月1日之后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四)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内容:

从2018年9月起,中心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重点支持无房的本地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9.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政策 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

1月29日,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确保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最大限度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首套房的刚性需求,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管理中心对南宁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调整政策内容(一):截至2021年1月29日,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8.77%,启动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解读:
1.个贷率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2.根据《应急预案》,中心及时发布个贷率情况和启动预警等级,中心个贷率在85%(含)—88%时,启动一级预警响应;个贷率在88%(含)-90%时,在实施一级预警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二级预警响应。
调整政策内容(二):从2021年1月30日起,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
解读:
1.为优先保障本地缴存职工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自2021年1月30日起,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和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上述2项业务待中心个贷率下降至一定区间且稳定运行后恢复。
2.当中心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5%时解除二级预警响应,中心恢复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当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2%时解除一级预警响应,中心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即恢复外中心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2021年1月29日前受理的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放款时间按原政策执行。
调整政策内容(三):从2021年2月1日起,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将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提取调整为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停止办理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非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提取。
解读:
1.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的刚性需求,实施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从2021年2月1日起,缴存职工属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五年及五年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上浮1.1倍后的年利率分别为3.025%、3.575%。
2.“自住住房”是指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3.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自住购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南宁外)申请购房提取的,购房地须为本人或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缴存职工在工作地购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社保参保材料,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说明;在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南宁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或二手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21年2月1日之后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调整政策内容(四):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
从2018年9月起,中心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重点支持无房的本地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放款时间将变缓,区直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买房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