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苏州公积金一次性全部取出的条件
法律主观:
公积金 一次性提取有这样一些条件: 非销户提取条件(可以分次提取、一次性提取)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 购房 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 商品房 的,自 购房合同 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 房屋所有权 证之日起老举春1年内的。 (2)购 买房 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 拆迁 安置房 的,自签订 拆迁补偿 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 商业贷款 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且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但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首次及以后各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 公积金贷款 (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侍耐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公积金贴息贷款未还清前,不能以其他条件办理提取(销户性提取除外),职工当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实际还款额度。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 租赁合同 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 农民工 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注意答档: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本息提取。 销户性提取条件 1.离休、 退休 的; 2.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 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