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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哪些房地产支持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 2023-11-17 14:08:03

⑴ 购买哪些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包括: 1.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需要购房贷款的。 2.购买二手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3.购买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所购房价的20%(若购买二手房则不低于30%); 4)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使用公积金购房有“三项注意” 其一,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如果市民想要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即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者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已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其二,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比如,一位市民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20万元,而他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有30万元,他只能提取2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 *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达60万。比如:西安特殊情况可达70万、成都、广州等多地区。 其三,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再用公积金购房。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系统上就会有相应记录,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

⑵ 四川泸州:购首套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

7月25日,澎湃新闻从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泸州市实施阶段性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
按照新政,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至30%。
对于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至3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至40%。
新政显示,上述政策为阶段性支持举措,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在此之前,5月18日,“泸州发布”消息,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简称《措施》),提出包括优化土地出让条件、调整落实税收政策、满足合理信贷需求、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等15条措施,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泸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措施》提到,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提高首套房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50万元。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方面,《措施》明确,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以及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⑶ 商业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法律主观:

商业用房是指自营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区别于自住、自用的房屋。个人购买商业用房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公积金贷款范围是有具体规定的,有两种房产不在贷款范围之内:一是使用权房;二是商业用房。目前,能用大物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个人住房有:(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2)购买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可售公房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3)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住房;(4)因在本市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修)房贷款的;(5)为配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购房贷款项目。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兄晌解除滚尘液劳动关系的;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⑷ 四川泸州:公积金贷款认贷不认房

4月28日,澎湃新闻从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抓好泸州市“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工作,5月1日起,泸州市将实施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信贷政策。新信贷政策优化了首套房与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并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
在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泸州按照“认贷不认房”,即仅看职工家庭是否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再查询职工家庭名下住房。
具体而言,首套房标准为缴存职工家庭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套房标准为缴存职工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但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同时,泸州市提高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房的(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房的(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此外,放宽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建筑年限。申请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所购住房建筑年限不超过20年,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且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⑸ 泸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今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单方和夫妻双方的最高贷款额度。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我市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完善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渗轮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支持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纯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提取购房首付款。
哪喊核(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三)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5的,预抵押到位后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补充规定
(一)对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频繁交易两次及以上者(以契税缴纳时间李掘或不动产登记时间核定),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后续产权人须持证12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严厉打击利用“房屋交易”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对疑似利用“房屋交易”套取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暂停提取并对提取申请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约谈以及采取必需的措施。凡发现购房提取公积金后且在一年以内将所购住房予以“网签撤销”或“再次交易”出售者,公积金中心应作深入调查,若情况属实将其所提取的公积金如数追回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时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四、取消“在职期间被判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种类,归并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仍无新单位接收”提取业务种类。
本政策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