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公积金 » 父子同贷款公积金贷款

父子同贷款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 2024-06-09 07:59:04

A. 公积金父子可以一起贷款吗

法律分析:父子两个人的公积金能一起贷款买房,需要父子的户口在一个户宴迹口本上面,属于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

1、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是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

2、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一定倍数为依据。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手祥誉人和建设、财政毕段、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B. 鐖跺瓙鍙鏈変竴浜烘湁鍏绉閲戣兘鍏卞悓璐锋惧悧

濡傛灉浣犲拰鐖朵翰鍙鏈変竴涓浜烘湁鍏绉閲戯紝浣滀负鍏卞悓鍊熻捶浜哄彲鑳芥瘮杈冨洶闅撅紝杩欑嶆儏鍐靛簲璇ユ槸涓嶅彲浠ヨ捶娆剧殑锛屽叕绉閲戣捶娆炬槸鎸囩即瀛樹綇鎴垮叕绉閲戠殑鑱屽伐浜鍙楃殑璐锋撅紝鍥藉惰勫畾锛屽嚒鏄缂村瓨鍏绉閲戠殑鑱屽伐鍧囧彲鎸夊叕绉閲戣捶娆剧殑鐩稿叧瑙勫畾鐢宠峰叕绉閲戣捶娆俱
鑻ユ槸鐖跺瓙閮芥湁鍏绉閲戝簲璇ユ槸鍙浠ュ叡鍚岃捶娆撅紝浣嗙埗瀛愪箣闂村仛鍏卞悓杩樻句汉鐨勮瘽锛岄渶瑕佸嚭鍏风埗瀛愯瘉鏄(濡傛灉杩樻病鏈夊垎鎴峰彛锛岀洿鎺ュ嚭鍏锋埛鍙f湰灏卞彲浠ワ紝濡傛灉宸茬粡鍒嗗畬鎴峰彛锛岄渶瑕佸幓褰撳湴娲惧嚭鎵寮涓涓鍒嗘埛璇佹槑灏卞彲浠ヤ簡)銆
鎴戜滑閫氳繃浠ヤ笂鍏充簬鐖跺瓙鍙鏈変竴浜烘湁鍏绉閲戣兘鍏卞悓璐锋惧悧鍐呭逛粙缁嶅悗,鐩镐俊澶у朵細瀵圭埗瀛愬彧鏈変竴浜烘湁鍏绉閲戣兘鍏卞悓璐锋惧悧鏈変竴瀹氱殑浜嗚В,鏇村笇鏈涘彲浠ュ逛綘鏈夋墍甯鍔┿

C. 父子公积金可以共同买房吗

法律分析:父子公积金可以共同买房。因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是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所以需要父子的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面,属于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当借款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共同借款人时,可以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承担连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一定倍数为依据。因此,当一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以达到所需贷款额度时,需要增加其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增加贷款额度。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的。

D. 父子都有公积金可以一起贷款买房吗

父子都有公积金可以一起贷款买房。需要父子的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面,属于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共同清返培借款人是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一定倍数为依据。因此,当一个人的住答唯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以达到所需贷款额度时,需要增加世槐其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增加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全部取出来的,但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想要全部提取公积金,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取出本金与利息;
2、如果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全部提取公积金的话,需要满足一些必要的条件,比如买房子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 父子可以一起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法律分析:可以。若都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共同用公积金贷款的。(都交满一年才行)这个时候,贷款额是双方各自的贷款额的合计(不超过规定的上限),年限按照较长的一方计算(不超过规定的上限) 房产证上,也是双方两人共同的名字。母子、夫妻、朋友、情侣,甚至某个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共同购买。这些都成为房子的共有人。(公司和个人共同买房的,不能用公积金贷款)但是共有的份额要协商好,可各自份额不同,也可相同。以后就根据份额的多少确定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