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需求,明确能力,然后再借力发力!
当前位置:首页 » 贷公积金 » 桂林市公积金贷款金额
扩展阅读

桂林市公积金贷款金额

发布时间: 2025-03-20 23:36:35

①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借款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

2、 借款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外地户口需符合公积金贷款中心要求的条件,有稳定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回迁房、集资或合作建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支付符合要求比例的首付款。

5、 出售公房的售房方案已经上级房改管理机构批准;

6、 提供银行同意的担保方式、办理保险或评估手续。

7、 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

8、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9、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悉,新规放宽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新参加工作且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来规定必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新规则缩短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即可。新规还取消了对再次贷款的控制,凡申请贷款的职工本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已经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且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在第二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的额度不再用最高额度扣减原来已贷款额度,首付款也不再随着套数的增加而提高。不过,目前新规暂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购、建住房的需求。

此外,新规通过调整个人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放宽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据了解,原来规定个人可贷款公积金数额为“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可合并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加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核定可贷额度”,对此,新规调整为“按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可合并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加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两倍计算”,但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25万元。例如,30岁的李先生缴存了5年的住房公积金,现在打算买一套商品房,其已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万元、目前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400元,至60岁退休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预期为144000元,套算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144000元+20000元)×2=328000元,但这超过了最高贷款额度,故李先生只能贷到25万元;26岁的陈小姐9个月前参加工作并开始缴存公积金,准备买一套二手房,她已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有2070元、她的月缴存额为230元,至55岁退休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预期为80040元,套算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80040元+2070元)×2=164220元,在25万元范围之内,故陈小姐的可贷金额为164220元。李先生和陈小姐只要付清相应的购房首付款,并符合相关的贷款条件,该中心便可在7个工作日完成他们的贷款申请审批。

② 广西桂林市关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一、关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根据桂林“市政〔2005〕71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37条规定:第三十七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缴存者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外地调入职工将原缴存公积金转入本市,视为正常缴存);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及二手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八)同意在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产的综合保险手续。
二、根据以上规定,您必须现在还在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不能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停止了缴纳公积金。停止了,就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了。
如果可以贷款,根据上述细则第四十三条 贷款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综合审核,按借款人购房的价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造价予以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控制在70%以内;自建房、二手房、商住两用房控制在60%以内;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5万元。
三、贷款利息,全国是统一的,目前是具体规定是:2012年7月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7%下调至4.5%,下调0.20个百分点。

③ 我想在桂林买房,公积金缴纳一年了,每月个人和公司的一起时340 ,请问我可以贷款多少呢

根据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在首付款等相关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参考下列公式计算个人可贷款额度:
可贷金额=〔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元)×12(月)×距法定退休年限(年)+公积金账户余额〕×2倍。(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可合并计算)

最终贷款额度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审批额度为准,此计算公式仅供参考

桂林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为35万元

④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单位和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

2.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外地户口需符合公积金贷款中心的要求,有稳定的职业、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回迁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4. 已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符合要求比例的首付款。

5. 售出公房的售房方案已获上级房改管理机构批准。

6. 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保险或评估手续。

7. 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在申请时仍正常缴存。

8. 借款人及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9. 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规放宽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新参加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规定需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现缩短为6个月以上(含6个月)。此外,新规取消了对再次贷款的控制,只要申请贷款的职工及其共有人已还清首次贷款且无不良还款记录,第二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额度不再扣减前一次贷款额度,首付款也不再因贷款次数增加而提高。不过,目前新规暂不支持职工家庭第三次购、建住房的需求。

新规还调整了个人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放宽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原来规定个人可贷款额度为“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合并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加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核定可贷额度”,现调整为“按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合并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加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两倍计算”,但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25万元。例如,30岁的李先生缴存了5年的住房公积金,打算买一套商品房,其已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万元,目前每月缴存400元,至60岁退休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预期为144000元,套算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144000元+20000元)×2=328000元,但这超过了最高贷款额度,故李先生只能贷到25万元。26岁的陈小姐9个月前参加工作并开始缴存公积金,准备买一套二手房,她已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有2070元,月缴存额为230元,至55岁退休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预期为80040元,套算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80040元+2070元)×2=164220元,符合25万元范围,故陈小姐的可贷金额为164220元。李先生和陈小姐只要付清相应的购房首付款,并符合相关的贷款条件,该中心便可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他们的贷款申请审批。

⑤ 请问桂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今年想在桂林市买房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1.借款人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2.借款人必须在桂林市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有资金不足;
3.借款人扎起桂林市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能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5.借款人能够提供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桂林市受托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贷款抵押物的房龄不得超过15年;
6.借款人无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人所购建住房为期房的,售房单位已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申请人所购建住房的建设达到规定的要求。
我们通过以上关于请问桂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今年想在桂林市买房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会对请问桂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今年想在桂林市买房有一定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⑥ 桂林市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至35万

2月1日起,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至35万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贷款额度以及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进行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2月1日起,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至35万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贷款额度以及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进行调整。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涨幅达10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是在充分考虑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以及全市房价普遍上涨等客观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原有政策的部分调整,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并获得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从2月1日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25万元提高至35万元,涨幅达10万元,增幅额度之大是桂林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的第一次。
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是根据个人及其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公积金缴掘中和存情况、所购房屋价格等情况,再套用相关公式确定的。假设40岁的王先生每月缴存公积金为800元,目前他的公积金个人账户里有3万元。如果他是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又符合“正常缴存公积金1年、购房首付款满3成”等相关贷款条件,套用有关公式计算,即(800元×12个月)×20年+3万元)×2(倍),其贷款额度为44.4万元。
假设王先生申请公积金贷款40万元。根据2009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的规定,他最多只能通过公积金贷到25万元,剩下的15万元则需要通过办理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实现,而这15万元要按照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至35万元后,王先生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则只需要向商业银行贷款5万元。
相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支付较高的利息。当商业贷款的份额下降或者全部通过公积金贷款筹得购房资金,便意味着贷款人因为贷款而必须支付的利息也随之下降,购房成本随之降低。这对于许多职工特别是那些工作年限还较长、套用贷款公式计算可以达到三四十万元的年轻人来说,作用、效果比较明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限额也同时上调
每一位职工的收入水平不同,他们每个月缴存公积金的数额也不同。为了加大对收入较低、公积金缴存额较低的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次也同时上调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限额。
政策调整后,职工在市区购房,如果根据贷款人及其配偶(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计算,其实际可申请贷款额度少于最低额度15万元的,可以贷到15万元判盯。而政策调整前,这个最低额度是10万元。
举个简单的例子。50岁的李先生在企业工作,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万元,他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为300元。假设他各项条件都符合贷款要求,李先生可以贷到的公积金为9.2万元,即(300元×12个月×10年+1万元)×2(倍)。在2009年,他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10万元。政策调整后,如果还是一样的情况,李先生培或就可申请贷到15万元,也就是比公式计算结果多贷了5.8万元。
同时,桂林市所辖12县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限额,也从过去的7万元上调至现在的10万元。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作为一项福利政策,公积金贷款必须体现权利与责任的对等。所以,只有符合有关条件及标准的职工,才有资格享受这项最低贷款额度优惠政策。也就是说,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不低于5%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他的贷款额度仍按实际计算额度核定。
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根据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在本次贷款政策调整时加大了对二次房贷的控制力度。
作为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项要求,职工购房首付款需要达到房款总价的30%。2009年,我市职工二次公积金贷款购房享受与首次贷款一样的政策,即首付款也为30%。但此次政策调整后,已利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房价持续走高,除了职工住房需求、物价水平正常提高的带动外,也不排除少量投资性购房的推动。此次我市再次收紧二套房贷,主要是根据国务院今年1月7日出台的政策,直接目的就是在重点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首次住房贷款需要的同时,对投资炒房等行为起到一定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