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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作半年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 2025-04-08 13:51:39

1. 重庆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重庆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如下

  • 个人最高限额: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限额为40万元。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2倍,即80万元

  • 贷款成数

    • 首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 第二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60%
  • 其他额度规定

    • 二手住房: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值的80%;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60%
    • 置换贷款: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 月负债限制:缴存职工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综上所述,在重庆能够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需综合考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成数、房屋类型、置换贷款规定以及家庭月负债等因素,取其最低限额。

2. 重庆公积金贷款条件

重庆公积金贷款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本地户籍:
(1)具有本地户籍的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
(2)具有本地户籍的有企业的: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需要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可申请;
2、具有外地户籍:
(1)有工作:外地户籍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12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
(2)有企业:外地户籍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虚困经营活动,且有一年的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且需要满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
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具体如下:
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9、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10、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这个额度会涉及到自己的平时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照自己的工资标准来缴纳个人账户的,所以说这个余额和自己缴纳的比例有直接关系。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陆搜市差悉念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3. 重庆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重庆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1、要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目的是购买、建造、改建、大修和装修城镇自住住房;3、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4、其借款人同意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住房销售合同》项下所列房产抵押给贷款人,赋予贷款人优先抵押权和受偿权,作为偿还本息的保证;5、其借款人有支付不低于购房所需资金30%款项的能力;6、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啊?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自筹资金的凭据;
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5、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统一为A4标准)两套,申请和签约时需携原件备验。
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步骤:
1、购房职工可通过售房单位,也可到贷款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咨询办理贷款的有关事宜,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2、购房人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携原件备验。
3、获得批准的借款申请人接经办人员通知后,按约定的时间到约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
4、办理购房交易、抵押登记手续。
5、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借款人所购楼盘的售房单位指定的账户。
(3)重庆工作半年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额度及期限
1、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统一按所购房屋价值的80%执行。
2、可贷额度: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参贷后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个人最高可贷额度的1.5倍(60万元)。且实际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借款人家庭月负债(含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3、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还款到期最后时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公积金贷款
中国政府网-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答问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4. 重庆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
外地公积金可以在重庆买房,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以下三个条件中任意满足一个就可以。
一、买房满足条件:
1、有重庆户籍;
2、有工作(缴纳半年以上的重庆社保或者重庆公积金);
3、有企业(自己创办或者投资公司)。
二、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
1、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的,在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6、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7、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8、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