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的户口在苏州,单位也在苏州,住房公积金也在苏州,我现在想在咸阳买房,那我的住房公积金能不能取出来
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的,这个你工作的地方可以帮你办的。办好以后会给你个工商的卡,他们把公积金打入卡里,你到时激活取出来就可以的。
B. 苏州公积金可以异地买房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苏州公积金是可以在异地贷款买房的,且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城市以外的地区买房,可以按照房屋所在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同城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同,因此需提前弄清楚房屋所在地是否允许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异地公积金贷款流程:1、在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之前,需询问房屋所在地是否能够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手续,确定可以后,再向缴存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经审核无误后,即可拿到异地公积金贷款使用证明。2、然后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及异地公积金贷款使用证明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通过工作人员的审核后,即可标识申请人的异地贷款情况,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明细台账。3、一般情况下,在通过工作人员的审核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为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贷款后,只需按时偿还贷款即可。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C. 我在苏州交的公积金!但是我想贷款到别的省份买房可以吗
只能在缴纳所在地或者在户口所在地买房使用
D. 在苏州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公积金贷款异地买房吗
如果你在苏州贷款,你可以选择全国最大的在线贷款交易平台——易贷中国,苏州是他们的重点操作城市之一,不收任何手续费用,而且,门槛也比较低。个人住房公积作为购房贷款使用,暂时只能在你缴存公积金所在地办理购房贷款!而不能在其他地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也就是说你在A市缴存公积金的,就只能在A市办理公积金贷款。但如果是你购房后再提取公积金的就可以凭购房发票去提取!另外,不管你户口在哪,你都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购房!异地公积金贷款需要双方的城市协议,联网才行。目前好像只有北京与秦皇岛,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阜新与沈阳,珠三角八市(广州、中山、佛山、东莞、珠海、江门、惠州和肇庆)的公积金治理部门施行公积金互存互贷。具体操作,还需咨询交金地及买房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随时会有变化,以前基本养老保险以前也不能转移,现在也可以跨省转移了。 如需贷款,推荐易贷中国顾问式贷款服务——你只要在线提交申请,易贷中国易贷中国会以最快的速度为你审核,为你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您只需填写自己的贷款需求和您的资料(无需填写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易贷中国的理财师会对您的贷款需求和资料进行分析,然后在您的驻地就进选择适合您的银行和与您取得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您有权利选择任何一家银行,直到您满意为止。
E. 苏州公积金外地买房可以用吗
是不可以的。
1、个人住房公积作为购房贷款使用,暂时只能在你缴存公积金所在地办理购房贷款!而不能在其他地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也就是说你在A市缴存公积金的,就只能在A市办理公积金贷款。
2、你购房后再提取公积金的就可以凭购房发票去提取!
3、不管你户口在哪,你都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购房! 异地公积金贷款需要双方的城市协议,联网才行。目前好像只有北京与秦皇岛,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阜新与沈阳,珠三角八市(广州、中山、佛山、东莞、珠海、江门、惠州和肇庆)的公积金治理部门施行公积金互存互贷。具体操作,还需咨询交金地及买房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随时会有变化,以前基本养老保险以前也不能转移,现在也可以跨省转移了。
F. 苏州的公积金可以在异地买房贷款吗
法律分析:在苏州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有两种情况,情况不同结果不同。
情况一:公积金缴在苏州的
要在苏州大市以外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要先咨询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如果该地支持异地贷款,就可以凭身份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积金服务大厅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然后再去购房地公积金中心按当地政策办理贷款。
情况二:公积金缴在苏州大市以外
公积金缴在苏州大市以外的,不能在苏州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另外对于个人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大多数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也是有要求的,这对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能否成功至关重要。有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按照贷款额度=借款人(或者夫妻两人)公积金缴存余额x一定倍数x缴存时间系数来计算的。由此计算方式可以看出,缴存时间系数越大,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能拿到的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就越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