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缴纳公积金可以贷款买房吗
1、个人不可以缴纳公积金。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因此如果单位不交公积金,个人也不可以贷款买房。
但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例如2017年10月《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出台后,在广州个人自缴公积金成为现实。
如果不能个缴,可以找个代办公司帮你缴纳,这样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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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办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为:
1、申请单位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进行自我介绍,领取材料。
2、准备完整的书面材料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审核,包括审核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表、其购房是不是合法的、贷款的金额和期限是怎样的、对贷款的担保方式进行确定等等。对于有需要评估的贷款,需要由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预审合格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调查通知书,委托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并指示借款人填写相关贷款合同。调查内容包括:核实保证人的收入、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等。
4、经过委托银行的调查,对于调查通过的,应当出具调查意见书,申请人将意见书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进行审批。
(1)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要足额缴纳6个月,方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要先足额缴纳一年,方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所以如果符合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半年就可以用了。
2. 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是多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
住房公积金这个词语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听到,但很多人都不知道他的实际用途,但有需要的人甚至会自己花钱购买住房公积金,其实就在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高,方便快捷,利率低,对于每一个想买房的年轻人来说十分重要。住房公积金,是指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可不止贷款买房能用,租房、装修等都可以将公积金内的钱提取出来,申请使用。同时再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时,需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担保人资格、借款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每个人需要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时需要到银行根据自己的缴纳情况继续测算。
3. 在深圳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政策
我觉得这个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帮助那些在深圳的打工人民,他们非常的困难,通过这个东西可能让他们减轻一些负担。
4. 太原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1月28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作为省内试点城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直接自办的批复》(晋建金函〔2021〕1737号)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兄弟试点城市中心的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该中心组织起草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0日,如您有建议或意见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形式发电子邮箱(附后)。公告期满,如无异议,公告内容即按程序上报。
具体内容如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精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为本市户籍居民或者在本市长期居住并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方式灵活就业,尚未享受退休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缴存自愿、协议约定、使用平等、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专户(以下简称“管理专户”),用于记载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在退出自愿缴存前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统一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强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核算,分户管理,资金运作和增值收益分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合作银行,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委托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变更、缴存、归还和资金结算等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业务合作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户籍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大陆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发放的居住证,港澳居民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本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应当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本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合作银行承办网点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自愿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或将其他单位设立的个人账户转移至管理专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其他城市中心已有正常缴存的个人账户的,不得申请设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期间,在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同城转移。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
第十六条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账户进行停缴封存。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停缴封存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愿意继续自愿缴存的,可以申请启封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的冻结、解冻、信息变更、账户合并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比例12%,采用分档定额方式,由本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范围内,每年定期公布下一缴存年度的分档定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本人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自主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划转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未按时足额缴存,造成断缴的,缴存的连续性将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断缴后,本人自愿继续缴存的,应当按照断缴年度缴存标准补足断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后,再进行接续缴存。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按月足额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缴存额度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单位缴存职工计息的相关规定,进行计息。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四章 提取使用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直接用于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使用。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停缴封存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退出自愿缴存。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将原缴存的个人账户转入管理专户的,自转入之月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最近12个月的平均月缴存额核算的缴存基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度计算),作为计算还款能力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补足断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足额补缴的断缴期间计入缴存时间。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自愿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进行推送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和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第三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还款期间虚构劳动关系,虚假转为单位职工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推送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推送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账户管理、缴存、提取和使用过程中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试行)》(并公积金〔2016〕24号)的规定开户,并进行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将个人账户转移至管理专户继续缴存,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四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5. 个人是否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可以自己缴纳吗
个人是否能够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因为我国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2.如果个人是单位员工,如果公司不缴纳公积金项目,可以尝试与公司领导沟通缴纳公积金的事宜;如果公司不能为你分担费用,你可以自费全部支付。3.如果个人是患者职业,不属于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如何缴纳公积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想缴纳公积金,可以选择挂靠单位或社保机构缴纳公积金。
一、如何提取公积金:
1.购房人支取时,如要求支取公积金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2.住房贷款的提取,如果你有一个正在偿还的抵押贷款,无论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都使用的组合贷款。3.提取公积金租房。目前很多城市都有这样的政策,所以我们可以凭租房合同提取我们账户中的公积金,但是提取公积金的金额不是4。撤回房屋装修也可以通过房屋装修或旧房改造的方式撤回公积金。一般我们需要提供一份与装修公司的房屋装修委托合同。
二、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1.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存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金额。2.享受公积金贷款低息优惠待遇,职工在使用公积金购买、建造房屋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远低于普通商业个人住房贷款。3.患者作为个人或家庭的补充资金。职工退休时,尚未从个人账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待本息一次性结清后,可以返还给职工,作为养老金的补充。职工及其因大病住院的家庭成员可按规定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缓解由此产生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患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蓄。
6. 个人也能缴纳公积金,你会自己缴纳吗!
以广州市为例,如果是需要购买房屋、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需求的人,可以考虑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
在广州等一线城市,年轻人未来要买房,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未来的贷款,将是减轻其按揭还贷成本的重要路径。个人可自愿缴存公积金新举措的出台,打破了过去只能经由单位缴存公积金等政策的限制,惠及到更多人,体现了公积金制度公平保障的本意。
尤其是本市户籍连续缴存满1年或非本市户籍连续缴存满2年,符合本市购房条件的,可在购买本市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广州500多万外来常住人口中的自由职业群体、灵活就业群体及个体商户等,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待遇。
(6)自主缴存公积金贷款新规扩展阅读:
个人可缴存公积金打破户籍之别,这一公共服务思维可以推而广之。尤其是与住房公积金类似的社保缴纳上,也可涵盖非户籍人口。中国有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关乎权益的公共政策每一次微调,都可能涉及这个庞大群体的权益增加或减少。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更为多样化,可以运用于房租、装修等其他领域,体现了相关城市在增强住房公积金缴纳者权益上的改革诚意。广州推出“个人可缴存公积金”,无疑将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拓展,有利于发挥公积金制度互助互惠的本意,最大程度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个人可缴存公积金”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
7. 南京修订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细则,下月实施
记者4月28日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对原有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如增加个人信用影响贷款的条件,对贷款期限重新约定及对共享信息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确认等。据悉,新规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贷款篇】
7、关于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时的相关规定
《细则》第五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解读: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任何一方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未结清时,夫妻离婚,在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主借款人原配偶已结清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原配偶是否参贷以贷款时符不符合贷款条件确定,未缴存公积金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则不存在需结清的份额),原配偶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上述情形贷款次数仍然有效,原配偶再次购房需计算已有贷款次数。
8、关于个人信用
《细则》第七条第五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等。
解读:《细则》列举的信用信息,以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其他有权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等查询结果为依据,此次增加了部分条款。
9、关于贷款期限
《细则》第十条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解读:从职工角度,申请贷款的最长期限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至退休年龄;从所购住房方面,申请贷款限期加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70年(住宅用地性质的酒店式公寓不超过65年)。商品房、经适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存量房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根据上述结果取最小值即为最高可贷年限。
10、关于共享信息使用
《细则》第八条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等信息,以及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的《授权书》。
解读:明确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需取得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授权,以便在贷款审批过程通过查验共享信息,核实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实际情况,减少贷款申请材料,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未经授权,不能查询使用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相关信息。如果获取的共享信息与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符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
扬子晚报网记者 马祚波
南报融媒体编辑 谷文俊
来源:扬子晚报网
8. 广州发布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6月8日,广州发布新的《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新《实施办法》与旧《实施办法》的主要区别包括,新《实施办法》规定,为支持人才引进,在符合广州市人才购房政策前提下,增加持人才绿卡副证或区人才绿卡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增加对转业军人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增加不予贷款情形,防范贷款风险。包括:房屋用途为别墅、房屋为独立成栋住宅、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同时,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参照其他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规定,由20年调整至30年,楼龄加贷款年限由不超过40年调整至50年。
以下为《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1〕1号)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台港澳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具有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本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四)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符合本市人才购房政策且持广州市、区人才绿卡或人才绿卡副证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对由政府安置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二)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四)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五)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七)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 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该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后发布执行;
(三)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对应的住房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5.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购房人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首付比例参照购买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公积金中心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核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住房楼龄;
(三)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积金中心收取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材料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缴存职工补充。公积金中心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后,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缴存职工;
(二)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选择使用抵押、保证方式之一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所购住房为预售房的,可由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该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核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受托银行负责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与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积金中心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