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漯河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标准
法律分析:(一)不能超过购买房屋价格的80%(如不以所购房屋做抵押的,贷款不能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以所购房屋抵押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最高可贷房屋价值的80%,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最高可贷房屋价值的70%);
(二)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月还款能力为职工月缴存公积金工资基数的50%);
(三)单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20倍(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认定;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按余额的15倍,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最高倍数值为20倍);
(四)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申请额度不超过任何一项限额的,以申请额度作为贷款额;超过任何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为贷款额。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❷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期限漯河市我是一名教师,今年41岁,可以贷多久
最多可以贷14年左右。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❸ 公积金贷款30万20年每月还多少
公积金贷款每个月的还款额是不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有两种还款方式,而且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不是一成不变的。
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为例,2021年贷款利率为3.25%,公积金贷款30万20年每月还1701.59。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利息计算: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
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❹ 谁可以告诉我漯河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公积金网贷很好做
❺ 漯河有负债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是可以的,但是有要求。
第一个就是要看你公积金交了多少,交了多久。第二个就是你的负债高不高,不高的话,是可以贷款的。
公积金贷款对象应当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中政府引进的高技术人才和军转干部所在单位为其开户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四)具有不低于购建住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其中购建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提供不低于20%的自筹资金;(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借款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夫妻双方均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❻ 漯河住房公积金贷款
漯河市公积金贷款需要以下条件之一:
1、高于贷款额度价值的房产抵押;
2、两个公务员担保。
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对你有帮助。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核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的商业银行(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具体担保方式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仅限于本市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二年。政府引进的高技术人才和军转干部,所在单位为其开户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不低于购建住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第八条 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 职工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单笔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规定: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或者建、修住房资金的70%;
(三)以房地产抵押的,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70%;
(四)以公积金余额质押贷款的,不得高于质押的全部公积金余额的10%;
(五)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夫妻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六)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第一款中的倍数、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十一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何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3年。其中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贷款的,其贷款期限同时不长于保证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3年。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公积金存储余额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任何一个出质人法定退休时间。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计息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和户口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证明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以现房抵押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以所购商品房抵押(按揭)的,提供售房单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证明材料。以本人或他人公积金余额质押的,应提供出质人身份证明和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以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应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办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人与公积金中心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本人或第三人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的,应签订质押担保书;以自然人担保的,应签订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第十八条 在贷款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凭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地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二十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适当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付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一年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借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按月偿还借款本息的,可以在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一种,但一经确定,不能更改。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借款人最后一笔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可直接书面通知受委托银行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行利率计算。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偿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份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还款期内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从以下担保方式中任选一种进行担保。
(一)房地产抵押(含期房按揭);
(二)住房公积金质押;
(三)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以所购商品房抵押(按揭)的,开发单位应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双方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在借款人取得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由开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借款本息尚未还清前,出质人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得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 以两个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公信度较高的财政全供单位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编正式职工。
借款人贷款本息未完全清偿前,保证人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得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三十条 凡涉及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担保物处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个人公积金贷款: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未按要求确立新抵押物的;
(三)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的房产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拒绝或阻挠借款人或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六)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诚信系统中有不良借款记录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❼ 漯河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贷款利率3.3%左右。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购房首付款证明;
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三、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❽ 漯河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30万贷15年,月供多少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3.575%,按照等额还本付息方式(每个月还款额相同),则月供为
300000*(1+3.575%/12)^180*3.575%/12/((1+3.575%/12)^180-1)=2155.71元。
❾ 漯河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能贷多少钱
您好,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是从贷款人的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首付款证明;
5.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6.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2.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3.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4.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以上回答由融联伟业为您提供,请参考。
❿ 公积金贷款30万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贷款时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含异地正常缴存转入)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且贷款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账户余额;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实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5)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用于购买住房的,应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7)共有房产所有权人申请贷款的,可共同申请贷款但不设定二次抵押;
(8)购买自有(或共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取得该产权时间的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拓展资料】
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公积金提取可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银行申领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的公积金将直接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注意事项:
职工骗提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没有成功,本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1年;如果已经成功,但积极退还了骗提金额,并配合调查的,将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年;如果骗提成功后,且超过规定时间仍拒绝退还,不配合相关调查处理且态度恶劣的,属于挪用性质,将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单位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提取业务。如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者职工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本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相关业务。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