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月份交5月份的公积金正常吗
正常,是可以补交公积金的。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每个地方每个单位缴纳的额度不一样,一般为单位交一份,个人交一份。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拓展资料】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基本要求是,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之日起,到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并足额缴存。 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出现问题,职工也不能以个人名义替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高还是低?能用什么还款方式?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分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可任选其一。
问题:能否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商铺?
答:住房公积金无论贷款还是提取,都只能用于自用住房。商铺、车库、库房等非住宅都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题: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哪家银行可办理?
答:可通过建行、交行、中行、农行、工行、光大银行和长春市商业银行办理。
问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是多少?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答:最高40万元,超过40万元由贷审委员会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是20年,但原则上不能超过职工本人法定的离退休年龄。
问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哪定的?
答:中国人民银行。
问题:为什么不是所有在售楼盘都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开发商先前承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后却不能办理了怎么办?
答:楼盘必须是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的,未签约楼盘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发商的承诺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关,需要跟开发商解决。 问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名问题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是申请人自己使用。如果产权证想落非申请人的姓名,需要跟开发公司沟通,在办理产权的时候更改。
问题:二手房能否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二手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是不能超过15年。另外,产权证和土地证都有的房屋,可直接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如果无土地证,必须通过长房置换进行担保,交纳担保金之后才能办理。
问题:为什么我不能同时用公积金贷两套房子?
答:按照规定,一个人同时只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若想买另外一套住房,必须等正在贷款期的住房还贷完毕,才能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 问题: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答:是指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购房需求时,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而由不同性质的资金共同构成的贷款。
问题:我丈夫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为什么我不能再用公积金贷款了?
答:按照规定,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问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开发商向我收取办理费300元合理吗?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收费中没有“代办费”一项,这属于开发商的行为,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关。
问题: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可以用房子以外的抵押物吗?
答:可以。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可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还可用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誉等级评定条件的信誉贷款。
问题:在按揭购房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可以提取出来用于交纳首付款?
答:不可以。应在贷款之后提取,但每年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每年应还贷款的本息总和。
2.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职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超过39年,且售房人及共有人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3. 长春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政策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良好信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5、本人及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6、购买自住住房,并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共有人;
7、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
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4.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实施以来,我市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归集力度,截止2011年末,我市已有9543户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919,026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市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长春市城镇务工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暂行规定》(长公积金管字〔2007〕2号),为进城务工人员提高居住水平、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法律依据。至2011年末,共为135,671名城镇务工人员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有什么意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
“
职工
”
的含义是什么?
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四、单位如何办理登记建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建户时,填写《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建户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清册》,携带单位公章,持下列材料,到所处辖区分中心归集科(分理处)办理登记建户前的审核。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劳动用工手册;
(三)、职工工资表;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
经分中心审核后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于设立账户之日起20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怎样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月底前发放工资的单位须在月底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六、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七、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月缴存额均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执行,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标准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标准的通知》(长公积金管字〔2011〕3号)
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十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各7%,原则上不高于各12%。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长公积金管字〔2007〕8号)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可分别为20%和8%。 《关于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公积金管字〔2007〕3号)
十二、如何查询单位缴存信息?
查询单位缴存信息或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应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处辖区分中心归集科(分理处)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十三、如何查询职工个人信息?
(一)、柜台查询
查询职工个人缴存信息或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所处辖区分中心归集科(分理处)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二)、电话查询
拨打118114转 公积金查询或拨打0431-85889500按语音提示查询。职工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十位账号,默认密码为888888(2008年6月30日以后建户的职工,密码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的后六位)。电话查询仅能查询账户余额,查询结果为实时数据,与中心机房数据库同步。
(三)、自助机具查询
持住房公积金卡,在发卡银行各网点自助机具上查询。
(四)、网络查询
登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 www.cczfgjj.gov.cn。职工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十位账号,默认密码为1234。网络查询可查询账户余额及自2008年6月30日至今的个人缴存明细,查询结果为周数据,每周更新一次。
电话、网络查询方式中,职工遗忘密码,可通过中心信息处找回密码。
十四、李
XX
因工作变动,调到北京市工作,如何将在长春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新调入的单位?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转入接收函或个人开户证明,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到原单位所处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归集科(分理处)办理账户转移。
十五、王
XX
身份证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身份证号不符,该怎么办理?
持由长春市公安局身份证信息中心或其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其单位所处辖区的分中心归集科(分理处)更改。
十六、单位未为职工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办?
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中心将对职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如情况属实,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举报电话:市中心稽查处 0431-88986851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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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什么条件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职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超过39年,且售房人及共有人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6. 长春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需要交满多长时间才能贷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
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十一)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被依法解冻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名义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已签订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7.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缴住房资金的单位,由市房改办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资金贷款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划回贷款本息,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