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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方式

发布时间: 2022-06-12 10:05:58

❶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最多能贷多少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贷款金额的计算方式:

1、个人最高贷款额45万,夫妻最高贷款额55万;

2、2、可贷金额=缴存基数x0.5x12x可贷年限;缴存基数=申报工资基数=月缴存额/月缴存比例可贷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实际年龄+5岁且≤20年(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且≤30年-房龄。

3、例子:假设某房源竣工日期为2008年1月,现在是2019年2月,则房龄为2019-2008+1=12年(月份零头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进1法)。例如:小爱同学30周岁,月缴存基数为6000元,则小爱同学可贷年限为60-30+5=35年,且30年-12年房龄=18年,满足所有条件后取最小值,则小爱同学可贷最高年限为18年。可贷公积金金额为:6000x0.5x12x18=648000元,由于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不超过45万,则小爱同学最高可贷18年,45万元。

❷ 合肥公积金贷款要求

借款人通过网上或现场咨询,下载或领取相关表格。借款人持相关材料至管理中心业务受理柜面提出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批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借款人持中心同意贷款的书面审批意见至“一站式服务”银行柜台,进行面谈。通过后,现场草签借款合同。银行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共有权人家庭个人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交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符合的,告知借款人原因及相应解决方案。担保公司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发放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贷款发放。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类别有: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注意:不是所有的公积金中心都提供以上类别的贷款,请先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❸ 想在合肥买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的,前提是你缴纳提前半年缴纳了的。使用合肥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1)借款人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借款人所购商品房开发商与建行蜀山支行、工行城建支行、农行绿都支行、徽行长江路支行、交行省营业部、中行省营业部等银行有公积金按揭业务签约(协议);
3)借款人常住在合肥市;
4)借款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借款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6)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7)借款人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借款人购房首付款不低于20%;
9)借款人双方无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❹ 合肥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❺ 合肥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在合肥缴纳(含四县一市);2、处于缴存状态;3、家庭名下无在还的公积金贷款且使用次数小于等于1;4、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在放款前不断缴;5、以家庭为单位房屋套数小于等于1(购房所在区域)。6、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❻ 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

1、合肥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45万。
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具体额度还需遵循以缴定贷原则,实际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之和*12个月*实际可贷年限*0.5的申贷系数,最高不可超过45万。
2、公积金贷款年限
最长期限:20年,并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实际可贷年限与贷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3、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实际执行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4.00%,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方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❼ 在合肥,用公积金贷款到最大额度,需要什么条件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贷款金额的计算方式:

1、个人最高贷款额45万,夫妻最高贷款额55万;

2、2、可贷金额=缴存基数x0.5x12x可贷年限;缴存基数=申报工资基数=月缴存额/月缴存比例可贷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实际年龄+5岁且≤20年(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且≤30年-房龄。

3、例子:假设某房源竣工日期为2008年1月,现在是2019年2月,则房龄为2019-2008+1=12年(月份零头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进1法)。例如:小爱同学30周岁,月缴存基数为6000元,则小爱同学可贷年限为60-30+5=35年,且30年-12年房龄=18年,满足所有条件后取最小值,则小爱同学可贷最高年限为18年。可贷公积金金额为:6000x0.5x12x18=648000元,由于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不超过45万,则小爱同学最高可贷18年,45万元。

使用合肥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1)借款人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借款人所购商品房开发商与建行蜀山支行、工行城建支行、农行绿都支行、徽行长江路支行、交行省营业部、中行省营业部等银行有公积金按揭业务签约(协议);

3)借款人常住在合肥市;

4)借款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借款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6)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7)借款人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借款人购房首付款不低于20%;

9)借款人双方无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❽ 合肥公积金买房能贷多少

法律分析:目前,合肥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为55万元。如果是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那么贷款额度最高是45万元。如果是夫妻双方缴纳公积金,那么贷款最高额度才是55万元。一般来说,贷款的金额还要不能够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具体的贷款额度,可用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之和×12个月×实际可贷年限×0.5的申贷系数来计算。借款人及配偶需要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同时满足其他贷款条件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