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乌盟兴和县的户口,在呼市工作在呼市交的住房公积金,在呼市买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的。可以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在呼和浩特市暂时没有出台外来人口贷款限制。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是:
1)申请人在单位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提出申请,介绍本人情况、领取材料。
2)准备齐全的文字材料,交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审核,包括核验借款申请表、购房行为是否合法、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贷款担保方式等。需要评估的贷款,由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初审合格,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调查通知单,由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并指导借款人填写有关贷款合同。调查内容包括:核实收入情况有保证的人,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等。
4)经受银行调查合格,受托行出具调查意见递交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审批。
5)审批通过,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放贷手续。
6)借款合同生效,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再由受托行将资金划入
开发商账户。
7)借款人按照规定的方式按时归还借款。
8)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解除,有关凭证返还借款人(抵押人或出质人)
『贰』 呼和浩特市助学贷款逾期影响公积金贷款吗
员工以前助学贷款逾期,会在和人信征上有不良记录。而公积金贷款是需要经过审批的,是会影响到公积金贷款的。但是如果助学贷款逾期后处理完毕时间超过五年,那么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公积金贷款流程:
1、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 、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双方拟交易房屋(抵押物)的价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交易双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中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双方交易价格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职工拟申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进行预审,并向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贷款金额及期限预审确认表》 。
2、贷款需求备案 、准备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提交《借款人(配偶)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一式三份)和交易前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业务人员审核确认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该职 工(配偶)工资收入证明是否真实、规范。
3、选择贷款担保方式,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抵押两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且房屋他项 权证交受托银行收妥之前,由借款人选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选择抵押方式办 理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所购住房应在贷款放款前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受托银行保管。
4、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评估报告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自筹资金交付的方式交易双方,既可在担保公司(受托银行)见证下交付,也可选择由受托银行监管支付。
5、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 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 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可由担保公司代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资料;选择 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6、银行放款随着银行贷款利息的逐渐提高以及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取消,购房采用商业贷款利息成本相比住房公 积金贷款越来越高。如果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划算的办法。
7、审核、审批 、审核
8、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叁』 呼和浩特市公积金贷款进度怎么查询
进入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查询
职工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柜台查询、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查询方式,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公积金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提供了办事大厅触摸查询机查询、网上查询、电话语音查询(12329)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肆』 呼市住房公积金政策: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起,推出多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好政策,更多实惠惠及缴存职工。
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延长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具体年限按照贷款金额、偿还贷款能力、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等综合确定。
延长申请贷款有效期
贷款的申请有效期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贷款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4年,多层住宅不超过3年,二手房不超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2年。
放宽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评定标准
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评定标准由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调整为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家庭工资收入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如借款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或其他有偿还贷款能力的自然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视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
推出异地购房贷款。
自治区其他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可持有效购房手续、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等材料,经缴存地、购房地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向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担保,不收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评估、担保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一人买房可用全家公积金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在职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首付款比例降至2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款的80%且不超过中心执行的最高贷款额度。以本人或他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抵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80%且不超过中心执行的最高贷款额度。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
所购住房装修费用、与所购房同一小区的车库或地下车位购置费用可纳入贷款额度核定范围
符合国家住宅“全装修”的政策要求,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按住宅“全装修”进行核定。购买未装修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可同时将所购住房装修费用纳入贷款额度核定范围,按照购房合同记录的房屋面积及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核定可贷金额。
另外,鉴于我区冬季寒冷,为保证家庭车辆冬季正常使用,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可将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或地下车位购置费用纳入贷款额度核定范围,按照合同、发票记录的实际支出核定具体可贷金额且不超过车位15万元、车库20万元的上限。装修贷款、车库或车位购置贷款需在办理住房贷款时一次性申请办理,不可单独申请。因装修及购买车库或车位贷款抵押物不足的,需另提供抵押物。
住房公积金缴存满3个月即可提取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满3个月即可提取。
据了解,公积金缴存满3个月即可提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含)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工作地无自有自住住房及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企业单位自管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保障房租赁证”及当年缴纳租金发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租住企业单位自管住房,需提供单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年缴纳租金发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另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市属旗县8元)计算租金,144平米以下(含)按计算租金的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计算租金的 80%提取。提取时需提供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及配偶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房屋查询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我市新增三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及办理流程
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新增三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据了解,新增的三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为:购房办证费(含契税、住房维修基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发票、住房维修基金发票、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准2年之内,有效期内只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为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装修所购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时限为高层4年之内,多层3年之内,二手房及现房房本2年之内,有效期内只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为装修费用提取标准以购房面积为准,按照1000元/平米计算。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核定标准。
购买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或地下车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与所购住房在同一小区的购买车库、地下车位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时限为以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高层4年之内,多层3年之内,二手房及现房房本2年之内,有效期内只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为提取金额以车库、地下车位合同及发票记录实际支出核定,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且不超出上限:车库20万元(含),车位15万元(含)。
『伍』 呼和浩特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要求
可以,但是比较麻烦。前提:1、有缴纳住房公积金;2、商贷还款够一年无不良记录;3、银行同意;4、有网签合同;最关键“5”、需要拿一套呼市的房本做抵押,(房本可以是别人的),如果自己的房本下来,需要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在那该房本作抵押。因此,最好拿其他房本。如果是正规小区,其他的都不是问题,主要是拿其他房本作抵押。
『陆』 在呼市买房,准备用公积金贷款,求懂的人解答,感谢
能否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在于所经销商是否愿意。每一个项目都有特定挂钩的银行,你的公积金不在该银行,而且又不是一个地区的一般办理不了。
『柒』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跪求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资料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7)呼和浩特市公积金贷款审核扩展阅读:
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
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捌』 呼市 住房公积金审批 抵押确认 属于什么环节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程序: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玖』 本人南京上班可以到呼和浩特市公积金贷款买房吗如果不可以,普通贷款都需要那些,请大家给我讲解一下,
可以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
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或租房贷款。
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所需资料有:
1、申请审批表(盖单位行政公章)(3份);
2、申请人家庭及社会关系调查表(3份);
3、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备案原件;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原件;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3份);
6、申请人提供一名常驻本行政区域内且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固定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号码(3份);
7、婚姻证明复印件(未婚、离异的,需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3份)原件;
8、加盖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公章的月工资证明(月工资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近3个月工资明细表)(3份);
9、首付款收据复印件(3份);
10、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11、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异地贷款户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评估报告(3份)。
『拾』 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制度是否不合理
: 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域”)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的委托贷款,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区域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区域内各旗县的公积金贷款,由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其所在旗县的分支机构(营业部)承办。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及其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二年)。
(三) 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 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房价30%以上预付款有效凭据;建造自住住房的,须将其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或具备相应的实物投资进度;
(五)同意提供经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满足前述条件外,还必须还清原有全部贷款本息后,方可重新按规定用途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七条 凡在本区域建造自住住房或购买下列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
(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三)按房改政策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
(四)购买二手房;
(五)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贷款度额计算方法为:
①职工的可贷额度=(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额之和)×贷款年限(按月份计算)×2
若夫妻双方有稳定收入但一方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申请人一方的公积金月缴额计算。
单身、离异或一方没有稳定工作,将其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月缴额记入“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额之和”一同计算。共同还款人在贷款期间不能申请贷款。
②职工的可贷额度不超过职工购房款的70﹪
职工的贷款额度从①、②两项取其中的低值为职工的最终贷款额度,同时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10年,但职工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在借款时还有15年以上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最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二) 购房行为时间的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时限为申请贷款之日上一年度以内的购房行为。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不受购房行为时间限制。(贷款最高额不能超过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未还款部分)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领取《荆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薄的,还必须提供婚姻证明;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购、建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及预付款凭据;
(三)担保人(出质人)提供的担保承诺书及身份证。
前述(一)、(二)、(三)款,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机构必须审查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或原件。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在十五日内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通知规定的时间,同担保人(或出质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书。
第十五条 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将签订的借款合同送受托贷款银行进行信贷审查。
第十六条 用房屋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并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保险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由受托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七条 以上手续办妥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通知受托贷款银行与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借据,并由受托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用转账方式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本项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六章 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保险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人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一)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二)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贷款银行保管。同时,售(建)房单位必须为借款人提供办理所购(建)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的阶段性承诺保证及在指定的贷款银行存入不少于贷款金额30%的保证金。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贷款人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五)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六)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七)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人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人自愿提供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并签订担保书;
(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连续缴纳,担保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必须与借款人的借款时间一致,不得少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人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不得再为其他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帐户内的公积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取或再担保;
(五)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从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划扣。
第二十条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在没有经贷款人同意的前提下,须办理房产抵押物保险,其投保期限不得少于公积金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金额,且必须指明贷款人为保险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本息采用"本息均还法"按月还款方式,即每月还款金额为: 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限/((1+月利率)^贷款期限--1 )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每月20日前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逾期未还的,贷款人按人民银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如发现借款人挪作他用,贷款银行有权按银行有关信贷制裁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提前将未到期贷款余额全部还清者,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贷款人将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退还。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借款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或代管人应继续依法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与贷款人签订补充合同和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偿还本息,连续3个月未偿还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的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贷款人资金安全,贷款人有权并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人未偿还的;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五)支付有关诉讼费用;
(六)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七)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欠款,借款人应继续清偿,贷款人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八章 贷款的委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区域各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所在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实施管理,并由各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贷款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认真按本办法做好公积金贷款的审查,发放与收回工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各分支机构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之日起3周内,向借款人发送偿还拖欠贷款通知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做好拖欠贷款本息和逾期贷款罚息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做好违约贷款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追偿,违约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本息和罚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将上述贷款的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实行规范的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定期向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公积金贷款发放与收回情况统计明细表、逾期贷款明细表及其它有关业务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需书面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类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 添加到搜藏 | 分享到i贴吧 | 浏览(1635) | 评论 (0) 上一篇: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最近读者: 登录后,您就出现在这里。 a5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