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重庆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子后能不能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里面的钱
用的公积金贷款一般只能正常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能一次性提取。
『贰』 重庆公积金如何提取
第一、提取目的:支付购房款
①职工买二手房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半年就可以提取,但每三年才只提取一次。
②职工购买新房,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咋办?你可以凭《重庆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签订一年期内,办理一次提取且只可一次!第二、提取目的:归还纯商贷或者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
①按期还款满半年就可提取一次,但每年只有一次提取机会。
②使用组合贷款,也需要按期还款满半年就可以提取一次,但每三年只有一次提取机会,累计金额不超过商贷金额(老政策是商贷余额)。
这里我重点提示一下:公积金余额既可以提取后用于归还公积金本息,也可以用于冲抵商贷本息。
第三、提取目的:归还公积金贷款;可直接按照“委托划扣”政策办理本息冲抵。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就可以办理委托划扣。
第四、提取目的:归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只需还款满半年即可提取,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第五、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只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或者商贷本息,不可办理其他目的的提取。重点:包括二套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也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余额来偿还!
第六、夫妻婚前已各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婚后仍可各自提取各自公积金,当然也可以针对其中一套房产办理提取。
第七、值得一提的是,职工配偶及子女(父母未列入)身患重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第八、目的:离职提取
①我重庆人已离职,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两年才能提取余额;
②我非重庆人已离职,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半年即可提取余额闪人!!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总体架构及完善了部分规则
1.优化总体架构。将原《办法》第四章“提取程序及审核”、第五章“提取方式”合并为一章“授权审核及办理方式”,将原《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改为“其他类提取”,将原实施细则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整合到各提取类别中一并明确。同时,对部分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提取方式进行删、并、改。
2.明确可提取住房套数。将“重点支持职工及其配偶首套刚性基本自住住房需求,有条件地支持第二套自住房需求,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需求”补充到新《办法》。
3.精减住房消费提取范围。取消“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提取。
4.增加购买存量房提取条件。增加“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存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款。
5.明确婚姻变更提取规则。在新《办法》中增加了两条规则性条款:一是“职工及其配偶婚前均就各自住房已办理过提取的,婚后可按婚前各自方式继续办理,也可关联夫妻关系后办理;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
二是“婚前一方已购自住房,另一方就配偶婚前房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夫妻双方同时到柜面签订确认(承诺)书后办理,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按前述双方都使用了该套住房提取记录认定”。
(二)优化首套住房提取条件
1.取消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证时间要求。即取消“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应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的时间限制,允许2010年3月8日前办证的购房职工将房屋所有权证更换为房屋不动产权证后办理提取。
2.调整了提取还商业贷款额度。将“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现调整为“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3.调整了首套房组合贷款还商业贷款频次。将还首套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提取“每12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现调整为“每36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其他不变。
4.放宽备案合同提取时限。将“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还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半年内”放宽为“一年内”。_ __
(三)优化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条件
1.适度放宽提取条件。取消原规定“在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可提取一次”中“五年内”的限制条件,其他条件不变。
2.明确异地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方式和额度。异地第二套自住房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后凭证提取,提取频次及额度与重庆本地第二套自住房一致。
此外,若办理了二套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选择凭《不动产权证》提取,也可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每12个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四)整合租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1.将“双高人才”租房提取并入新《办法》,调整了租房提取限制条件。一是在普通无房职工提取基础上,将“双高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提高到普通租房提取的2倍。
二是将租房提取条件由原来的“本市无自有住房”调整为“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贷款的,不能再办理租房提取”。
2.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并入新《办法》。同时,取消申请资料中由建设单位(委托人)提供的《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五)规范“特困”类提取
1.放宽“重症”提取病种范围。在原规定重大疾病提取范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尿毒症门疹透析、靶向药物治疗、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2.规范“重症”提取保障对象。将原来的“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配偶、子女。
3.细化“低保”提取方式。将“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分解为在职和离职两种提取情形:对于在职职工,每12个月提取一次,保留账户余额百元以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结清个人住房公金账户余额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六)整合了销户提取类型
将销户提取进行取消、合并、调整,大部分向“封存停缴满两年”合并统一,便于简化流程、统一标准、推进“网上办”。
1.取消的情形。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两种销户提取。
2.合并调整的情形。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合并调整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停缴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即只要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还未就业(大多城市封存两年),不管是否集中托管,即可销户提取。同时规定,在账户封存不满两年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账户。
【拓展资料】
(七)明确死亡提取无需公证的情形
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将已故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
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金在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将已故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叁』 重庆公积金贷款后,能提取余额吗
不可以哟 全国只有重庆不可以
公积金贷款为什么不能提取首付款?
住房公积金在制度设计上,是把有限的个人资金汇集起来,通过对该项资金统一管理和运作,为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具有互济互助和公平使用的特点和属性。公积金贷款职工在享受低息优惠政策的同时,实际上占用了其他缴存人的公积金。为扩大受益面,让更多的职工有机会享受贷款优惠政策,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我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渝住公积金委发[2012]1号),即:住房公积金个贷职工未还清其贷款前,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偿还其公积金贷款的本息,但职工退休、死亡等符合销户性提取规定的除外。
『肆』 重庆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重庆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主要内容如下:
1、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使用在本市所购住房申请提取,职工或配偶属于外地户籍的,也可使用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所购住房申请提取;
2、落实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贷款结清后一年内仍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4、职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租购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及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的要求,职工不再以农村户籍为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伍』 住房公积金交满6个月可以取出来吗
不能
公积金只有在满足买房租房等特定用途的时候才可以提取,除此之外,满足下列情况也可以提取:
1.要自建房,或者是要翻建,大修自住房
2.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也已经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生活
3.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是提前离休的
4.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买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5.要出境定居,和现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
6.公积金缴存人已经宣告死亡,或者是已经死亡,继承人或者是赠与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7.当前处于租房状态,每月支付房租的费用在家庭收入的15%以上
8.非本市户口,并且与本市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离开本市工作
9.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提前电话咨询。
『陆』 重庆住房公积金已经贷款可否提取公积金
您好,
如果办理了贷款,账户里面的钱基本就不能提现了,各地的政策不同,
原则是一年可以提取一次,额度是不超过上一年还贷总额,第一次提取,可以一次全部提完你账户离的13万,只保留100元就可以,如果你有配偶,她也有公积金,也可以办理!
提取时,需要你购房合同,买房子正规票据,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到你单位财会咨询办理提取手续。祝好运!
你具体去咨询下你们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吧,希望我的经历能给你点有用的帮助!
『柒』 重庆住房公积金交了几个月能提取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连续缴满6个月就能申请办理贷款,连续缴纳3个月才能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
『捌』 重庆公积金需要交多久才能提取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连续缴满6个月就能申请办理贷款,连续缴纳3个月才能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经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积累的公积金本息。
『玖』 重庆住房公积金问题,农民工在使用公积金贷款后还清之前,还能用农民工理由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吗
买房子之后,你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而且还完了贷款,那么可以提取你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提取公积金。
平常咱们工作中单位都缴纳一部分的的住房公积金,也有一些已经工作了一定年限的朋友,自己的公积金账户里少则也有上万元,多则可能都有十几万元,一些朋友咨询到,自己交了那么多年的公积金,现在急用钱应该怎么提取出来,或者是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有什么要求那,因为每个地方公积金的支取方式是不一样的,这里就给大家一块来介绍一些公积金支取的方法,也希望能给有需要的朋友起到一些参考的作用。
第一,购房提取,这种需求提取公积金是理所应当的,毕竟我们缴纳公积金的用途就是为了以后买房子用,所以咱们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就可以了。
第二,购房贷款提取,如果自己有正在偿还的房贷,无论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的组合贷款,按照规定每年都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进行还贷,这个前提条件是我们没有绑定公积金还款,比如朋友小周,他每个月公积金缴纳一千多元,在每年的一月份,基本上都是在春节前,小周都会去公积金中心申请把自己上一年的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偿还房贷。
第三,租房提取公积金,目前有很多城市都有这样的政策,咱们可以拿租房合同支取自己账户中的公积金,但是支取公积金的金额不可以超过自己一年的房租费用,如果是想全部支取自己的公积金的话,目前仅靠租房这种方式提取是行不通的。
第四,房屋装修的提取,利用房子装修或者是老房子改造这样的方式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一般是需要提供自己与装修公司的房屋装修委托合同,以及其它的必要材料,比如公积金支取单等,办理时所需要的证明,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也会告诉我们。
第五,法院判决提取公积金,这种提取方式一般是很难遇到,比如说你自己欠了别人的钱,一直没有归还,别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将你公积金账户中的钱直接转移到别人的公积金账户中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变相的提取公积金,这种方式虽然说是理论上的一种方法,但是真正实施起来,手续也是相当的繁琐的。
另外,销户提取,离职,退休,出国定居以及户口迁移等方式都可以提取公积金,所以,这些方法基本上涵盖了我们生活中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如果是我们需要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话,先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一下,看看自己如何提取公积金才是最妥当的。
『拾』 重庆公积金要交几个月才能提取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需要缴纳12个月才可以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