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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

发布时间: 2022-07-06 19:04:52

❶ 长沙可以商业贷款能转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可以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所贷额度不得超过商业贷款余额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有以下两种方式。 需要另外提供抵押房产(可用他人房产作抵押)。先到银行申请提前还款,获准同意,并提供同意提前还贷证明、还款明细及还贷账号,将上述资料递交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后再进行房产评估,其他程序与公积金个人借款程序相同。上述手续完成后由担保公司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原商业贷款账户。

❷ 长沙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长沙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如下:
一、准备的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须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局出具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户口簿(包括小孩,小孩户口的户主必须是夫妻双方,若不是须到单位出具“小孩证明”)、银行结清单(最后一次还款明细)、购房合同、全付的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及原贷款额度的发票)、房产证和国土证、户口不在当地的须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借款人若是企业单位的须出具近三年劳务合同、借款人银行卡(根据公积金中心要求的银行)。
二、 以上资料中的“证明”需要提供原件、购房合同复印1份,其余资料均复印3份。
三、办理公积金贷款,提交申请表。
四、公积金中心人员将约定时间看房。
五、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拓展资料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❸ 组合贷的长沙商贷部分可以转公积金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9

❹ 长沙商贷转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长沙商贷转公积金,资金占用费由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由担保公司收取,有两种收取方式:提前还清不退还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0.7‰;提前还清按比例退还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1‰。
具体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带好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经中心工作人员初审后,委托银行出具信用报告,信用良好的,进入下一步流程。
二、填写《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再拿此表到原贷款银行信贷部门盖章,并从银行调出他项权证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
三、借款人带好转贷申请表、他项权证复印件等资料回到公积金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审核通过后,由担保公司出支票,借款人拿支票到原贷款银行还清贷款余额。
四、最后,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并缴纳担保费。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❺ 长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长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一、原商业贷款必须正常还款一年以上。
二、此前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三、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已经在长沙市资金中心进行了登记备案的正规、合法的住宅开发项目。
四、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房屋产权属共有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的证明并办理公证。
五、转贷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拓展资料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2016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27.49万笔、12701.7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8%、14.61%;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034.55亿元,比上年增长32.14%;2016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26.63万笔、66061.3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3.1%、23.8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0535.23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88.84%,比上年末提高8.04个百分点。
201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会议决定,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