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定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可申请贷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6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原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新单位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越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贷款;(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保定市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不欠缴状态。在原缴存单位缴存又调入新单位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已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七)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须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贰』 请问第一套房商业贷款(未还清),现在用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房可以吗首付多少保定地区
如您在河北省保定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还应同时符合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当地相关住房贷款政策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重点审核借款人是否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是否属于洗钱高风险情形。 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与公积金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的经办机构。)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叁』 保定市里买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贷款审批能贷下来多少钱
公积金可以贷款多少
公积金贷款额度需要查看您当地公积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可贷额度:为参与额度计算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并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公积金缴存基数:该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
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公积金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购房总价款。
三、职工购买首套房的,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60%。
四、不高于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50万,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90万。
五、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积金能贷款多少
公积金缴存一年(中间没有断缴的情况)之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目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这样的:
一、个人高可贷到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高可贷到50万,夫妻双高可贷60万,其中一方有补充公积金的可以贷到70万;
二、公积金内余额的15倍(购买二手房),如果购买新房的话,是卡内余额的20倍;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公积金月缴存额度/2】*40%-其他月还款}*贷款年限。
『肆』 保定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职工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或为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向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含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县(市)管理部,下同)申请办理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贷款的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审批。贷款手续由“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过本项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六)具有购买、单位集资建造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具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成本费用50%以上的自有资金;
(七)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为其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退休年龄内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标准计算),或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15倍;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造自住住房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80%,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过所需成本费用的50%,偿还商业购房贷款不超过正常剩余贷款本金额;
(三)贷款额度单笔最高限值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所购建住房情况、贷款额度等合理确定。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二)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至退休时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抵押: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质押:⒈借款人用本人及他人存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贷款的担保;⒉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贷款的担保;
(三)保证:借款人购买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用第三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的,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应将办妥的《房屋他项产权证》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抵押权人)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第十二条 用本人及他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 本人及担保人应当签定担保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冻结手续,担保率为100%。
第十三条 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办理冻结手续,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额;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质押权人)保管。质押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物遗失或损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之前,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置换手续。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限与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贷款本息还清时,抵(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填写《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享受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
(五)抵押物现值不明时的估价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资信审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借款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等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的拨付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用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负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处置抵(质)押物。
(一)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无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处置抵(质)押物所获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售房单位(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和票据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究售房单位(售房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发放的贷款,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借贷各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借贷各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范围内的外地职工在本市购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遵循本办法,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伍』 保定能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法律分析:可以。符合连续缴存足额的公积金符合标准,借款人和其配偶均无公积金贷款债务;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城镇自住住房;借款人要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个人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相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且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等条件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陆』 保定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贷的额度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具体能贷多少要根据申请人的还贷能力。申请贷款时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二、在保定市的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般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左右。根据你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这个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柒』 保定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具体发生了哪些改变
没有投机的住房一直是房地产行业努力的方向。只有严格执行这句话,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确保人们的生活不受影响。这一次公积金政策的调整,也让大家看到了房地产市场的萧条。通过相关政策可以看出,公积金的申请和分配政策也在放宽和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也在同步提高,这也可以更好的刺激人们消费。在人们越来越关注房价的今天,与你房产相关的政策也受到了人们的密切关注。
以河南省公积金管理为例,改变了省定贷款额度的办法。之前,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不同系统缴存公积金的,或者夫妻双方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一般只按照夫妻一方缴存的公积金核定额度。2020年以后,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双方缴纳的公积金进行贷款,贷款额度会相应提高。
『捌』 保定公积金怎么才能贷60万
公积金交4300元可以贷60万。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二、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不同城市要求可能不同)。
三、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
五、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六、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拓展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二、储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玖』 保定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及证件;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规定期限;
(四)已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中心认可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贷款未结清的;
(二)借款人不符合信用审核标准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五)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使用过二次及以上贷款记录的;
(七)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行为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