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省住建厅: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2月15日起,将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通知》提及,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另外,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功能完善,强化数据共享支撑,尽快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等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
河北省住建厅称,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将其纳入年底考核通报排名内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职工反映问题集中的公积金中心,我厅将予以督办、约谈,开展专项督查,并适时反馈相关市人民政府、在全省通报。
㈡ 河北省直公积金可以在邯郸买房吗
邯郸异地公积金新规
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大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20〕52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广大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开展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异地缴存职工可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任一户籍所在地在我市、在邯郸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有本地职工同等贷款权利。
二、缴存证明的出具及回收。异地缴存职工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提交我中心受理审核。我中心所属各管理部、贷款大厅收到职工提供的证明后,经核实有效,应及时开展贷款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要对由我市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进行登记并在系统标识,收集并留存贷款地公积金中心邮寄回来的贷款回执,做好台账登记。
三、缴存证明信息核实。各管理部、贷款大厅收到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时,提交经住建部备案的稽查审核部门指定联系人核实职工缴存和贷款使用信息。核查真实有效的,履行贷款审批手续。核查不符的,提交稽查审核处进一步调查并通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异地缴存职工参照《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办理贷款业务。 职工开户及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夫妻双方均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均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也不再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五、贷款额度计算。 异地贷款职工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同本地职工相同。 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年限(连续缴存月数之和÷12)×6(万元)+(借款人缴存余额+配偶缴余额)×10(元)。
六、做好系统功能支持。信息技术处完善系统功能设置,在缴存人信息中添加异地贷款缴存信息开具和贷款标识。开具缴存证明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转移时,其标注记录一并转移过去。并对异地贷款职工贷款资料审批录入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字符长度、缴存信息详情等内容录入上做好系统支持,确保异地贷款业务顺利有效开展。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等住房公积金事项“跨省通办”。
㈢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在沧州市东光县能贷款购房吗
可以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沧州市东光县贷款购房,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
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㈣ 河北省内可以用公积金异地买房吗
不能 公积金不能用于异地贷款购房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 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 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 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 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述规定和信贷业务规定,在异地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是不能可以的. 你可以试着用其他方法进行异地买房,现在买房已经有多种方式,袋款买房不合算. 买房应多多斟酌,祝你能买到称心的住房.
㈤ 公积金异地贷款有望了 21个省(区)直中心可办理
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所以想要落实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还是需要时间的。但是日前,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相关事宜有了进一步的进展,21个省(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异地贷款合作备忘录》,为职工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供了便利。
广西区直中心与陕西、河北、湖南、四川等20个省(区)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备忘录》,约定进行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前、贷后相互合作,实行缴存证明互认、相互协助贷前调查、协助贷后逾期催收业务合作。因此,只要是签约省(区)直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不论户籍,在这21个省(区)直公积金中心管辖的范围内购房时,都可以向购房地的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不过,由于各地的情况略有差异,如南宁市的房价跟西安就有一定差异,因此,各地公积金政策也不尽相同。如果购房者在异地申请贷款,那就必须按照购房地公积金政策申请贷款。
另外,要注意的是,申请异地贷款除了正常需要提交的材料之外,职工还需增加两份材料。一是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由缴存地中心出具;二是借款人与贷款地中心签订同意缴存地、贷款地两个中心协同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的授权书。
21个省(区)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备忘录,区直中心就有义务向贷款地中心提供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变动情况,比如停缴、断缴或转移等。此外,签署备忘录的公积金中心每年会在固定时间举办例会,及时交流总结,相互借鉴,不断完善异地贷款业务。
附:21个省(区)直中心名单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辽宁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吉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福建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江西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湖南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来源:南国早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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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河北省直公积金能在邯郸买房子吗
法律分析:异地缴存公积金不可以在邯郸本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在石家庄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还贷能力;
3、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
4、已付购房款达到总房款的20%以上;
5、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