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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贷款利息收入冲回

发布时间: 2022-09-29 01:54:20

⑴ 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1)未实现贷款利息收入冲回扩展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⑵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答:《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责任编辑:编辑组]

⑶ 为什么 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返销时是冲财务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在返销时冲减财务费用的原因: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用来核算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它是对分期付款所支付的一种利息补偿,所以收款单位用以冲减财务费用。
比如:
甲出售一批商品给乙,现价销售9万元(不考虑税费),销售协议规定乙可以分期付款取得,连续3年每年末付款4万元。甲:
借:长期应收款9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价的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9-售价现值,等同于利息)
第一年收款:
借:银行存款4
贷:长期应收款4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财务费用
第二年、第三年同第一年的思路一样,只是摊余成本发生变化.新的准则规定财务费用的摊销一律采用实际利率法。12-9=3(万元)实际上就是延期付款所支付的利息。

⑷ 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

如果借贷人逾期还款,不仅会造成个人信用不良,更是会产生一定的罚息,这对借贷人来说,都是不好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人是办理的抵押贷款,在信用逾期严重,并且在银行催款多次后,都还未还款,那么银行将通过法律途径来将借贷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

⑸ 关于利息收入冲减贷款损失准备的问题~

这个问题要结合三个会计分录来理解,下面数字为随便假设便于理解

一、确认减值损失时;将本金全部转入 贷款——已减值 科目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贷款损失准备 10

借:贷款——已减值 100
贷:贷款——本金 100

二、重新按摊余成本计算本应收到的利息收入

借:贷款损失准备 2
贷:利息收入 2

三、收到抵债资产时,结转“贷款损失准备”和“贷款——已减值”;并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抵债资产 85
营业外支出 8
贷款损失准备 8
贷:贷款——已减值 100
应交税费 1

此时可以看到之前已经计入减值损失的那部分损失通过结转”贷款损失准备“在收到抵债资产确认营业外支出的时候剔除,避免重复记损失。
会计分录③的出现使分录④中的贷款损失准备减少了,那么相应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就增加,等于是将原本在③中的损失的利息收入在此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此时这笔贷款的损失构成就有三个部分,”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中的利息收入损失;”营业外支出“中的抵债资产不足的损失。

希望能帮到大家

⑹ 为什么未实现融资收益要冲减财务费用

看一下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万
(不考虑增值税)
这时,最后将收到的全部款项还是100万,而不是90万。所以,并没有少收钱。
它与这个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区别在于,从收入中拿出了10万元,分期冲减了财务费用(也就相当于增加了收入),所以,只是现在纳税和将来纳税的问题(所得税),也没有多纳税。

⑺ 当月借款未收回收了预收利息怎么处理账

当月借款未收回,收了预收利息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是金融类企业,那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如果单位是非金融企业,那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⑻ 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总之第三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得不到保护的。http://www.wh-lawyer.com/

⑼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9)未实现贷款利息收入冲回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⑽ 想问一下利息收入为什么要用红字在借方冲掉

利息支出,借方是增加。利息收入,借方用红字冲掉。 因为利息收入不能算收入,在借方冲掉财务费用是合理的。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