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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应收利息

发布时间: 2022-11-03 14:18:18

⑴ 委托贷款借方记增加吗

会。
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⑵ 委托贷款欠息调整类型

委托贷款欠息调整属于表内欠息。
概念
委托贷款欠息调整类型分为表内表外欠息,区分主要看欠息多少天。如果在90天内是表内,是属于正常欠息;在90天以上是表外欠息。而且贷款欠息并不是逾期的意思,他们两个的意义是不同的。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的申请条件
委托人、贷款人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机构、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具有独立控制权;申请委托贷款时,必须单独承担贷款风险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要求纳税,并配合受托人办理代银行代收代付税款的相关事宜;符合商业银行的其他要求。
拓展资料
委托贷款的流程:客户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并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客户与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客户向商业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客户与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本行接受客户的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和审批,接受符合条件的客户的委托。
目前,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应结合贷款特点确定委托贷款利率,重点关注委托贷款是偏向金融贷款还是偏向民间贷款;委托贷款具有民间借贷特征的,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⑶ 3. 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收到贷款利息时,贷记( )

银行收到贷款利息时的分录: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表示资产增加。

因为会计基础里面是规定了,借方是表示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收入的减少和费用的增加。贷方是表示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收入的增加和费用的减少。题目中,资产类科目在借方,收入类科目在贷方,证明了是双方同时是增加。

(3)委托贷款应收利息扩展阅读

银行的贷款利息一般按季度计算和缴纳,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利润水平,一般都通过按月计提,按季度缴纳的方式处理:


按月计提;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季度末缴纳时: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⑷ 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怎么处理啊

企业会计制度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是:①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②发生贷款业务时,按实际委托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同时增加投资收益。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应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的利息。③企业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当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④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按本金和应计利息之和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科目中反映;超过一年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反映。同时,按照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⑸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入账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入账:假设利息是100元,其他数字均为假设。
借:银行存款100
贷:利息收入100
税款部分的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⑹ 委托贷款属于什么科目会计分录这么做!

现在不少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如果有足够的资金,可以委托靠谱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通过银行这个平台,让企业之间的资金得到很好的流动。那么在企业内部,委托贷款属于什么科目?怎么做账呢?我们一起来介绍一下。

一、委托贷款属于什么科目?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发实行之前,委托贷款可以直接设立科目,下面再设立“本金”、“利息”、“减值准备”进行核算。
07年新会计准则中把委托贷款取消了,那么怎么核算呢?
原则: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不算投资预期收益,直接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该单独设立科目核算,不再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
委托方将委托贷款根据到期的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等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委托贷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举个例子,公司在19年1月1日委托某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支付了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每个季度收取利息,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委托公司的会计分录: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

⑺ 会计中应收利息怎么算

会计中应收利息算:本金×利率×期数
应收利息,是指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其它方式投资所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回收到的利息,如企业购入的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会计结算日,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应收利息。另外,仔细考量还本付息方的信用等级。如应收利息可能会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坏账准备,在总额上对其减去。来源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如债券。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或委托贷款,以及垫款等利息收入。如银行定期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业存款及同业拆借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利息。应收款项类投资利息。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它利息收入。
一般在财务报表注释中,“应收利息”注释中应该披露如下信息:
1.应收利息有多少细分项,每一细分项的具体金额。
2.所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有)。
分析
1.企业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如果一个企业的应收利息很多,则表明该企业有大量的金融资产,或则做了大量的定期存款。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将会记入财务费用,有可能会让利润失真。所以,谨慎做法,要将应收利息与企业净利润进行比较,一般而言,占比比较小会让投资者更放心一点。
4.关注长期未收回且金额较大的应收利息,了解其具体原因。因为搞不好,该项业务的本金是否能够回收也成问题。
5.一般而言,优秀的企业,其应收利息很多,因为其账上会有大量的现金,从而产生较大的应收利息。如格力电器2016年财报显示,期末其应收利息为10.46亿,其中光存款利息就为9.83亿。小结总体而言,应收利息项目是比较好理解的,基本一看就懂,没有太多技术含量。而企业能在此项目做的东西也不多。只要没有特别异常的地方,投资者稍微看看也就行了。

⑻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8)委托贷款应收利息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⑼ 委托贷款欠息调整类型

委托贷款欠息调整属于表内欠息。
概念
委托贷款欠息调整类型分为表内表外欠息,区分主要看欠息多少天。如果在90天内是表内,是属于正常欠息;在90天以上是表外欠息。而且贷款欠息并不是逾期的意思,他们两个的意义是不同的。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的申请条件
委托人、贷款人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机构、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具有独立控制权;申请委托贷款时,必须单独承担贷款风险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要求纳税,并配合受托人办理代银行代收代付税款的相关事宜;符合商业银行的其他要求。
拓展资料
委托贷款的流程:客户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并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客户与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客户向商业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客户与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本行接受客户的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和审批,接受符合条件的客户的委托。
目前,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应结合贷款特点确定委托贷款利率,重点关注委托贷款是偏向金融贷款还是偏向民间贷款;委托贷款具有民间借贷特征的,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⑽ 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10)委托贷款应收利息扩展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