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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贷款付利息

发布时间: 2023-03-15 03:09:15

A. 中国的企业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情况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
(1)贷款利息与各种费用
外国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成本由支付的利息与有关费用构成。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目前商业银行贷款普遍采用浮动利率,其利率通常由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和加息率组成。拆放利率随资本市场供求情况而上下浮动,各大国际金融中心有着各自的拆放利率,并且相互影响。加息率是在拆放利率之外,依据贷款期限的长短、资金数额与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以及借款者资信的高低所附加的利率,一般为0.375%—0.5%(有时超过此数)。固定利率一般由借出国的国内优惠利率和加息率组成。费用是指除支付利息外,借款者还应支付与借款有关的其他费用,主要有承担费、管理费、代鲤费、杂费等。

由于国际市场上利率上下波动而造成借贷双方的损失叫做利率风险。采用浮动利率可以使债权人在利率剧烈波动时,免受利率风险,但对债务人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一般来讲借款人在利率上升时,应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在利率下降时应采用浮动利率计息。

外国银行贷款除收取利息外,往往还收取承担费,一般按0.125%—0.25%的年率计算。在签定借款协议前,都要规定承担期,在承担期中一般又分为两部分,前一段为不收承担费时期,后一段为计收承担费期。

银团贷款除收承担费外,还收取如下费用:

A.管理费。在银团贷款中,由牵头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一种费用,费率一般是贷款金额的0.25%—0.5%之间。

B.代理费。由于牵头银行在整个贷款期内,需要与借款人、参与行联系,在联系过程中需要借款人支付的电报、电传费及办公费等,叫代理费。代理费的收取标准不一,计算方法是按年计算。在贷款期内每年由借款人支付一笔固定金额给牵头银行。目前,国际上最高的代理费是1 年5—6 万美元。

C.杂费。指某银行作为牵头银行与借款人之间进行联系、谈判,直至签订贷款协议前所发生的费用。这种费用包括牵头银行为贷款协议的达成而发生的旅费、律师费等。一般的支付方法是牵头银行提出帐单,由借款人一次支付。杂费的收取标准不一,高的可达10 万美元。

(2)贷款期限与偿还方式
贷款期限是指贷款协议生效3 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的整个时期。中长期贷款通常都规定宽限期(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期限)。短期贷款有隔夜、7 天、1 个月、3 个月、半年、1 年等几种。中长期贷款的期限和宽限期可由借贷双方商定。

利息一般是半年或3 个月支付一次。本金的偿还是在宽限期后根据协议,半年或1 年支付一次。每年的支付额可参考下列公式计算:

每年支付额=(LIBOR+加息率)×在使用的贷款额+规定的还本额+承担费率×未用贷款+利息税+代理费

还款方式有以下三种:

A.到期一次还款。在签定贷款协议后,对贷款分次支付,期满时一次归还本金。

B.分次还款。在宽限期后开始还本,每半年还等额本金并付息一次,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

C.无宽限期自支用贷款日起,逐年归还。

对借款人来说,在上述三种偿还方式中,以到期一次偿还最为有利,因为实际期限与名义期限相一致,占用的时间较长。有宽限期的尚可接受,没有宽限期最为不利。

我国对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对短期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我国对短期的国际银行贷款采取余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下达短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年度余额,由金融机构据此调整本单位的债务水平和资金运用。

二、对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对于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宏观管理,采取指标控制的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规模控制。国家通过两类计划对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一类是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计划,它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十年规划相衔接,确定全国计划期内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总规模和分地区、分部门规模以及主要建设项目。另一类是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它主要确定全国年度借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并下达正式签约生效的大中型项目当年支付的国外贷款数额。

2.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方计划委员会和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准备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送审的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外资方案,其内容必须包括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具体形式、数额,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贷款的主要用途,项目经济效益初步测算及外汇平衡情况,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各地方计委和部门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从而为后续同类项目提供经验。

3.对外贷款的“窗口管理”。筹措国际银行贷款需要经过国家指定的或者经批准的国内金融机构进行。未经批准的企业成金融机构不得从境外取得贷款,擅自筹措国外贷款,国家将不允许对外偿付本息。

4.外债的统计、监测、监督制度。借用各类国际银行贷款的单位在贷款签约后,必须及时到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外债登记。每次偿付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报送贷款偿还计划,并在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对外偿还应付的本息。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也将要实行外债余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正在制定之中。

我国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程序
一、取得利用贷款项目的批复

国内项目要借用国际银行贷款,首先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取得国家或者地方、部门计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在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的部分资金来源为国际银行贷款。

二、取得国际银行贷款指标

各地方、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准备使用国际银行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如果符合国际银行贷款的条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同意该项目使用一定数量的国际银行贷款,即取得国际银行贷款指标。

三、委托金融机构对外筹资

目前,国内筹措国际银行贷款主要通过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省市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筹措。

四、金融条件核准

国家为避免各筹资窗口在市场、时机和条件等方面发生冲突,在筹资窗口筹措国际银行贷款前,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其贷款的金融条件,即贷款期和利息、筹资市场、筹资方式等进行审核和协调。筹资窗口在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贷款条件后,才能与国际银行签订借款协议

B. 国际贷款利率

国际贷款推动了生产的国际化,同时为调节各国国际收支、促进国际贸易和建设项目的发展以及资源的开拓提供了金融便利。此外,国际贷款也是不少国家稳定本国货币汇率的手段和资金来源。但从国际市场上借用资金须支付一定的利息或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和约束,因此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削和控制,特别是70年代后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负债过重,为了偿还外债,不得不实行紧缩政策,造成经济增长减缓、失业人数增加、通货膨胀加剧、对外贸易不振、外汇储备短缺、市场供应紧张,甚至政局不稳的局面,进而延缓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国际商业贷款: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它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C. 企业还国外银行贷款对外付款谁备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规定:“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向境外企业贷款,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根据规定,贵公司在对境外企业支付利息款项时还应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D. 国外借款偿还方式:等额还本付息和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有什么区别

他们回答的一点技术含量没有说那么多废话 等额还本付息就是等额本息 等额还本 利息照付 就是等额本金 前者一个公式就搞定

E. 美国的存款利息那么低,贷款利息却跟我们差不多,为什么

美国的存款利息那么低,贷款利息却跟我们差不多:1、银行靠存贷差来赚取部分利润;

2、虽然贷款利息差不多,但是美国企业获取贷款的成本低,而中国的中小企业获取贷款需要利息之外的额外成本;
3、美国存款利率低主要是靠低利率刺激消费,并且有丰富的理财和金融衍生产品来做补充;
综上,美国的存贷利差大,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不低。

F. 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业务活动中涉及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G. 境内企业支付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贷款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如该分行未在国内设立经营机构 那么境内企业作为购买人应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

H. 我公司要付外债贷款本金和利息(付到国外),银行需要外管局的核准件,那么去外管局要带什么资料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有关规定,现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凭证备案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备案工作。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法人)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存档,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无需再收集后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各分局应督促所辖境内银行于日前完成新凭证的备案工作,并于日前汇总辖内报备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件),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自2012年5月起,各分局应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新增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并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情况可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公布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以供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查询。
五、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I. 国外借款偿还方式:等额还本付息和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有什么区别

等额偿还本金和利息总额的计算公式:
式中
A--每期的还本付息额;
IC
--宽限期末固定资产投资和开发产品成本的借款本金或本息与初始经营资金借款本金之和;
I--期利率;
n--贷款方要求的借款偿还时间
(由还款期开始计算)。
等额还本付息中各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不等,偿还的本金部分将逐期增多,支付的利息部分将逐期减少,其计算公式为:
每期支付利息=期初本金累计×期利率
每期偿还本金=A-每期支付利息
期初本金累计=Ic
-本期以前各期偿还本金累计
等额还本,利息照付计算公式:
式中A’t
--第z期还本付息额。
等额还本,利息照付:各期之间的本金及利息之和是不等的,偿还期内每期偿还的本金额是相等的,利息将随本金逐期偿还而减少。其计算公式为:
每期支付利息=期初本金累计×期利率
每期偿还本金=Ic/n
国外借款除支付银行利息外,还要另计管理费和承诺费等财务费用;为简化计算,可采用适当提高利率的方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