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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利息可以扣除吗

发布时间: 2025-01-18 00:18:19

① 委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吗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依据上述规定,A、B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房地产公司B公司通过银行向A公司借款,银行为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向银行贷款。因此,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② 支付委托贷款的利息税前如何扣除

问:可以税前扣除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利率有限制吗?企业通过银行取得的委托贷款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贷款?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一)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通过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会受到银行本身相关法规对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对计息利率不再限制。 2、根据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同时第七条中将委托贷款规范为金融机构经营的三种贷款“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之一。 所以,委托贷款属于金融机构贷款。编辑推荐 >>>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课程系列会计新手真账实操——手把手教你学做账66

③ 委托贷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求答案

答: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从集团下属公司取得贷款和从银行取得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浮动利率;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