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强制执行双倍利息怎么算
强制执行双倍利息具体计算方法: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贷款每月还款实际利率双倍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⑵ 贷款逾期利息和罚息有什么区别
1、商业贷款。大多数贷款机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30%-150%收取。例如贷款逾期本息为2500元,贷款利率为4.9%,按罚息最低计算,那么贷款逾期一天的罚息为2500×(4.9%÷365×130%)×1=0.43元。
2、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房贷逾期罚息按照贷款利率的150%收取。假如贷款逾期本息为2500元,贷款利率为3.25%,那么贷款逾期一天的罚息为2500×(3.25%÷365×150%)×1=0.33元。
贷款逾期通常是指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在未办理相关展期或转贷手续的前提下,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而造成贷款形成超出约定期限的一种现象。
1、商业贷款。大多数贷款机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30%-150%收取。例如贷款逾期本息为2500元,贷款利率为4.9%,按罚息最低计算,那么贷款逾期一天的罚息为2500×(4.9%÷365×130%)×1=0.43元。
2、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房贷逾期罚息按照贷款利率的150%收取。假如贷款逾期本息为2500元,贷款利率为3.25%,那么贷款逾期一天的罚息为2500×(3.25%÷365×150%)×1=0.33元。
贷款逾期通常是指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在未办理相关展期或转贷手续的前提下,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而造成贷款形成超出约定期限的一种现象。
⑶ 欠钱官司法院判决生效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还合法吗怎么有人告诉我是不能超过1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债务利息。g履约延迟期。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延期履行费。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其采取限制性退出措施,在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通过媒体发布。关于不履行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信息。
(3)贷款每月还款实际利率双倍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有关证言。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转移、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或者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转移、变更财产时,应当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中扣回被执行人的收入。履行义务。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人民法院截留、提取收入,应当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裁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财产。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⑷ 贷款罚息怎么计算
贷款逾期罚息计算是包括本金和利息。
贷款罚息按银行同期贷款的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所以,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规则如下:
贷款利息=(贷款金额)*利率+(未缴纳利息+贷款金额)*利率+罚息。
拓展资料:
罚息是借款人在规定的日期未还款造成的逾期而交纳的罚金。贷款人可以将贷款延期,此时贷款人一般会修改原先的期限,在剩余的贷款期间,贷款人会提高利率,这个新的利率称为违约利息率。
罚息就是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所谓免息期,是指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中间的期限。如持卡人每月的账单日为25日,持卡人在3月26日刷卡消费,该笔记录结算在4月25日的账单上,5月15日是到期还款日,如果持卡人全额还款,则能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期。不过,免息期仅仅针对在到期日全额还款的持卡人,如果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还清欠款,则不能享受免息期。另一种是按未清偿部分计息。国内多数银行都是按照全额计息。
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钱,都会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而按照未清偿部分计息,只需支付这1分钱未还清部分的利息即可,比全额计息省下不少。
持卡人如果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支付所用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还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比例由人民银行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比如持卡人当期最低还款额为1200元,而持卡人当期只还了1100元,那么需要支付(1200-1100)×5%=5元滞纳金。
如持卡人在2月13日按照最低还款额还了1000元,那么按照全额计息方式,在2月2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10000元×0.05%×34天(1月10日至2月13日)+9000元×0.05%×12天(2月13日至2月25日)=170元+54元=224元。
如果持卡人还了9999元,少还了1元,按照全额计息方式,循环利息将是170.006元。
比如,持卡人每月账单日为25日,到期还款日为下月13日,在1月10日购买了10000元的产品,那么在1月25日的对账单中“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若该持卡人在2月13日全额还款10000元,则在2月2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0。
⑸ 5万元,按照双倍迟延履行金,一年是得多少利息
这个需要看贷款准利率多少,公式是:本金*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的时间
迟延履行金是在判决、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利率适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 计算公式:本金*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的时间 如果是分期付款、时间跨度比较长,则需要按照利率的调整分段计算。
拓展资料: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征
(一)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支付迟延履行金既然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就带有强制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支付,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与金钱给付执行相同。
(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我国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以促使私权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迟延履行金具有补偿性。这是迟延履行金与妨害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所在,罚款是一种制裁性措施,它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而迟延履行金是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所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迟延履行金只能支付给权利人,而罚款则只能上交国库。
(四)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金钱债务,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这对迟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只要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受惩罚的应然性。因此,这一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