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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最高院关于lpr的规定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纪要》),为合同、公司等诸多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纪要》中所公布的关于全国银行贷款利率参考标准的调整,是《纪要》中的亮点之一。该标准不仅是商事借贷中的参考标准,同时也是民间借款利率问题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19]254号)
《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曾是央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不仅是全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利率的实施标准,也是众多普通民事活动中计算利息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诸如部分民间借款的利息、迟延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合同违约责任中的赔偿实际损失金额等等,一般凡涉及计算利息金额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都会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为主要参考。在诉讼文书及各类合同中,通常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对固定的贷款利率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与交易市场的实际需求。根据《纪要》所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2019年第15号),取消贷款基准利率,代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助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自然地会引起相关法律实践规则的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2019年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5号公告明确: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2021年12月20日央行官网发布当期LPR
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银行贷款利息相关案件,及其他涉及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的民商事案件,其基本标准均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公司、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来说,也应当注意相关规则的调整。
(一)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
实践当中,关于各类利息的参考标准,没有特别需求的,可以在合同按照如下的规则进行约定:
1、对于停止计息日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对于起算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两线三区”的停用和新的民间借贷无效利息标准
随贷款利率而改变的是民间借贷的无效利息范围,也就是俗称的“高利贷”的标准。以往的“两线三区”规则明确了借款利率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这一标准应参照LPR,即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之四倍的利息为无效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以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范围不再固定为36%,而是随LPR的波动而浮动,因此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予以关注。
❸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只能是多少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发放贷款人员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3)最高院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权请求返还。此外,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企业之间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受司法保护。
对于呈井喷式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则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无需担责。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1:年利率未超24%受司法保护
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新的司法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等予以明确。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我们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划分的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
超过36%则是无效区。无效的含义是指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是可以要回来的,这也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
新规2: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杜万华说,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但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项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为此,《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❹ 最高院同期利率是指目前的利率,还是贷款发放时的同期利率对应的法律问题在哪里
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1 年 8 月 13 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民间借款时约定利息不仅受法律保护,而且对利率的约定还可以高于银行同类的借款利率,最高可达到银行利率的四倍。
❺ 最高院贷款执行利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第二条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