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贷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近日,原告董某某向枣庄市山亭人民法院诉称,2021年4月29日,经朋友介绍,被告连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用于经营周转。被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29日,原告董某某通过其微信向被告连某某转账19200元,被告连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出具借条2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案外人石某在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连某某仍未还款。
审判长说
被告连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原告董某某已向被告连某某支付借款192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连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连某某虽向原告董某某出具借条20000元,但原告董某某实际支付给被告连某某19200元。故原告董某某诉请被告连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建议被告连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9200元。因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连某某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董某某诉请被告连某某支付借款期间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连某某应支付逾期利息,并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法官的陈述
司法实践中,双方往往在借款时直接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只将扣除利息后的本金交付给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归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的本金为实际贷款金额,贷款利息也应根据实际贷款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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