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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非恶意逾期声明 2025-01-24 08:03:37

股东贷款利息

发布时间: 2021-04-21 16:13:16

Ⅰ 公司向股东借款按什么银行的什么利率计算呢

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 股东借款利息

股东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4倍,可以自行商定。

存在关联交易的不正常利率,其收益可以有税务局依法认定并缴税。

Ⅲ 公司向股东借款,怎么做账需要支付利息吗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是否付利息得看借款合同的约定,按合同办事。
现在好多公司借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钱所定的合同都不付利息,这里大部分合同是假的,是为了逃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取得借款利息的个人要按5%缴纳营业税、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7%利率计算利息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35000
贷:其他应付款-借款利息 35000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20%扣个所税
借:其他应付款 7000
贷:应缴税费-代扣代缴个所税 7000

Ⅳ 请问高人公司向股东借款,利息怎么做,不付利息可以吗

公司向股东借款,与向其他单位借款一样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利息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根据人民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的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超过当前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有正式借款合同和正规发票的,可以列财务费用,不做税前调整。 当然,只要公司和股东达成协议,也可以不付利息。

Ⅳ 企业向股东借款归还利息的分录

(一)关于利息分录:

利息应首先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期间分月计提利息(不是实际支付,是一种账上的处理)。
例:甲公司在1月1号向乙借款60000,借款利息年利率8%
那么在每月的月末都应计提利息,分录如下:(注意此处并非实际支付)
每月应计提的利息:60000*8%÷12=400
借:财务费用 400
贷:应付利息 400
(二)关于实际支付利息。
在现实中什么时候支付利息,应根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利息支付时间来支付,如果正文中未规定,可查看补充协议。如果都没有明确的话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第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Ⅵ 股东个人经营性贷款利息和费用可以入公司账吗

1、不可以的。股东个人费用一律不可以计入公司账面,只有股东为公司日常经营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等可以计入。

2、不过现实中有企业这样录入的,然后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调整,这样也是可行的。

3、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Ⅶ 企业向股东 借款利息

向自然人借款分两类: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2、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在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尤其注意利率和非法集资:
1、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中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支付利息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并注意区分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Ⅷ 企业向股东借款税法上有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股东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1、借款金额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

2、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8)股东贷款利息扩展阅读:

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目前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

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构成或组成的工程项目的总和,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全厂性迁建项目、恢复性重建项目等。

2、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企业原有生产经营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企业抵押

企业贷款对象:工商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客户,经营情况良好。

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企业贷款金额:10万~50万元

基本要求:

1、注册于上海市的中小企业。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公司注册与营运3年以上,最近一年年营业额300万以上。

Ⅸ 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把款项给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股东能否免税

问题一:属于统借统贷。
理由: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营业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