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间借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项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已于2015年8月6日废止,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取代,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多少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5年10月24日起实施,至今没有调整。
【拓展资料】
存贷款基准利率是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
商业银行会根据这个基准利率制定贷款利率的组合。提高基准利率意味着收缩信贷,降低社会流动性,提高信贷成本,缓和经济发展速度。反之亦然。
根据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显示,从2015年10月24日起,人民币现行利率调整为:一年以内(含一年)4.35%,一至五年(含五年)4.75%,五年以上4.90%。
2015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同时,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不变。自2015年9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能力,额外降低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额外下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鼓励其发挥好扩大消费的作用。
2015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8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本文编辑时间为2022-3-10。
3. 北京 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投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服务特色
1、只要从事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无论是否办理经营实体,均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2、贷款额度高,最高达300万元。
3、贷款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
☆申请条件
1、无经营实体的自然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在工商银行取得A级(含)以上的个人资信等级;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工商银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个人信用系统中无任何违约记录;
(4)具有稳定的职业;
(5)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为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客户,或为工商银行无违约记录的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1年以上客户(含已结清贷款的客户);
(7)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质押或抵押担保;
(8)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9)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在工商银行取得A级(含)以上的个人资信等级;
(3)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工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任何违约记录;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质押、抵押和保证担保;
(6)在其经营领域有一年以上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从业记录,经营期限原则上在一年(含)以上;
(7)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
(9)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良好的经营前景;
(10)借款人及配偶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工商银行无融资的;
(11)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
个人经营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
个人经营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并适当上浮。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付息、按季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方式。
☆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无经营实体的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职业证明;
(3)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
(4)理财金账户卡,或借款人在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消费的台账执行处理单;
(5)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6)采取质押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凭证,以第三人权利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明、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采取抵押担保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还须提供房产所有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房产所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有经营实体的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
(3)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4)经营实体同意承连带担保证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签订的保证合同;
(5)采取质押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凭证,以第三人权利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明、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采取抵押担保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还须提供房产所有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房产所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6)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7)能反映近一年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
(8)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以及详细地址;
(9)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操作指南
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定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多少
根据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可以分为:短期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以及公积金贷款利率。具体分析:
1.短期贷款:六个月(含)的贷款利率为4.35%;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的贷款利率为4.35%。
2.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的贷款利率为4.75%;三年至五年(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4.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4.9%。
3.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2.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
实际执行利率可能会有所浮动,具体请以实际交易利率为准。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主要职能: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5. 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
2012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下调。
201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上调。
2011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
2011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0月19日自2010年10月20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2008年11月27日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利率。
2008年10月29日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008年10月8日从2008年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从2008年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8年9月15日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从2008年9月25日起,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2007年12月20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
2007年9月15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8月22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7月20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5月19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
2007年3月18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6年8月19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均上调0.27%。2006年4月28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调0.27%,提高到5.85%。
2005年3月17日提高了住房贷款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均上调0.27%。
1993年7月11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9.18%上调到10.98%。
1993年5月15日各档次定期存款年利率平均提高2.18%,各项贷款利率平均提高0.82%
6.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短期为一年以内调整后利率为4.35,而中长期为一至五年调整后利率为4.75;五年以上调整后利率为4.90。
拓展资料:
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资金额(本金)的比率。利率是决定企业资金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企业筹资、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对金融环境的研究必须注意利率现状及其变动趋势。利率是指借款、存入或借入金额(称为本金总额)中每个期间到期的利息金额与票面价值的比率。借出或借入金额的总利息取决于本金总额、利率、复利频率、借出、存入或借入的时间长度。利率是借款人需向其所借金钱所支付的代价,亦是放款人延迟其消费,借给借款人所获得的回报。利率通常以一年期利息与本金的百分比计算。
贷款利率,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利率。主要分为三类: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银行贷款利息的确定因素有:银行成本。任何经济活动都要进行成本-收益比较。
7. 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间是否会随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及以上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另外,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持续正常还款,可逐年调整执行利率。如借款人在利率下调后发生违约或逾期则,则至少恢复至原上浮利率。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罚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可收取违约金,具体标准由分行自行确定。
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指中国光大银行(简称“贷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社会自然人(简称“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转资金的人民币贷款。
8. 个人经营贷款如何办理 需要注意事项
个人经营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投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助您事业一帆风顺。
☆服务特色
1、只要从事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无论是否办理经营实体,均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2、贷款额度高,最高达300万元。
3、贷款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
☆申请条件
1、无经营实体的自然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在工商银行取得A级(含)以上的个人资信等级;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工商银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个人信用系统中无任何违约记录;
(4)具有稳定的职业;
(5)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为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客户,或为工商银行无违约记录的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1年以上客户(含已结清贷款的客户);
(7)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质押或抵押担保;
(8)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9)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在工商银行取得A级(含)以上的个人资信等级;
(3)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工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任何违约记录;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质押、抵押和保证担保;
(6)在其经营领域有一年以上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从业记录,经营期限原则上在一年(含)以上;
(7)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
(9)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良好的经营前景;
(10)借款人及配偶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工商银行无融资的;
(11)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
个人经营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
个人经营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并适当上浮。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付息、按季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方式。
☆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无经营实体的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职业证明;
(3)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
(4)理财金账户卡,或借款人在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消费的台账执行处理单;
(5)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6)采取质押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凭证,以第三人权利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明、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采取抵押担保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还须提供房产所有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房产所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有经营实体的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
(3)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4)经营实体同意承连带担保证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签订的保证合同;
(5)采取质押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凭证,以第三人权利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明、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采取抵押担保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还须提供房产所有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房产所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6)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7)能反映近一年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
(8)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以及详细地址;
(9)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操作指南
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定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http://www.icbc.com.cn/branches/qing/icbcmole/thirdindex.jsp?column=%C7%E0%B5%BA%B7%D6%D0%D0%3E%D7%EE%D0%C2%D2%B5%CE%F1%3E%B8%F6%C8%CB%BE%AD%D3%AA%B4%FB%BF%EE
9.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法律分析:1.合同法中并无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该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取代,改为年利率不超过24%。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