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逾期贷款利率的具体文件
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7〕4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邮电部:
今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继续保持稳步、健康发展的态势,市场物价涨幅持续回落。为了适应物价的变化,进一步减轻企业利息负担,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7年10月23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1个百分点(附表一)。
(一)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中,一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2.25%;九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4.86%。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否需要上浮,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
(二)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下调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保险公司的其他各项存款利率比照同档次法定存款利率执行。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5个百分点(附表二)。
三、适当下调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附表三)。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另行通知。
四、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附表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下调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五年期债券利率由现行的8.8%调整为6.84%,八年期债券利率由现行的9.05%调整为7.38%。
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即每笔债券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满一整年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下一整年的债券利率水平。在利率调整日以前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三年期债券除外),从1997年10月23日起计算满一整年后,改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六、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和浮动范围不变。
七、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迅速组织当地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利率调整的文件及有关宣传材料,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执行。同时,要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进行跟踪调研,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
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
(自1997年10月23日起执行)
单位:年利率%
┌———————————┬——————————————————————┐
│ │ 利率 │
│ 项目 ├————————————┬—————————┤
│ │调整前(1996年8月23日) │调整后(1997年10月│
│ │ │23日) │
├——┬————————┼————————————┼—————————┤
│活期│ │ 1.98 │ 1.71 │
├——┼————————┼————————————┼—————————┤
│ │一、整存整取 │ │ │
│ │ 三个月 │ 3.33 │ 2.88 │
│ 定 │ 半年 │ 5.40 │ 4.14 │
│ │ 一年 │ 7.47 │ 5.67 │
│ │ 二年 │ 7.92 │ 5.94 │
│ │ 三年 │ 8.28 │ 6.21 │
│ │ 五年 │ 9.00 │ 6.66 │
│ ├————————┼————————————┼—————————┤
│ │二、零存整取 整│ │ │
│ │ 存零取 存本 │ │ │
│ │ 取息 │ │ │
│ │ 一年 │ 5.40 │ 4.14 │
│ 期 │ 三年 │ 7.47 │ 5.67 │
│ │ 五年 │ 8.28 │ 6.21 │
│ ├————————┼————————————┼—————————┤
│ │三、定活两便 │按一年期以内定期整存整取│ 同前 │
│ │ │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 │
└——┴————————┴————————————┴—————————┘
附表二: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
(自1997年10月23日起执行)
单位:年利率%
┌—————————————┬————————————————————┐
│ │ 利率 │
│ 项目 ├——————————┬—————————┤
│ │调整前(1996年8月23 │ 调整后(1997年10 │
│ │日) │ 月23日) │
├—————————————┼——————————┼—————————┤
│ 一、短期贷款 │ │ │
├—————————————┼——————————┼—————————┤
│ 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 │ 9.18 │ 7.65 │
├—————————————┼——————————┼—————————┤
│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 10.08 │ 8.64 │
├—————————————┼——————————┼—————————┤
│ 二、中长期贷款 │ │ │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 10.98 │ 9.36 │
├—————————————┼——————————┼—————————┤
│ 三至五年(含五年) │ 11.70 │ 9.90 │
├—————————————┼——————————┼—————————┤
│ 五年以上 │ 12.42 │ 10.53 │
├—————————————┼——————————┼—————————┤
│ 三、罚息 │ │ │
├—————————————┼——————————┼—————————┤
│ 逾期贷款 │日利率万分之四 │日利率万分之四 │
├—————————————┼——————————┼—————————┤
│ 挤占挪用贷款 │日利率万分之六 │日利率万分之六 │
└—————————————┴——————————┴—————————┘
附表三: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自1997年10月23日起执行)
单位:年利率%
┌————————————┬—————————————————————┐
│ │ 利率 │
│ 项目 ├———————————┬—————————┤
│ │ 调整前(1996年8月23日│ 调整后(1997年10 │
│ │ ) │ 月23日) │
├——┬—————————┼———————————┼—————————┤
│ 存 │ 存款准备金 │ 8.28 │ 7.56 │
│ ├—————————┼———————————┼—————————┤
│ 款 │ 备付金存款 │ 7.92 │ 7.02 │
├——┼—————————┼———————————┼—————————┤
│ │ 二十天以内 │ 9.00 │ 8.55 │
│ ├—————————┼———————————┼—————————┤
│ │ 三个月以内 │ 9.72 │ 8.82 │
│ ├—————————┼———————————┼—————————┤
│ 贷 │ 六个月以内 │ 10.17 │ 9.09 │
│ ├—————————┼———————————┼—————————┤
│ │ 一年期 │ 10.62 │ 9.36 │
│ ├—————————┼———————————┼—————————┤
│ │ 逾期贷款 │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 按日利率万分之五 │
│ │ │息 │ 计收利息 │
│ 款├—————————┼———————————┼—————————┤
│ │ 再贴现 │在同档次再贷款利率基础│ 在同档次再贷款利 │
│ │ │上下浮5--10% │ 率基础上下浮5-- │
│ │ │ │ 10% │
└——┴—————————┴———————————┴—————————┘
附表四:
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自1997年10月23日起执行)
单位:年利率%
┌————————————————┬—————————————————┐
│ │ 利率 │
│ 项目 ├——————————┬——————┤
│ │ 调整前(1996年8月 │调整后(1997│
│ │ 23日) │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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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 │ │ │
├————————————————┼——————————┼——————┤
│ 1.粮棉油贷款 │ 9.18 │ 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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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船舶工业卖方信贷 │ 9.18 │ 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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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 │ │ │
├————————————————┼——————————┼——————┤
│ 1.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 │ 8.64 │ 7.20 │
├————————————————┼——————————┼——————┤
│ 2.广深珠高速公路贷款 │ 8.64 │ 7.20 │
├————————————————┼——————————┼——————┤
│ 第三类 │ │ │
├————————————————┼——————————┼——————┤
│ 1.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 7.20 │ 5.76 │
├————————————————┼——————————┼——————┤
│ 2.贫困县办工业贷款 │ 7.20 │ 5.76 │
├————————————————┼——————————┼——————┤
│ 3.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 │ 7.20 │ 5.76 │
├————————————————┼——————————┼——————┤
│ 4.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建储备贷款 │ 4.68 │ 4.68 │
├————————————————┼——————————┼——————┤
│ 其他 │ │ │
├————————————————┼——————————┼——————┤
│ 1.扶贫贴息贷款(含牧区) │ 2.88 │ 2.88 │
├————————————————┼——————————┼——————┤
│ 2.特区、开发区差别利率贷款 │ │ │
├————————————————┼——————————┼——————┤
│ 五年以下 │ 2.88 │ 2.88 │
├————————————————┼——————————┼——————┤
│ 五年以上 │ 4.32 │ 4.32 │
└————————————————┴——————————┴——————┘
......
2.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法律分析:存贷款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5%;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5%,活期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第一条 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6%下调至4.35%,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75%下调至1.5%,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活期存款利率保持不变(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35%下调至1.1%,下调0.25个百分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3.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发布信息
建金[2008]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72号),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调整为1.7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1%调整为3.33%,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3.87%。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4. 此次 国家调整存款和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利贷款率调整了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294号),10月20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从3.33%调整到3.50%,五年以上年利率从3.87%调整到4.05%,折算成月利率分别为2.917‰和3.375‰。
5. 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2021
您好,根据央行公告显示,自2015年10月24日起,将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利率进一步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最近一次调息是2015年8月26日。公积金贷款最新利率五年及以下为2.75%,五年以上为3.25%。2016年最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表: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2.75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2.75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2.75三至五年(含5年)贷款:2.75 ,五年以上贷款:3.25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条件:(1)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或以上。(3)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4)停缴公积金超过两个月的,须按管理中心要求核定的标准连续正常缴存半年或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 [2004] 34号)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6]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本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引导投资和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地衡量风险;有利于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
附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72
0.72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1.71
1.80
半 年
2.07
2.25
一 年
2.25
2.52
二 年
2.70
3.06
三 年
3.24
3.69
五 年
3.60
4.14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5.40
5.58
一 年
5.85
6.12
一至三年
6.03
6.30
三至五年
6.12
6.48
五年以上
6.39
6.84
7. 央行发布通知:鼓励下调贷款利率 合理延后还房贷
日前,中国央行发出通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
同时,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8. 国家有没有规定银行贷款利息最高上限
国家已经放开的利率上限的限制,也就是银行贷款利率是没有上限的,所以贷款利息也就没有最高上限一说。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根据《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第二条 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存款利率下浮。
1、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2、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上限,实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为0,上限为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以调整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2.25%)为例,金融机构可在0-2.25%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一年期存款利率。存款利率不能上浮。存款利率实行下浮制度的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吸收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币存款、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
(8)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扩展阅读:
《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9. 央行宣布贷款利率大调整 你的房贷合同要改了
12月28日上午,央行发布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每经小编注意到,LPR报价上一次变动是在11月20日:1年期品种由4.20%下降到4.15%;5年期品种由4.85%下降到4.80%。
分析师张大伟当时分析表示,5年期LPR的降低意味着购房刚需族100万贷款30年,平均月供减少30元,30年合计减少月供1089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中国证券报报道,在改革后,LPR逐渐成为新增贷款定价基准。LPR与MLF利率挂钩,后者的变动对LPR、进而对信贷市场利率有重要影响。面对MLF利率、央行逆回购利率相继下调,一些研究人士认为,降息周期可能已经开始。
中金公司固收研究团队指出,从历史情况看,央行逆回购利率下调通常不会一次就结束,新的一轮降息周期可能已开始。
华泰证券张继强表示,MLF利率存在继续小步下行空间,以引导LPR继续走低。不过,相关政策操作仍需防止“通胀预期扩散”,应维持“常态货币政策”。
不过,LPR降低的主要目的是未来引导实体经济利率降低,降低资金成本,并不是为了刺激楼市。
早在8月央行便表示,
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
10. 中国人民银行建议调整存款,贷款利率,向国务院行文,应该用( ) 行文。 A,报告,B,请示,C,函,D,通
A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