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扣贷款利息300元的分录
如果上月有计提应付贷款利息的,
借:应付利息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如果上月没有计提,而当月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② 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正常经营期间,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计提时分录为:
借: 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归还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③ 计提银行贷款利息应如何做账
问:单位计提银行借款利息应如何做账?贷方应做“其他应付款”科目还是“应付利息”科目?
答:计提银行借款利息,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确定利息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符合资本化的,借方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否则,直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2001
短期借款
三、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2501
长期借款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若属于短期借款,可通过贷记“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科目。若属于长期借款,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④ “借款年利率6%,计算提取本月的借款利息(借款时间为6个月)”分录如何做能将过程写一下吗
计算利息:
当月利息=本金×年利率÷12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⑤ 关于支付银行利息的会计分录
收到借款: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短期借款500000;每月计提利息:借:财务费2000,贷:应付利息2000;每季支付利息:借:应付利息6000 贷:银行存款6000;到期归还借款时:借:短期借款5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
⑥ 利息怎么做会计分录短期借款利息和长期借款利息分
1、短期借款利息,按月计提时:
借:财务费用等(本月计提)
贷:应付利息
按季度计算支付时:
借:财务费用等(本月计提、实际支付与上2个月计提的差额)
借:应付利息(上2个月计提)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
2、长期借款利息,可以设置长期借款的“本金”、“应计利息”明细科目:
按月计提时:
借:财务费用等(本月计提)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实际支付本金、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本金
借: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仅供参考
⑦ 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怎么做会计分录
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会计分录:如果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计提的时候,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支付的时候: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计提的时候,借:在建工程等科目;贷:应付利息。支付的时候: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
拓展资料:
一、 贷款利息
1、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2、 贷款陷阱
贷款付利息,天经地义,但是在办理贷款前就要先付利息,这又从何而据呢?在网络上四处可见很多“仅凭身份证办理贷款,当天放款、无抵押,无担保”等等引人眼球的贷款小广告。就是这些吸引人的小广告,让那些急需资金的人不经意间就“中了套”。
贷款先交利息,是很多贷款骗子的惯用伎俩。正规的贷款机构是不会要求提前支付费用的。特别要提防异地贷款和所谓的支付贷款利息后放款等方式,这都可能是不正规的贷款。办理贷款,申贷人关键要有自我风险防范意识,有时候多考虑一下,冷静一点,会免除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3、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通则》规定:
①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②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③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④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