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待i转收入
“待转收入”科目核算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分清应记人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已经收到但尚未分配记人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待转收入即等待结转的收入,待转不是目的,只是一种过渡,最终还是要划转到有关收入科目;形成待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征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之前,或者取得的利息收入尚未分配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之前只能挂帐等待。�
“待转收入”科目接收入的类别应分别设置“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待转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1.待转医疗基金收入�
待转医疗基金收入指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分清应记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先暂记入“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待分清归属后再自“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
2.待转利息收入�
待转利息收入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二是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二是将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三项利息收入均归属于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如果每取得一笔利息收入,都分别分配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声,其核算工作量比较大,为了简化核算,会计上采取先归集后分配的方法,即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归集,然后再按规定的期限和利率,分别分配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
㈡ 转贷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差额缴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删除了第十一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贷款业务不再有差额纳税的规定,应按利息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2)待转贷款利息收入扩展阅读:
出台背景:
(一)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其核心变化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其目的是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有较强的关联性,有必要保持两项税制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以提高执行效力和政策指导性。
(三)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无法更好体现依法执政、服务发展、以人为本等理念,应当做适当修改。
㈢ 银行收到贷款利息收入应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银行收到贷款利息收入应该计入存款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㈣ 非应计贷款的解决办法
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予以冲销,分别转入催收贷款利息和待转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同时将计提的应计收贷款利息与利息收入对冲。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结计的利息不再确认为当期收入。
某笔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通常不能再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但是,如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的欠息,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可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并按应计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㈤ 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记月底结转的时候怎么结转
有两种情况:
1、如果收的是贷款利息,要计入利息收入科目,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如果是单位自有资金的存款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即: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3、没有财务费用科目可以增加设置该科目: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即银行存款增加,银行存款是资产类科目,资产增加为借方,利息支出和银行手续费等属于财务费用。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是冲减财务费用,费用减少,费用减少是贷方。
具体内容:
(1)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2)汇兑损失,指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等。
(3)相关的手续费,指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需资本化的手续费除外)、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等。
(4)其他财务费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等。
㈥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待转贷款利息收入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㈦ 《新会计准则》规定的非应计贷款还款顺序如何
《新会计准则》规定的非应计贷款还款顺序:
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将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1、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2、对于非应计贷款的转回,相关制度中未进行规定。
非应计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计贷款科目”科目;同时,冲减利息收入,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待转贷款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催收利息”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客户贷款利息,借记“催收利息”科目,贷记“待转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到期收回客户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单位存款”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催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客户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应按贷款种类设置一级科目再按借款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客户贷款余额。
㈧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入账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入账:假设利息是100元,其他数字均为假设。
借:银行存款100
贷:利息收入100
税款部分的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㈨ 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总之第三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得不到保护的。http://www.wh-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