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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发布时间: 2023-04-18 08:14:02

⑴ 西宁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年

法律客观: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第十八条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缴存人申请贷款前,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的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提供管理中心认改察可的担保方式; (4)提供有效的购买陵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尺歼伍金;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要先还清银行贷款

需先将原商业贷款还清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以西宁市为例: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流程为:

1、打印按揭贷款还款明细清单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咨询;

2、申请人向按揭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3、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全部银行按揭贷款;

4、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西宁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按揭贷款房产、土地他项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5、申请人将贷款所需资料交受托行(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受托行);

6、受托行初审后交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7、审批通过后受托行根据中心审批意见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手续;

8、受托银行办理房产及土地抵押手续;

9、贷款发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账户。

以上第三条明确指出,须先自筹资金还清银行贷款。

(2)西宁市公积金贷款条件扩展阅读:

2017年12月13日,住建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一份关于公积金买房的通知——《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该通知中再次明确了房产商不得阻挠和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1、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要压缩审批时限,要在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贷款的审批。

2、贷款银行拖拉不办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反映,经查情节严重的,公积金中心可暂停或取消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3、房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提供“不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公示。

4、房产商不得以提高售房价格、减少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若有职工应立即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5、房产商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职工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若有职工应立即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参考资料:人民网-西宁商业贷款转公积金怎么办理

⑶ 西宁公积金可贷月缴的100倍怎么回事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综合来计算的。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辩好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携喊铅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渗凳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⑷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要先还清商业贷款吗要多久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要先还清商业贷款吗?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怎么转?要多久?下面同我来看看。

“一般而言,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不需要先还清贷款。但是各地的方案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所在地的方案为准。

不用先全部还清,但在办理的时候要根据转贷差额结清原商业贷款。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原商贷额度存在差额,那么需要用自有资金存入转贷银行开立的存款专户来结清原商业贷款。

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先要符合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借款人及配偶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关购房等手续、批准资料和和确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六)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则且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七)所在地区的其他规则要求。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个人资料原件与复印件

包括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 配贷系数是什么

配贷是指住房储蓄银行把储户的住房储蓄合同额付给储户的贷款。即通过配贷系数公式计算可贷额度:职工可贷额度=缴存余额×(12+0,3×缴存年数)。公式中,缴存余额按照职工申请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计算,如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则以双方账户余额合并计算;12为固定配贷系数;0,3为浮动配贷系数;缴存年数为主借款人正常缴存年数,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配偶的缴存年数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如主借款人在缴存期间出现断缴情况,缴存年数从最新正常缴存之日起算。
拓展资料:
贷款额度将在参照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所购房屋总价、首付款比例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其缴存余额和缴存年数测算职工可贷额度,即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配贷系数。计算公式为:职工可贷额度 = 缴存余额 ×(12+0,3 × 缴存年数)。
公式中,缴存余额为按照职工申请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计算,12 为固定配贷系数,0,3 为浮动配贷系数,缴存年数为主借款人正常缴存年数,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配偶的缴存年数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如主借款人在缴存期间出现断缴情况,缴存年数从最新正常缴存之日起算。
了解完配贷系数之后,我们再来看看配贷系数适用情形有哪些?
根据《通知》规定,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累计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不执行配贷系数规定。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累计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执行配贷系数规定。自主缴存人员贷款政策与单位缴存人员同等对待、不做区分,关于配贷系数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自主缴存人员。
目前,西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50 万元(如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状况良好则上浮 20% 至 60 万元),购买首套房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虽然已不执行配贷系数规定,但具体的贷款额度还需要参照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缴存情况、信用状况、所购房屋总价、首付款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值得注意的是,职工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贷款
具体提供的资料有:

1, 本人身份证原件;

2, 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的,同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非同户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法定证明原件;

3,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 全额缴清购房款发票原件;

6, 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⑹ 西宁公积金贷款多久放款

法律分析:公积金贷款递交申请三天就能收到回复,大概在10到30天就可以审批下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⑺ 2019年青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青建房〔2015〕52号)精神,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做以下调整:

一、放宽提取条件

1、购房提取。缴存职工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可以提取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所需要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职工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同一户口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委托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2)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提取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2、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所需要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职工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如委托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租赁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屋产权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按租赁合同载明的月租金额和租赁期限,每年可提取一次。月支取金额不得高于本人月缴存额,每年提取金额上限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确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租赁公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开户银行及账号。根据租赁合同载明的月租金额和租赁期限,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时限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定期支付给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

3、还贷提取。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偿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要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职工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同一户口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委托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偿还省级、西宁市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和湟源县管理部)公积金贷款,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2)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

(3)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公积金中心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

二、调整贷款政策

1、降低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我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放宽贷款标准。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放款到25年;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购买二手房,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和所购二手房房龄相加最长不超过30年。

3、浮动贷款额度。对信用状况良好、有贷款需求的职工,可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由发放商业贷款经办银行或信用卡中心出具欠款非恶意逾期(透支)证明后,可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下浮10%。

4、开展异地贷款。在本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户籍所在地为西宁地区,在省外就业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开展逐月提取还贷业务试点

凡在我中心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委托我中心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见《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暂行规定》。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⑻ 青海西宁:购买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调整为20%,取消限售

6月9日,澎湃新闻获悉,青海省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15个部门近日制定并印发《西宁市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措施》提到,将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按揭及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商业按揭及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引导各商业银行合理下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优化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同时,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合理住房需求。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70万元。压缩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至1个月以内,对信用等级4A级房地产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高层住宅单体工程主体完成50%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推行“公积金 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拓展“冲还贷”线上渠道,减轻职工购房还款压力。积极开展异地贷款,支持异地购房群体贷款需求。合理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畅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渠道。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西宁取消了限售,暂缓执行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的限制。
在人才住房保障方面,西宁将加快“拎包入住”人才公寓建设,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人才住房保障机制,争取相关补助政策,支持引进人才在西宁安居置业。落实“租购并举”,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推动“租购同权”。经专营单位认定,用于居住的非住宅性质的房屋,符合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相关标准的,执行民用价格收费标准。允许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在土地供应方面,西宁表示,将合理确定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应结构,灵活把握供应规模、节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供需总体平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20%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支持西宁重点项目建设、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0。
西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优质房地产项目、非住宅类商品房销售的金融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2022年12月31日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商品住房交付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此外,西宁还将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制定西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指导方案。加大整治房地产价格异常、房屋买卖虚假宣传、养老诈骗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⑼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第四条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宁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 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 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第八条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 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婚姻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第十五条用房屋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由受托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⑽ 中信银行公积金消费贷款条件有哪些

中信银行公积金消费贷款是中信银行为部分地区的公积金缴存客户推出的一款信用消费贷款产品,可以满足用户的多种消费需求。那中信银行公积金消费贷款条件有哪些呢?

1、 个人征信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2、 在同一单位公积金连续缴存满2年,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单位是通过中信银行办理的公积金缴费;

3、 能够提供消费用途证明,作为消费贷款,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个人消费,比如购车、专修、旅游、购物等。

需要注意的是,该贷款产品目前只对青海省及西宁市的用户开放,其他地区的用户是无法申请该贷款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