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西运城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1.在当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2.转贷业务只接受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请;
3.申请人需向银行确定,其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同时向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一旦银行同意,就能办理接下来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4.申请人要保证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在1年(含)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并无逾期行为;
5.申请商转公时,确保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之前申请人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6.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才能被受理。而商转公的贷款利率则是按住房公积金的现行贷款利率来执行的。
如果自己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那么转换为公积金贷款还是比较省钱的,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支付的利息少,用公积金还房贷,可以减轻不少经济压力。
Ⅱ 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此外:
1、购房者需要带着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贷款联络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领贷款申请表,并依据提示,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请人拿着你或者辅助借款人的身份证,同时要准备上户口本(户口本不在需要提供结婚证),有时需要你到民政局开具结婚证明或者单身证明。带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去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贷款额度并计算应该缴纳的各项费用。
3、申请人需要准备提交的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及复印件4份,房地产买卖的审批书,维修基金收据的第六联,房款收据的复印件3份(收据金额=房款总额一贷款金额),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结婚证明或者单身证明两份,并交纳相关办理费用,后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4、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代办银行窗口划款,并领取银行回执
Ⅲ 运城公积金贷款新政
一、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总额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总额不包括车库(位),车库(位)与房屋在同一张契税发票上导致价值无法评估的,按10万元/个核定,计算贷款额度时应扣除。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其土地性质为集体,使用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金额与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权利价值。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规定倍数。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
2017年8月15日,由住建部等联合发布通知称,自2015年9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取消2成首付。
申请流程:
1.提交资料
借款人到本人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包括担保申请所需材料在内的全部个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2.审核通知单
管理部对借款申请初审通过后,开具《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打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将全部个贷资料交与担保中心。
3.审批
担保中心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借款人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中心开具《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申请手续由代办机构负责代理并代收担保服务费。(注:代办中介机构须具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质认证,且与担保中心签有合作协议。)
4.缴费
借款人依据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缴纳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对审批通过的《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加盖担保中心公章。
5.材料转送
审核后的个人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盖章后的合同),由担保中心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由中介机构负责上述资料的传递工作。
6.签署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监督指导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Ⅳ 用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要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处于正常状态,社保与公积金缴存单位一致。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20%;
5、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1、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第三次(含)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3、所购住房系家庭名下(含未成年子女)第三套及商住房的;
4、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5、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6、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之外的。
公积金贷款用途:
1、用于偿还贷款,即在正常公积金贷款买房中使用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首付款和改善性自住住房,如购房所售商品房为二手房,则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
2、商业贷款用于偿还贷款,即在正常交易期间与借款人共同发放。
6、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Ⅳ 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需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6个月。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首次或者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用途。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住房公积金借款,首付比例各地有差异,通常不低于总房价的20%。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公积金的具体提现流程如下:
1、需要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其复印件,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2、拿着个人证件、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去职工当初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3、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再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Ⅵ 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积金贷款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20%的等。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用户要自建房,或者是要翻建,大修自住房;
2、用户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也已经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生活;
3、用户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是提前离休的;
4、用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买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5、用户要出境定居,和现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
6、公积金缴存人已经宣告死亡,或者是已经死亡,继承人或者是赠与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Ⅶ 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是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2、借款人购买的是贷款人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
3、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5、借款人同意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住房销售合同》项下所列房产抵押给贷款人,赋予贷款人优先抵押权和受偿权,作为偿还本息的保证;
6、借款人有支付不低于购房所需资金30%款项的能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Ⅷ 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贷款
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件才能贷款: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7、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8、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9、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须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购买非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Ⅸ 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有哪些规定?
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由运城市政府确定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条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授权所在地的管理部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其下设的管理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贷款用途:
一、用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在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和装修私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四、具有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和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手续及所需资金的30%的首付款证明;
五、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及购建房手续;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夫妻双方可在管理中心贷款一次,借款人只能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一次;向担保公司提供两次反担保,本人不得贷款,不得再次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与利率
第十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根据借款人的年龄、工作年限、还款能力及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参照下列条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80%;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筑成本价的60%;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50%。
根据前两项确定的贷款额度,由市管理中心,盐湖区管理部、山西铝厂管理部审批的,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其他管理部审批的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3.78%;期限在5年以上,年利率为4.23%。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人。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定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公司承担借款人违约代偿连带责任。
一、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到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同时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提供计委批文、集资花名册和首付款收据;
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做出准予贷款的决定。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资信和还款能力有疑虑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管理部)反馈意见,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反担保人资信不合格的,担保公司可要求借款人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审批手续与反担保人一同到担保公司或管理部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办结通知单和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办结通知书,开具支票,划拨基金。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月还款额=
还款月数
(1+月利率) —1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管理部)同意后,通知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还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人在接到担保公司发生的催交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逾期罚金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