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金〔2015〕327号)文件规定,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制定本细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户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新消消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是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四)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已购住房套数认定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
(六)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三、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申请材料
一、个人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中心出具的《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一)和最近6个月缴存明细(签章)。
(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配偶及借款相关人的收入证明(附件二)(签章)。
(三)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婚姻证明文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异、丧偶者还须出具未再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单身者须提供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还款存折(卡),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购房资料
与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购房资料一致。
三、其他
在户籍所在地已申请并办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我市缴存职工及借款相关人员,不能办理按月扣划公积金还贷业务;缴存账户余额只能用于提前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该笔异地贷款本息,提取时执行先偿还后提取的原则,一年提取一次。
第四章贷款程序
一、个人申请
借款人持个人资料、购房资料等拿槐知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中心审核
分中心、管理部对借款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真伪,符合贷款条件后在系统里录入借款人相关信息并明裂进行贷款审核。
三、贷款发放
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办理。
第五章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一、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管理中心可要求缴存地中心协助,有效控制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约定,从上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
三、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管理中心查实后,应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及时向缴存地中心通报,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四、管理中心应将已发放的异地贷款信息,定时、安全地反馈给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附则
一、本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㈡ 昆明一手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流程 步骤有哪些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昆明一手房按揭担保贷款流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手房按揭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1)贷款前期调查
一手房按揭担保贷款由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分中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或银行联合对开发商资质及按揭楼盘项目进行前期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后上报市中心批准。
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分中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或银行分别与开发商签订《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房项目合作协议》。
开发企业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房项目合作协议》开立保证金专户。
(2)贷款申请受理及初审
① 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贷款业务专区提交个人申请所需资料,公积金中心贷款前台柜员(公积金中心贷款前台柜员由受托银行派驻公积金中心的人员构成)受理、审查并与借款人面谈,审查通过后指导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② 公积金中心贷款前台柜员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向借款人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确认。准予贷款的,与借款人预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在相应的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储蓄账户。
③ 贷款申请资料转到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其进行审查(含购房真实性审核),审查合格的,办理担保手续,并向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
④ 借款人到公证处窗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预公证手续。
⑤ 担保公司将借款人贷款资料、预签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担保承诺函》报公积金中心贷款复审柜员,由贷款复审柜员进行复审,审批同意贷款的,报贷款终审柜员审核。
⑥ 经终审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料返还贷款前台柜员,由贷款前台柜员完成《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内容的填制,签盖委托人、贷款人借款合同专用章,完成审批。
上述业务受理当天完成。
(3)贷款资料录入及审批
公积金中心贷款前台柜员对受理的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输机录入,复审柜员进行贷款复核,终审柜员对复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复审柜员打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委托书》并传递到贷款受托银行,然后通过公积金中心系统网络向计划财务处提出贷款资金请领计划。2个工作日内完成。
(4)贷款资金发放
计划财务处按照管理部贷款资金请领计划通过电子结算系统或贷款受托银行,在约定放款日将贷款资金结算至开发商账户。2个工作日内完成。
(5)权证移交及抵押登记
开发商将产权证移交至担保公司,权证抵押登记工作由贷款人、借款人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权证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由受托银行负责到产权登记机关领取。
(6)流动席位
没有常设席位的非驻点贷款受托银行自行营销并向公积金中心推荐的楼盘,推荐银行可以在协定的时间内派员临时性进入公积金服务大厅贷款业务专区流动席位办理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与驻点银行要求一致。
办理地点:一手房按揭担保贷款业务统一在公积金服务大厅贷款业务专区受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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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昆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流程介绍!
现在购买二手房的人越来越多了,遇到优质的房源,下手确实要快,那么提前了解一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也是很有必要的。今天我们以昆明为例,介绍一下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一、申请条件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0天之内(以证书记载时间为准)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含军官证等其余有效证件);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户口簿原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均可);
3、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婚姻状况资料(单身提供未婚声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未再婚申明、离婚协议。丧偶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声明);
4、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收入状况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全额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组合贷款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并附近半年工资收入明细);
5、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过户前原房东产权证复印件;
8、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需整本完整复印);
9、售房人收款账号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交贷款银行的收款卡号,复印时需将身份证正面与卡正面一同复印);
10、借款人还款账号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交贷款银行的收款卡号,复印时需将身份证正面与卡正面一同复印);
11、抵(质)押物凭证[抵(质)押物包括房产、指定受委托银行定期存单];
12、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借款人其他资料(视借款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提交)。
三、申请流程
1、贷款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受理审批通过的,待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转到卖房人提供的银行收款账户。
2、选择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中心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转到卖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㈣ 昆明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吗
法律主观:
可以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亩雹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塌闹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的明细台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团耐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